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人作品国内第一案”开庭 金庸状告作家江南侵权索赔500万

4月25日,金庸起诉作家江南侵权案开庭。金庸诉称,江南发表的《此间的少年》中,所描写人物的名称均来源于其作品,严重侵害了其著作权,为此向江南索赔500万元经济损失,并追究出版方和销售方连带责任。

图片来源:网络。

4月25日,在世界知识产权日前一天,同人作品国内第一案公开开庭审理。著名武侠小说作家金庸与作家江南在广州天河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就《此间的少年》这部同人作品的侵权问题对簿公堂。

该案中,原告查良镛,笔名为金庸,其创作的多部武侠小说可谓家喻户晓。而被告杨治,笔名江南,是内地幻想文学的代表人物之一,曾于2013、2016年两度登上中国作家富豪榜榜首,代表作品有《九州缥缈录》、《龙族》等。

《此间的少年》是江南的第一部出版作品,借用金庸作品中多位著名小说人物姓名为书中角色姓名,如乔峰、郭靖、段誉等,主要讲述了在汴京大学发生的青春校园故事,出版方自称“迄今历5个版本,110万册”。

原告金庸在起诉状中称,2015年发现在中国大陆地区出版发行的小说《此间的少年》中,所描写人物的名称均来源于原告作品《射雕英雄传》、《天龙八部》、《笑傲江湖》、《神雕侠侣》等,且人物间的相互关系、人物的性格特征及故事情节与原告上述作品实质性相似。

金庸认为,杨治未经其许可,大量使用其作品的独创性元素创作小说《此间的少年》并出版发行,严重侵害了原告著作权。同时,原告作品拥有很高的知名度,杨治通过盗用原告作品中的人物名称、人物关系、人物形象、故事情节等元素吸引读者、谋取竞争优势,获利巨大,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严重妨碍了原告对原创作品的利用,构成不正当竞争。

起诉状还指出,北京联合出版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精典博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对小说《此间的少年》存在的侵权情形未尽审查职责,应与杨治承担连带责任,广州购书中心有限公司销售侵权图书,也应承担停止侵权的法律责任。

江南辩称,《此间的少年》在人物形象、人物关系、故事情节方面均不与金庸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并无侵犯金庸的权益,且金庸的损害赔偿请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不应获得支持。

法庭上,原告律师列举了《此间的少年》中乔峰、段誉等9个主要人物以及完颜洪烈等多名同名人物的姓名、身份、性格、家庭背景,均与金庸作品中的人物存在相似之处。

在作品情节对比方面,原告律师指出,郭靖与黄蓉之间的爱情故事也在《此间的少年》有所体现,如金庸作品中的郭靖和黄蓉的身世及出场、从初相识到互生好感,最终成为恋人都与《此间的少年》有相似之处。与此类似的,还有段誉与王语嫣、乔峰与康敏等人物与情节。

原告认为,通过对《此间的少年》与原告作品的比对,可以看出《此间的少年》创作方法是照搬原告作品中的经典人物的名称、关系,性格特征等,然后再量身订造与原告作品相似的故事情节,已经侵犯了原告改编权、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为此,原告要求,杨治、北京联合出版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精典博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停止复制、发行小说《此间的少年》,封存并销毁库存图书;刊登经法院审核的致歉声明,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此外,原告要求被告杨治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0万元,北京联合出版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精典博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其策划出版图书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该连带赔偿责任金额为1003420元。四被告共同赔偿原告为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20万元,并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杨治的律师在庭上辩称,在《此间的少年》作品中,大部分人物的性格、形象与原告作品不同,仅有个别性格存在抽象层面的相似之处,如“聪明”、“傲气”、“憨厚老实”,但是这种性格以不同的情节展现,以不同的语言风格描述,在表达层面大相径庭,即使存在相似表达,在整体表达中占的比重也很低,因此不构成实质性相似。

“《此间的少年》创作方式通常被归类为校园文学和青春文学,而原告所主张的武侠小说时代背景均为古代,讲述的是江湖中武林人士的故事”,原告杨治的律师称,《此间的少年》在作品类型、主题、时代背景、人物关系、故事情节等与原告作品存在的根本区别,也没使用原告作品独创性的表达部分。

杨治的律师还表示,《此间的少年》已经赋予了新的角色内涵,是全新的包含作者生命体验的校园青春故事,不会使读者误解《此间的少年》与原告作品之间具有相似和某种内在联系,也不会给原告作品和读者带来任何不利影响,没有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答辩人在《此间的少年》中,对于原告作品某些要素的使用属于合理使用范围,未侵犯原告的著作权,法院应该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庭审中,被告北京联合出版有限责任公司认可被告杨治律师的观点,并表示其对《此间的少年》作品的来源已经尽到了合理的审查义务,该作品的出版获得了作者的合法授权,未侵犯原告的著作权,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广州购书中心有限公司辩称,其是具有图书销售资质的合法企业,《此间的少年》虽然为购书中心销售,但是该作品为购书中心通过合法来源取得并销售的正版图书,在进货和销售渠道中已经尽到了相关义务,因此不构成侵权行为,也没有违反诚实信用和商业道德,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经过5个多小时的庭审,广州天河法院宣布,该案择日宣判。

来源:界面新闻

广告等商务合作,请点击这里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

打开界面新闻APP,查看原文
界面新闻
打开界面新闻,查看更多专业报道

热门评论

打开APP,查看全部评论,抢神评席位

热门推荐

    下载界面APP 订阅更多品牌栏目
      界面新闻
      界面新闻
      只服务于独立思考的人群
      打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