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网贷平台收整改通知书 划定三条“红线”

有多位北京地区网贷机构负责人向媒体证实,其所在的平台陆续已经收到了监管部门发来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事实认定及整改要求》(《整改要求》)的通知书。

3月23日,有多位北京地区网贷机构负责人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证实,其所在的平台陆续已经收到了监管部门发来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事实认定及整改要求》(《整改要求》)的通知书。

据介绍,《整改要求》全部条款多达148项,不过,每家平台整改的具体情况各有不同。据网贷天眼研究院不完全统计,截止到2017年2月28日,北京地区累计平台数量达594家,其中累计问题平台255家,在运营平台为339家。

对此,网贷天眼有关负责人表示,《整改要求》对“暂行办法”的重点条款进行了细化分解,详尽列出了涉及违规的不同具体情形。同时,《整改要求》还为网贷平台划出了三条“红线”。第一,不能自我增信,任何形式都不行;第二,不能证券化和打包债权,第三,不能卖理财产品。

该负责人认为,与此前广东、厦门公布的监管细则相比,上述《整改要求》可以称得上最具体、最严格的要求。《整改要求》不仅封杀了各种承诺保本保息的风险准备金、备用金,还明令禁止P2P对接金交所、小贷公司、保理公司和典当行等的资产。这对很多平台来说等于彻底断了“口粮”。

此前,《暂行办法》第十条(一)规定网贷机构不得“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整改要求》明确了三类整改情形,分别包括自身在平台上融资;关联方在平台上融资但未予充分信息披露;变相为自身融资(如:以股东、高管、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公司员工等名义进行融资,由平台自身使用等情形)。

此外,《整改要求》表示,承诺保本保息、代偿均属违规行为;风险准备金、备付金等各种担保本息的形式均违规;与平台为同一实际控制人的担保公司和保险公司也属违规。

同时,《整改要求》除了严禁网贷平台不得自行发售理财产品外,还禁止平台代销银行、保险、信托、基金等各种金融产品,也不得以链接形式导流并收取佣金。

不仅如此,除了封杀各种债权转让之外,《整改要求》还明确指出,网贷平台不得对接金交所、融资租赁公司、典当行、保理公司、小贷公司、担保公司等的产品。

当天,前述一家平台负责人还称,监管部门还要求平台每隔15日上报一次整改计划和进程。另有平台负责人表示,“第一批收到整改通知的平台已经上报了整改方案,但是目前还没有收到反馈意见。平台也希望监管部门能有进一步明确的规定,怎么整改?信息披露内容应该披露到何种程度?”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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