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业协会洪磊:细化基金管理托管职责 消除通道业务监管套利风险

洪磊表示,应细化《基金法》中不同类型基金的管理人、托管人职责,消除通道业务等监管套利活动带来的风险。

图片来源:海洛创意

8月19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党委书记、会长洪磊在“中国财富管理50人论坛2017北京年会”上表示,目前市场广泛存在的通道业务,往往存在募集与投资管理责任不清晰、权责不匹配的监管套利以及层层嵌套等问题,亟需细化《基金法》中不同类型基金的管理人、托管人职责,消除通道业务等监管套利活动带来的风险。

洪磊指出,当前来自持牌机构与非持牌机构的各类资产管理活动高度活跃,线上线下发展迅猛,以机构为主的微观审慎监管体系不适应资产管理的混业竞争格局,导致规避监管、监管套利、脱实向虚现象大量出现,既干扰了宏观调控,潜藏着金融风险,也伤害了行业发展根基。究其根本,是资产管理缺少功能监管、行为监管的制度化安排。

基金业协会在实践中就发现,《基金法》中对募集职责与投资顾问职责有待进一步明确。

“根据《基金法》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是基金运作的核心,同时承担了募集和投资管理两项职责,基金管理人作为资金募集人承担对投资人的受托责任。实践中,同时从事募集与投资管理活动的机构并不多,更多的情况是‘只管不募’或‘只募不管’。目前,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很多都属于“只管不募”,募集功能往往交给销售机构来完成。”洪磊称。

目前市场上广泛存在的通道业务,在洪磊看来也往往存在募集与投资管理责任不清晰、权责不匹配的监管套利以及层层嵌套等问题,增加了基金产品的复杂性和跨市场、交叉性金融产品的系统性风险。

对此,洪磊主张,应细化《基金法》中不同类型基金的管理人、托管人职责,区分承担募集职责的管理人和承担投资管理功能的管理人,允许其各自独立存在并进行市场化的分工合作,将各类主体的活动置于清晰的规则之下,消除通道业务等监管套利活动带来的风险。

同时,考虑在《基金法》框架下制定大类资产配置管理办法,允许机构投资者申请大类资产配置牌照并核准其发行相关产品,为银行、保险等机构投资者提供规范的资产管理与资金运用通道,为统一资产管理奠定制度基础。

而对于《基金法》并未定义什么是基金,导致监管对基金的内涵与边界无法准确把握,市场各界对私募基金的受托责任主体认识不一致的问题。

洪磊表示,应应快出台《私募基金管理条例》,厘清私募基金的本质与边界,明确契约型、合伙型、公司型基金的信托义务要求。一方面,要明确私募基金的受托管理本质与边界,无论何种组织形式,都要明确非公开募集、组合投资和风险自担等基本属性,遏制资金池、杠杆嵌套、影子银行、刚性兑付等违背资产管理本质的活动化身为基金,减少监管规则和产品属性不匹配带来的系统性风险。

另一方面,要明确契约型基金、合伙型基金、公司型基金三种组织形式的基金如何落实受托责任,对其管理人职责、资金托管(保管)职责作出具体安排,明确募集职责、投资顾问职责、托管与保管职责等核心性信托义务的承担主体、履行机制与监督要求。 

来源:界面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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