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侵犯人身自由日赔标准增至258.89元 专家:还应继续提高

5月3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国家赔偿新标准,侵犯人身自由每日赔偿提高至258.89元,但专家建议这一标准还应提高。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我国的国家赔偿标准在2017年获得继续提高。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厅5月31日下发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检察院办理自身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时,执行新的日赔偿标准258.89元。

据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有关负责人介绍,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国家统计局2017年5月27日公布,2016年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67569元。

最高检表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统计数据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供的日平均工资的计算公式,对属于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国家赔偿案件,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确定了新的日赔偿标准为258.89元。

1995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正式开始实施,该法要求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公权力时,如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行为,需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此后在2010年和2012年,《国家赔偿法》又分别做了修正,关于国家赔偿的相关规定也更加完善。

按照《国家赔偿法》规定,刑事赔偿中的赔偿金主要分为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侵犯生命健康权赔偿金、侵犯财产权赔偿金。在2010年对《国家赔偿法》的修正中,又增加了精神损害抚慰金条款,侵权行为致人精神损害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资料显示,《国家赔偿法》实施以来,侵犯公民人身自由国家赔偿标准已经大幅度增长。1995年日赔偿标准为17.16元,随着平均工资的增长,国家赔偿日标准在2016年达到了242.3元。今年日赔偿标准再提高16.59元,增长至258.89元,与1995年相比已增长15余倍。

2008年,才良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才亮曾通过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向全国人大递交过《国家赔偿法修改意见》。他向界面新闻透露,采取日平均工资计算,实际上是一种“没有办法的办法”,对于公民收入的统计的方法中,只有对工资的统计还是比较准确的。

界面新闻还注意到,近年来对日赔偿标准的调整都在5月份进行,与日平均工资公布时间对应。王才亮说,“每年5月对日赔偿标准的调整,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从这个角度讲,也体现了维护公民权利的积极态度。”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中国刑法研究所副所长彭新林则认为,依据国家职工日平均工资水平是一种相对公平、客观的标准,主要是与目前《国家赔偿法》的定位有关,“现行的国家赔偿制度定位是补偿性的,起到一个抚慰、填平作用。”他说。

但事实上,是否应该按照国家职工日平均工资水平来进行赔偿,此前法律界也存在不同的声音。

王才亮表示,“并不是这样做它就合理了。失去自由的,至少要按关押的时间除以法定的工作日来计算,一天关24小时,至少要算3倍,再加上节假日加班,这样算下来才比较合理。”

尚权律师事务所主任毛立新分析,当前对人身自由造成的损害认识基本将自由等同于每天的劳动价值,按照日平均工资计算,关多少天,赔多少钱。“等于是补发工资。问题是人身自由倍被侵犯的公民和正常自由状态下的公民是不一样的,这个赔偿是被羁押状态的赔偿,被完全剥夺人身自由的赔偿,这就和工资不能完全等价。”

毛立新也指出,2010年修订《国家赔偿法》,其中一个重大进步,就是增加了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为大幅度提高国家赔偿提供了可能。“精神损害抚慰金条款对低水平的发工资式的赔偿起到了调整的作用,对我国国家赔偿范围窄、标准低的问题,一定程度上有所解决。”他说。

但精神损害赔偿有两个前置条件,毛立新指出,“一则因为立法将精神损害赔偿限定在侵犯人身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下;二则相关司法解释将其数额限制在‘原则上不超过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35%’。”

不过,实际执行精神损害抚慰金并没有硬性的标准。“事实上,关于原则上35%的封顶比例,是指导性意见,而非司法解释”,杨名跨曾向界面新闻表示,“并不意味着强制性规定,有其灵活处理的空间。”

许多曾经遭受人身自由侵害的公民最终获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都超出了这一比例。

2014年12月,内蒙古高院对呼格吉勒图案作出国家赔偿决定,由于呼格吉勒图父母获得了10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赔偿比例达到了实质性损害赔偿(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94%,远远超出了35%这一限制。

2017年3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向聂树斌的赔偿请求人聂学生、张焕枝作出赔偿决定,支付赔偿金合计268余万元,其中实质性损害赔偿费用共计131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30万元,为目前国内最高的精神抚慰金。

毛立新说,司法实践中,不同法院对适用条件和前提理解不一,精神抚慰金的赔偿金额也千差万别,从几千元到上百万元不等。

“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弹性规定了法院根据个案调剂的余地,使法院可以根据个案具体情况予以裁量,对特殊案件给予较高的精神损害的赔偿。”他说。

但由于司法机关在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时没有统一的依据,彭新林指出,出现了现实与法律二律背反的状况,现实中法院不仅会考虑案件本身的情况以及执法、司法机关的过错程度,还要考虑案件所受到的社会关注度,在实践过程中政法机关还会出于特殊情况考虑,给受害人一些“暗补”,给出比较高额的赔偿。

其实,许多受害人的国家赔偿申请与实际获赔金额之间存在着巨大差距。

无辜服刑13年后被改判无罪的钱仁风向云南省高院索赔955万元,最终获得包括侵犯人身自由赔偿和精神抚慰金在内172万余元的赔偿金;2017年3月,聂树斌案改判近四个月后,其父母索赔1391余万元,最终获得共计268万余元国家赔偿款。

曾参与《国家赔偿法》的研究与起草的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教授曾对媒体表示,“(国家赔偿法)在赔偿范围、赔偿标准等问题上,它与社会公众的期望还存在差距。”法学界也因此有了第三次修改该法的建议。

毛立新介绍,世界各国在确定国家赔偿标准时,除了有限赔偿,还有等额赔偿和超出实际损失的惩罚性赔偿。他建议,必须要推进立法变革,走出抚慰性赔偿,走到等额赔偿的标准,“最起码要具有一定的惩罚性的赔偿。”

除了建议继续大幅度提高国家赔偿标准外,毛立新还建议改变现有“一刀切”式的赔偿,要针对每个案件和每个人的情况,给出不同的赔偿。

彭新林也肯定惩罚性赔偿的积极作用,“进行惩罚性赔偿,对约束执法、司法机关运用手中的权力可以起到一个有效的警戒作用。”他补充道。

来源:界面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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