险资股票投资新政“靴子”落地 收购上市公司要事先核准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保险资金股票投资监管的“靴子”在春节前落地。1月24日,保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资金股票投资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

《通知》中有四大内容值得关注。一是明确禁止保险机构与非保险一致行动人共同收购上市公司;二是明确保险公司重大股票投资新增部分资金应使用自有资金,不得使用保险资金;三是对于重大股票投资行为,须向保监会备案,对于上市公司收购行为,须报保监会事前核准;四是将权益类资产占保险公司总资产比例从40%下调至30%,将单一股票投资占保险公司总资产比例从10%下调至5%。

为进一步防范保险机构与一致行动人共同投资风险,《通知》重点强化了保险机构与非保险一致行动人的举牌或收购行为监管,明确禁止保险机构与非保险机构一致行动人共同收购上市公司。保险机构与非保险一致行动人共同开展重大股票投资,新增投资部分应使用自有资金。

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管导向为“财务投资为主,战略投资为辅”,针对此,《通知》将股票投资分为一般股票投资、重大股票投资和上市公司收购三种情形,根据持股份额变化,实施层层递进的差别监管。

《通知》明确,对占绝大部分不涉及举牌的一般股票投资行为,不增加限制性措施;开展一般股票投资涉及举牌的,应当在信息披露要求基础上进行事后报告;达到重大股票投资标准的,应向监管部门事后备案;涉及上市公司收购的,实行事前核准。

《通知》中还明确,保险机构投资单一股票的账面余额不得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投资权益类资产的账面余额合计不得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30%。

保监会称,《通知》旨在加强对保险机构与非保险一致行动人重大股票投资行为的监管,防范个别公司的激进投资行为和集中度风险,维护保险资产安全和金融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通知》还进一步明确了重大股票投资和上市公司收购的监管要求,规定了保险机构开展重大股票投资和上市公司收购在偿付能力、股票投资能力、内控管理等方面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程序要求。

针对举牌,《通知》亦细化了监管要求。《通知》强调,保险机构与非保险一致行动人开展一般股票投资发生举牌时,保监会可以采取暂停保险机构资金最终流向非保险一致行动人的直接或间接投资等监管措施。此外,《通知》还要求保险机构在获得重大股票投资备案意见或上市公司收购核准文件前,不得继续增持该上市公司股票。

数据显示,当前,保险资金股票投资余额达到1.2万亿元,占保险资金运用总额的比例不到10%,距监管上限尚有较大空间。《通知》还明确支持保险资金开展财务投资的监管导向,将推动更多保险机构运用保险资金进行分散投资、价值投资和长期投资。在执行层面,《通知》亦给予了2年或更长时间的宽限期。

保监会表示,下一步将继续加强保险资金运用监管体系建设,在“偿二代”规则基础上,综合评估保险公司资产负债匹配情况和管理状况,实施差别化监管政策。

    广告等商务合作,请点击这里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

    打开界面新闻APP,查看原文
    界面新闻
    打开界面新闻,查看更多专业报道

    热门评论

    打开APP,查看全部评论,抢神评席位

    热门推荐

      下载界面APP 订阅更多品牌栏目
        界面新闻
        界面新闻
        只服务于独立思考的人群
        打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