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于欢故意伤害案二审庭审结束 法庭将择日宣判

2017年5月27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于欢故意伤害一案。目前庭审已经结束,法庭将择日宣判。

图片来源:山东高法微博

据新华社电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7日二审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于欢故意伤害一案,将择日宣判。

被告人于欢故意伤害一案,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17日作出一审判决。宣判后,被告人于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洪章、许喜灵、李新新等人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4日受理该案。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于欢及其辩护人、被害人郭彦刚及其诉讼代理人、被害人杜志浩近亲属暨附带民事诉讼上诉人杜洪章等委托的诉讼代理人以及被害人严建军的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苏银霞、杜建岗作为本案的证人出庭作证。经庭前会议征得各方意见,本次庭审只审理案件的刑事部分,附带民事部分以不开庭的方式进行审理。

二审庭审重点围绕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证据及各方提交的新证据等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阶段,检察员、上诉人、辩护人、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均充分发表了意见。法庭辩论结束后,于欢做了最后陈述。法庭将择日宣判。

法庭充分保障了各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当事人亲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督员、专家学者、律师代表、媒体记者、社会各界群众等100余人旁听了庭审。

此前据山东高法官方微博报道:

2017年5月27日,于欢案二审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8时20分左右,旁听人员进入法庭。参加今天旁听的有当事人近亲属、媒体记者及各界群众代表等。检察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入庭。书记员宣读法庭规则​​​。

8时34分左右,审判长宣布: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现在开庭。

庭审中审判长对庭前会议和本次庭审的重点进行了介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2017年5月20日,本庭组织检察院与各方诉讼参与人召开了庭前会议,就与审判有关的程序性事项,以及原审确认的证据、出庭证人名单、二审开庭审理的重点,充分听取了各方意见,并组织各方展示了二审期间提交的新证据。

各方均不申请回避,均同意附带民事部分以不开庭的方式审理。对吴占学等人涉黑、苏银霞等人涉险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害人杜志浩涉嫌交通肇事、被害人杜志浩的亲属是否干预办案、处警民警是否存在不作为等事项,已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调查处理,不作为二审开庭审理的重点。各方在庭前会议中针对原审判决提出的异议的事实和证据,以及二审期间各方提交的新证据,作为本次庭审的重点。

审判长:现在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法庭宣读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15刑初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案由、主要事实、证据名称和判决主文:

审判长:庭前会议时,只有检察员和杜志浩近亲属委托的诉讼代理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其他诉讼参与人未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合议庭经研究决定,通知证人苏银霞、杜建岗出庭作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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