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求职小秘密,入职伪报婚育是否构成欺诈?

“员工提供虚假资料,公司可予以解雇”,那么王女士的做法是否构成欺诈呢?

本周我们收到无忧精英网会员王女士入职伪报婚育而后怀孕被要求辞退问题:

2015年9月,王女士到一家房产公司应聘销售岗,由于担心单位会在录用时对未生育女性差别对待,于是在填写求职登记表时,将婚育状态一栏填写为“已婚已育”,并虚报了子女信息。经过几轮面试,王女士顺利入职,并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此后,王女士的工作表现一直不错,工作能力也得到单位认可。直到今年3月,王女士诊断怀孕,并将这一情况告知单位。

公司得知情况后,以王女士虚报个人资料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告知一个月内做好工作交接。

王女士向无忧精英网反馈认为,自己虽然虚报了生育情况,但属无奈之举,想咨询我们:单位此举合法吗?

在无忧精英网,经历了数年职业发展,适婚适育年龄的女性会员不在少数。在职场初期的高压和拼搏中,担心生育对职业负向影响;而寻觅下一段职业发展之路时,未育状况又成了一道难言的隐形门槛。

无忧精英网小编收到信息后,助王女士解惑,咨询劳动总裁员,评析如下: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王女士处孕期内,应保持劳动关系并给予合理特殊时期女员工待遇。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即与劳动合同履行存在实质性关联的事项,包括劳动者个人身份信息及反映劳动者工作能力、技术熟练程度的工作履历、资格证书或健康资料等。婚姻、生育状况通常与劳动合同的履行没有必然关系,属个人隐私。

“员工提供虚假资料,公司可予以解雇”,那么王女士的做法是否构成欺诈呢?

劳动合同签订过程中的虚假陈述构成欺诈,是用人单位行使解雇权的依据。本案例中,王女士入职时的生育情况与是否录用条件无必然关系,因而可以认定单位并非相信已生育的虚假陈述而与其签订合同。故王女士因担心就业压力虚报个人生育状况不应被认定为欺诈,单位也就无权据此解除劳动合同。 

我们有数万猎头为精英人群指明职场引路,也有各业高手为精英人群解惑,无忧精英,也是一个精英职业高质发展平台,下期咨询台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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