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研究员:穿透式监管要注意这六个方面

央行研究员苟文均对即将到来的统一资管监管体系提出了自己的建议,包括加快建立便于穿透式监管的资产管理产品统计监测框架、向下穿透核查底层资产、向上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等六个方面。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员、金融监管协调办公室副主任苟文均近日发表文章称,资产管理产品嵌套多、跨界多、链条长,穿透监管难度较大,应明确向下穿透核查底层资产,向上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同时核算各类资产管理产品的整体杠杆水平,建立健全金融市场杠杆监管的宏观审慎规制。

他具体谈到,对投资非标准化商业银行信贷资产的资产管理业务应做出禁止性规定,对投资信贷资产收益权的也要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负面清单;对名为代客理财、实际承担兑付责任的资产管理产品,应纳入法定存款准备金和存款保险基金的缴纳范围。

苟文均在周一出版的《中国金融》杂志上撰文指出,近年来,中国出现的系统性风险隐患,基本上都与资产管理业务无序扩张有关。在现行金融监管框架下,除统一监管标准、消除监管套利动力外,还需要加强有关制度建设。从根本上讲,要提高对资产管理业务穿透监管的有效性,还需要进一步推进监管体制改革,转变监管理念等。

除加强制度建设、明确监管规则外,他认为,应明确向下穿透核查底层资产,向上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核算各类资产管理产品的整体杠杆水平以及识别股权债权交易的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

苟文均表示,穿透核查底层资产的主要目的是,识别资金最终投向是否符合宏观调控和监管要求,项目风险是否经过适当评估,相关信息是否向投资者充分披露。向上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识别最终风险和收益的承担者,防止风险承担与资产类别错配或私募产品公众化。

他还表示,要对金融机构特别是金融集团的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进行穿透核查,防止金融机构利用资产管理产品与关联方进行不正当交易、利益输送、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等行为,如投资关联方虚假项目、与关联方共同收购上市公司、向本机构循环注资等。

苟文均的文章《穿透式监管与资产管理》发表于《中国金融》杂志。以下为他提出的六大建议。

第一,加快建立便于穿透式监管的资产管理产品统计监测框架。

建议借鉴国际LEI经验,研究制定资产管理产品代码唯一的统计标准,统一产品标准、代码、信息分类、数据定义和数据格式,逐只产品统计基本信息、募集信息、资产负债信息和终止信息,实现逐层识别。建立统一的资产管理产品信息登记系统,直接全面收集各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产品的发行和交易数据,实现资金链全流程的监测统计。建立科学有效的资产管理业务统计指标体系,同时探索利用人民银行支付系统,监测分析跨行业、跨市场的资金规模和资金流向,测算资产管理产品的杠杆率、收益率和风险程度,实现对资产管理业务的实时穿透和风险在线监测。

第二,穿透确定交叉性资产管理业务的法律属性,明确监管规则和监管部门,落实监管主体责任。

按照资产管理产品的性质统一金融机构的行为规则和监管标准,从设定行业底线和最低标准入手,对各类共性问题做出基本规定,最大限度地消除监管套利。按照功能监管与机构监管相结合的原则,明确各类资产管理业务的监管主体、各监管部门在资产管理业务穿透监管中的职责,建立健全问责机制,让监管真正“长牙齿”。

第三,明确向下穿透核查底层资产,按最终资产类型适用相关监管规定。

穿透核查底层资产的主要目的是,识别资金最终投向是否符合宏观调控和监管要求,项目风险是否经过适当评估,相关信息是否向投资者充分披露。比如,应按底层资产的业务属性统一资本约束要求,抑制银行通过理财资金嵌套其他资产管理产品实现信贷“出表”;对投资非标准化商业银行信贷资产的资产管理业务做出禁止性规定,对投资信贷资产收益权的也要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负面清单;对已经投资但实际承担风险的类信贷资产业务,应纳入金融机构合并财务报表,进行风险加权资产的计量和资本计提;对底层资产为其他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业务也需要进行穿透识别,看其是否符合相关监管部门有关限额管理和禁止期限错配等管理规定。

第四,明确向上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识别最终风险和收益的承担者,防止风险承担与资产类别错配或私募产品公众化。

对名为代客理财、实际承担兑付责任的资产管理产品,应纳入法定存款准备金和存款保险基金的缴纳范围。区分各类资产管理产品的公募或私募性质,按照产品与投资者相匹配原则,制定统一适用的投资者适当性要求,对公募产品的投资范围、投资资产和杠杆比例做出更严格的监管规定,要求金融机构向投资者销售与其风险识别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资产管理产品,禁止欺诈或误导投资者购买与其风险承担能力不匹配的资产管理产品。应对各类资产管理产品的合格投资者人数进行穿透核查,严禁通过多层嵌套或拆分产品等方式突破投资者适当性要求。

第五,穿透核算各类资产管理产品的整体杠杆水平,建立健全金融市场杠杆监管的宏观审慎规制。

对权益类、债券类、混合类资产管理产品,应在统一其结构化杠杆和负债杠杆监管标准的基础上,对整体杠杆水平进行穿透核算,防止通过多层嵌套以及质押回购等方式层层加杠杆的行为,合理控制股票市场、债券市场的整体杠杆水平,抑制资产泡沫,避免市场风险被成倍放大。同时,应严格规范优先劣后结构化设计的资产管理产品,防止成为价格操纵、杠杆收购和利益输送的工具。

第六,穿透识别股权债权交易的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防范资产管理产品中不当关联交易。

对金融机构特别是金融集团的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进行穿透核查,防止金融机构利用资产管理产品与关联方进行不正当交易、利益输送、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等行为,如投资关联方虚假项目、与关联方共同收购上市公司、向本机构循环注资等。监管部门应强调信息披露的穿透要求,确保信息披露质量,使监管部门、投资者、市场能够掌握必要的信息,提升市场透明度,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来源:界面新闻

广告等商务合作,请点击这里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

打开界面新闻APP,查看原文
界面新闻
打开界面新闻,查看更多专业报道

热门评论

打开APP,查看全部评论,抢神评席位

热门推荐

    下载界面APP 订阅更多品牌栏目
      界面新闻
      界面新闻
      只服务于独立思考的人群
      打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