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因见义勇为产生费用拟由加害人、受益人等承担

公安部官网昨日发布《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其中明确了“见义勇为人员”的适用范围,并指出因见义勇为产生费用拟由加害人、责任人、受益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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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官网昨日发布《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明确了“见义勇为人员”的适用范围,并指出因见义勇为产生费用拟由加害人、责任人、受益人承担。

《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下简称《意见稿》)界定了“见义勇为人员”的范围,即指不负有法定职责、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挺身而出,同正在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救人,事迹突出的公民。

对于见义勇为行为和人员的确认,《意见稿》明确,由行为发生地县级见义勇为工作部门负责,确认工作应当自受理申请、举荐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需要以公安、民政等部门的处理结论作为确认依据的,所需时间不计入确认期。《意见稿》指出,申请、举荐确认见义勇为的,应当自行为发生之日起二年内提出。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见义勇为人员可以给予下列单项或者多项奖励:通报嘉奖;颁发奖励金;授予荣誉称号;其他奖励。见义勇为人员奖励金标准由国家有关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确定。见义勇为人员所得奖励金或者奖品,免征个人所得税。对拟表彰奖励的见义勇为人员,应当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七日。因涉及国家秘密、保护见义勇为人员人身安全等特殊情况需要保密的,可以不予公示。

除了表彰奖励,《意见稿》明确了对见义勇为人员的权益保护。对正在实施见义勇为行为的人员,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予以援助和保护。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绿色通道,及时救治,不得拒绝、推诿或拖延,如拒绝、推诿或者拖延救治见义勇为人员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分;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见义勇为人员的医疗费、康复费等因见义勇为引起的合理费用,由加害人、责任人、受益人依法承担。若无加害人、责任人、受益人,参保见义勇为人员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支付;加害人、责任人、受益人逃避或者无力承担的,参保见义勇为人员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先行支付,并有权依法追偿,其余部分由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解决。

针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工作,《意见稿》明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建立健全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并指定专门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并依法成立的见义勇为基金会或者协会。《意见稿》指出,见义勇为基金通过政府财政拨款、社会捐赠等方式筹集。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向见义勇为基金会或者协会、见义勇为人员进行捐赠捐助,捐赠捐助资金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来源:界面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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