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管理执法办法正式实施 住建部专家:地方城管体制改革将全面铺开

5月1日,国家住建部颁布的《城市管理执法办法》正式实施,标志着全国城管执法进入了依法执法的阶段,也为下一步城市管理法律、法规的制定打下了基础。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去年,我国城管体制改革迎来了重要的一年:明确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建立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起草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规章……今年,城市管理体制改革将真正进入实质性操作阶段。

5月1日,国家住建部颁布的《城市管理执法办法》(下称《办法》)正式实施,标志着全国城管执法进入了依法执法的阶段,也为下一步城市管理法律、法规的制定打下了基础。

《办法》对我国城管工作的执法范围、执法主体、执法保障、执法规范等方面作出了规定,并要求城管执法主管部门与有关部门协作和配合,以及落实执法监督,建立社会投诉、举报等制度。

住建部专家、扬州大学城市管理研究中心主任、法学院教授王毅对界面新闻记者表示,制定《办法》的宗旨是规范城管执法行为和执法程序,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以达到维护城市管理秩序、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目的。

“《办法》的实施让全国城管执法具有了部门规章依据,这在城管执法发展史上占有重要的历史地位,具有里程碑的纪念意义。”王毅说。

此前,城管执法的执法范围、主体合法性以及执法的不规范是城管体制改革需要解决的三个问题。王毅表示,已生效的《办法》解决了这些问题。

《办法》规定,城管执法的行政处罚权范围包括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环境保护管理、工商管理、交通管理、水务管理、食品药品监管方面与城市管理相关部分的行政处罚权。

对于城管执法主管部门依法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城管执法事项范围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开;城管执法主管部门集中行使原由其他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的,应当与其他部门明确职责权限和工作机制。

实际上,去年8月住建部发布的《城市管理执法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城管执法的范围划分得更加详细,如在环境保护管理方面,包括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在水务管理方面,包括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的行政处罚权。

王毅称,《办法》作为部门规章,在城管执法范围上参照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但《办法》写得比较概括,主要是为了给地方城管立法留下空间。

“我国每个城市的经济发展、社会管理等各个方面都存在差异,如果部门规章对城管执法范围规定得太死,不给地方城管立法留下空间,那么地方不一定能完全实施《办法》规定的内容,特别是县一级层面,有些机构还设置不全,因此要考虑地方城市管理的实际情况和需求。”王毅说。

在执法主体上,《办法》规定直辖市、设区的市城市管理执法推行市级执法或者区级执法,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可以配置城市管理执法协管人员,配合执法人员从事执法辅助事务,协管人员从事执法辅助事务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本级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承担。

在执法规范上,《办法》规定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活动,可以依法采取以勘验、拍照、录音、摄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取证;在现场设置警示标志;询问案件当事人、证人等;查阅、调取、复制有关文件资料等,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办法》还要求,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运用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技术,实现执法活动全过程记录,对查封、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截留、损毁或者擅自处置,不得对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设定任务和目标。

“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是城市管理依法执法的需要,是城市管理执法监督的需要,同时,也是城市管理部门应对城管执法舆情的需要,对于规范文明执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王毅说。

此外,《办法》规定城市管理执法制式服装、标志标识应当全国统一,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式样和标准,城市管理执法应当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工作经费按规定已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不得以罚没收入作为经费来源。

如今,《办法》作为城管执法依据已经生效,各地市将在《办法》的框架内开展城管执法工作。

王毅认为,接下来应以《办法》为依据积极开展地方市、县城管体制改革,理顺城管执法体制,执法力量重心下移,但城管执法主体不能下移,结合地方实际情况,直辖市、设区的市城市管理执法推行市级执法或者区级执法。

《指导意见》中规定,协管人员数量不得超过在编人员,并应当随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逐步减少;协管人员只能配合执法人员从事宣传教育、巡查、信息收集、违法行为劝阻等辅助性事务,不得从事具体行政执法工作。

但是,《办法》中并未对协管人员的任职条件与管理作出详细规定。王毅表示,这是《办法》中不够完善的地方,协管人员需要具备的学历、能力、年龄,以及是否需要统一着装等问题,都应该在《办法》中进一步明确,以方便地方城管部门规范和管理协管员队伍。

来源:界面新闻

广告等商务合作,请点击这里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

打开界面新闻APP,查看原文
界面新闻
打开界面新闻,查看更多专业报道

热门评论

打开APP,查看全部评论,抢神评席位

热门推荐

    下载界面APP 订阅更多品牌栏目
      界面新闻
      界面新闻
      只服务于独立思考的人群
      打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