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首例艾滋病就业歧视案终审宣判:单位要求员工“离岗休息”属违法

近日,备受关注的广东省首例艾滋病就业歧视案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此前因感染艾滋病而被单位“离岗休息”的广东男子阿明(化名)迎来了终审胜诉的判决。

图片来源 :视觉中国。

近日,备受关注的广东省首例艾滋病就业歧视案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此前因感染艾滋病而被单位“离岗休息”的广东男子阿明(化名)迎来了终审胜诉的判决,法院认定用人单位让其离岗决定属违法,且用人单位拒绝续签劳动合同违法。同时,法院强调艾滋感染不影响正常工作,其平等工作权受法律保护不得侵犯。

28岁的阿明此前入职广州某食品检验所已有3年,此前他一直在该所担任技术研发部检验员,属于合同制非在编职工。阿明和单位签订了4期劳动合同,最近一期劳动合同期限至2016年8月31日。

2015年10月,阿明参加单位组织的招录事业单位编制人员考试,通过笔试和面试。然而,却在体检过程中检查出了“HIV抗体阳性”。单位以此为由,要求他从2015年12月21日起开始“离岗休息”。界面新闻获得的这份《离岗休息通知》中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对患有下列传染病的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予以必要的隔离治疗,制止医疗保健机构证明其不具有传染性时,方可恢复工作……(二)艾滋病”。基于此,阿明所在的单位要求阿明离岗休息,并在其休息期间,向其正常发放工资待遇(加班工资除外)至2016年8月31日。

因担心“离岗休息”不知休息到何时,且劳动合同到期后单位很可能以此为由不再续。2016年4月,阿明向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劳动仲裁,要求裁决确认被告对原告作出的“离岗休息”决定违法,被告立即恢复原告的原岗位工作。

然而,广州某食品检验所称该单位负责开展食品检验工作。卫生部的《食品检验工作规范》规定“食品检验机构不得聘用法律法规禁止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的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同时,该单位还强调,阿明的日常工作为各类食品的检验、检测,检测对象为各单位直接面向大众销售和食用的产品,且检测工具多为玻璃器皿。相对于一般工作岗位而言,为保障检测结果的准确性、无危害性、 公信力及防范职业感染风险角度考虑,该岗位对员工的身体健康状态,比一般岗位要求更为严格。

对此,阿明的代理律师邱恒榆回应称,虽然《食品检验工作规范》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是禁止性规定,但禁止的具体内容是不确定的,“必须有符合该规定的相关法律法规才能配合适用上述规定”。

“我方当庭向被申请人发问,要求明确指出:到底有哪些法律法规规定了,艾滋病病人和病毒感染者是禁止从事食品检验工作或者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被申请人代理人回答‘没有’。”

邱恒榆表示,现行法律未禁止艾滋病感染者从事食品检验工作或者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相反,在2006年,针对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可否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的 HIV 感染者发放健康证明的请求》,当时的卫生部作出了明确批复,在《卫生部关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的批复》称:“艾滋病病毒的传播途径比较明确,一般不通过消化道传播,日常的生活接触也不会感染艾滋病。根据《艾滋病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不应限制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从事一般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尽管如此,仲裁委员还是作出裁决,驳回阿明的仲裁请求。阿明不服仲裁裁决,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一审期间,双方最后一期劳动合同到期。在双方劳动关系终止前,阿明曾向单位提出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请求遭到拒绝但被告知单位将终止双方劳动合同。阿明办理了离职手续,并于2016年10月入职其他单位,并签订了三年期的劳动合同。

2017年2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以双方劳动关系在一审期间已经到期终止,单位已足额发放劳动者离岗休息期间的工资报酬并无侵害原告的合法劳动权利等理由,判决驳回阿明的诉讼请求。

阿明不服一审判决,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界面新闻了解到,阿明上诉时提出几点请求,其中包括:请求改判单位对其作出的“离岗休息”决定违法,同时,请求改判单位立即恢复其原岗位工作。

 6月19日,该案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并当庭宣判。

“我们的大部分意见法院是认可且接受的,”邱恒榆告诉界面新闻。

21日,《人民法院报》采访了二审法官,就本案争议焦点进行了回应。

二审法官称,现行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行业要求,均无禁止艾滋病毒感染者从事食品检验工作。广州某食品检验所认为阿明不再适宜继续工作缺少法律依据。此外,广州某食品检验所关于阿明可能会发生职业暴露感染他人这一理由,实质上将艾滋病毒感染者拒之于就业大门外,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政策强调保障艾滋病毒感染者合法就业权益的基本立场。

同时,法官强调,虽然艾滋病毒尚未被人类攻克,但艾滋病毒的传播渠道是相对特定的,也是完全可以预防和控制的。艾滋病毒感染者、艾滋病人的合法就业权益应当受国家法律的平等保护。国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为,目前艾滋病不属于需要隔离治疗的传染病,我国艾滋病免费抗病毒治疗坚持自愿原则,所有感染者和病人开始治疗前均需签署知情同意书,不强制实施。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4年修订时,艾滋病已被归类为乙类传染病,无需隔离治疗。《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十八条关于艾滋病毒感染者及艾滋病人需要隔离治疗的规定已经被修正。广州某食品检验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要求阿明离岗休息的理由不能成立。

界面新闻同时了解到,二审法院驳回阿明关于恢复其原工作岗位的请求,同时告知阿明就违法终止劳动关系赔偿金问题,可另案解决。

谈及本案的意义,邱恒榆向界面新闻介绍道:

“首先,判决明确了可能会发生职业暴露感染他人这一理由实质上将艾滋病感染者拒之于就业大门外,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政策强调保障艾滋病毒感染者合法就业权益的基本立场;艾滋病毒虽然尚未被人类攻克,但艾滋病毒的传播渠道相对特定,是可以预防和控制的,艾滋病感染者、艾滋病人的合法就业权益受我国法律的平等保护。

其次,判决明确了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离岗休息构成对劳动者劳动权利的限制,即便用人单位足额发放阿明离岗体息期间工资报酬这一事实不具有阻却违法的效力。”

此外,邱恒榆还称,本次劳动纠纷案终审判决认定,艾滋病感染者可以在原单位从事该工作,原单位要求阿明离岗休息的决定违法。但是在阿明2015年报考本单位本岗位的事业编,按照广东省事业编制工作人员招录体检标准要检测HIV,发现HIV呈阳性,所以不被录用。阿明已于2017年1月已经起诉了广州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要求确认不录用的决定违法,并要求审查广东省事业编制工作人员招录体检标准合法性。据了解,该诉讼为行政诉讼,已经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界面新闻了解到,该案是国内少有的艾滋病就业歧视案胜诉案例。

来源:界面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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