湖南永州“醉酒致休庭法官”被行政记大过并报请调离法院系统

东安县人民法院法官魏凯扬醉酒致休庭事件引发关注,11日晚,东安县法院决定对魏凯扬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免去其东安县法院审判员、芦洪市法庭副庭长职务,报请县委同意调离法院系统。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11日晚,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官方微博通报对该市东安县人民法院法官魏凯扬醉酒致休庭事件的处理情况,东安县法院决定对魏凯扬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免去其东安县法院审判员、芦洪市法庭副庭长职务,报请县委同意调离法院系统。

2017年11月5日,@微永州通过微博爆料称,“主审法官魏凯扬(湖南省永州市东安县法院芦洪市法庭副庭长)开庭时醉倒法庭,最后导致休庭。”两天后,东安县人民法院再被曝“奇葩裁定书”。

网友晒出的案号为(2016)湘1122执678号的执行裁定书显示,文中被执行人“彭志杰”、“严洁”两人的名字,分别出现了“彭志洁”、“严杰”的写法,被执行人之一的性别被写成了“吕”,“东安县”更是两次被误写成“东这县”。

11月11日晚,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官方微博发布《关于东安法官醉酒休庭、裁判文书严重差错调查处理情况的通报》,对上述事件予以回应。

通报称,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指派监察室联合东安县纪委、东安县法院监察室进行了调查。经查,2017年8月22日中午,东安县法院芦洪市法庭副庭长魏凯扬,应同学杨某某邀请,陪同从广州回东安的同学邓某某、唐某饮酒,导致下午开庭不能正常进行而休庭,违反了工作纪律,损害了法官形象,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东安县法院决定对魏凯扬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免去其东安县法院审判员、芦洪市法庭副庭长职务,报请县委同意调离法院系统。

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表示,魏凯扬违纪案的发生,反映出东安县法院党组在履行“两个责任”中存在不严不实的问题。经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和东安县委常委会分别研究,责令东安县法院党组向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和东安县委写出深刻检讨,并在全市法院和全县进行通报;由县纪委对县法院分管领导吴丽红进行诫勉谈话。报请市纪委同意,由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对东安县法院院长蒋江陵进行诫勉谈话。

关于裁判文书严重差错问题,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报称,东安县法院执行局负责人李洪涛,在担任刘某某与彭某某、严某借款纠纷执行案的审判长过程中,文书审查把关不严,导致执行裁定书出现7处错误。

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表示,李洪涛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经东安县纪委研究决定,给予李洪涛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经东安县法院研究决定,对裁判文书负有校对责任的滕继延同志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通报指出,东安县法院接连发生工作严重差错和违纪的人与事,暴露出管理不严、监督不力、纪律作风松懈,教训十分深刻。“我们向社会各界诚恳致歉,诚挚接受批评。”

来源:界面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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