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探矿权准入门槛清理前期闲置矿权,规范矿产勘查审批

探矿权申请人应是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探矿权申请人不具备地质勘查资质的,应依法委托具有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开展地质勘查工作。

自上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中国矿业高速发展,由于新设探矿权成本很低,于是出现了一批不以采矿为目的探矿权人,他们通过各种渠道获取探矿权、囤积探矿权,伺机高价出售。而许多真正要投资探矿权的企业却难以得到优质矿权,只能通过高价购买,大大增加了前期灰色成本,使后续探矿活动难以为继。

高价买也好,高价卖也罢,近日关于提高探矿权申请准入门槛,清理前期形成大量闲置探矿权,促使投资探矿者加快探矿步伐,国土资源部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审批登记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7年8月16日)。总之,探矿权将更加严格,矿山兄弟们一定要注意啊!

重点解读

 

一、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准入

文件:

探矿权申请人应是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探矿权申请人不具备地质勘查资质的,应依法委托具有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开展地质勘查工作。

文件:

探矿权申请人的资金能力必须与申请的勘查矿种、勘查面积和勘查工作阶段相适应,以提供的银行资金证明或石油企业的年度项目计划为依据,不得低于申请项目勘查实施方案安排的第一勘查年度资金投入额,同时不得低于勘查实施方案计划总投入的三分之一。

解读:

上述两条意味着地勘单位最担心的取消地勘资质和最为头疼的勘查垫资回款问题都得以解决。前者将保证地勘单位继续垄断当前的地勘市场,后者则保证地勘单位回款不再难。

二、完善探矿权新立、延续、保留审批管理

文件:

已设大中型矿山采矿权人可申请采矿权上部或深部勘查探矿权,按新立协议出让程序办理。已设矿业权人不得申请扩大周边勘查范围。

解读:

目前诸多矿山面临可采资源枯竭,但深部资源丰富却无权开采的窘境,该文件将在一定程度上为企业开展深部矿产资源探矿提供有利依据。

文件:

已设探矿权因生态保护、规划调整或产业政策等原因,勘查区块范围被划为限制或禁止勘查开采区的,在退出前可申请保留,勘查许可证上标注保留原因及保留期间不得开展勘查活动,以及不得转让、变更、转为采矿权等内容。若限制或禁止条件解除,可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解读:

最近自然保护区清理矿权一事闹得沸沸扬扬,此文件将规范以后的探矿权处理,意义重大。

三、严格探矿权转让、变更审批管理

(1)以申请在先、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的探矿权申请转让的,应持有探矿权满2年,或持有探矿权满1年且提交经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的普查以上地质报告;以协议方式取得的探矿权申请转让的,应持有探矿权满10年,未满10年申请转让的,按协议出让探矿权程序办理。

(2)申请探矿权变更(转让),勘查许可证剩余有效期不足4个月的,申请人(受让人)应同时申请办理延续。

四、加强探矿权监督管理

(1)登记管理机关应定期清理过期探矿权,对未在有效期内提出延续申请且勘查许可证过期6个月以上的,在国土资源部、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公示1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予以公告注销;有异议的,分类处理,结果予以公告。

(2)涉及有偿处置的,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相关规定办理。已设探矿权未按规定进行有偿处置的,须在转为采矿权前完成有偿处置。未按规定完成有偿处置的,不得转为采矿权

附:文件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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