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22年 河北承德劫杀案当事人今向最高法申诉

因涉两起出租车司机被杀案,陈国清等四人先后三次被判死刑(立即执行),后改判死缓和无期徒刑,至今已服刑22年。期间他们坚称无罪,不断申诉。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两次被河北省高院驳回申诉后,2016年9月8日,河北承德陈国清等四人向最高法提出申诉。

因涉两起出租车司机被杀案,陈国清等四人先后三次被判死刑(立即执行),后改判死缓和无期徒刑,至今已服刑22年。期间他们坚称无罪,不断申诉。

申诉状分别就作案动机、证据体系、程序严重违法、另有真凶方面提出无罪观点。最高法立案窗口目前已接收申诉材料,回应称“需看材料情况再定”。

三次被判死后“留有余地地判决”

1994年,河北承德先后发生两起出租车司机被劫杀案。同年11月初,专案组将承德第二锅炉厂工人陈国清传唤。

当月,同是庄头营村村民的何国强、杨士亮被警方控制。事隔一年半后的1996年2月,村民朱彦强亦因该案被抓。卷宗显示,四人承认系两起案件的凶手。

但在承德中院审理此案时,陈国清四人当庭翻供,并脱衣展示身上的伤痕,称此前的有罪供述,全部是在刑讯逼供的情形下被迫交代。

1996年8月14日,承德中院以抢劫罪判处四人死刑。同年10月6日,河北省高院以“原判决认定被告人陈国清等四人犯抢劫罪事实不清楚”为由,裁定发回重审。

出乎意料的是,该案此后陷入不断“死刑-重审-死刑”的循环状态。

卷宗显示,河北省高院两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后,承德中院分别于1997年8月、1998年10月“复制”了此前的判决。

1998年10月,在河北省高院第三次裁定发回重审后,承德中院才改判陈国清、杨士亮死刑,何国强死缓、朱彦强无期徒刑。

值得注意的是,河北省高院三次发回重审时,都附有《发还提纲》,列举了此案20多处疑点,主要集中在“赃物下落”、“人未捕获,血型、唾液鉴定已做出”、“作案时间以及证明材料应该入卷”、“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等问题。

在第三次发回重审中,河北省高院提出“如查证没有新的进展,就留有余地地判决。”

2004年3月26日,河北省高院在承德中院改变判决的基础上,以抢劫罪终审作出“从轻”判决,判处陈国清、何国强、杨士亮死缓,朱彦强无期徒刑。

申诉观点:证据体系不堪一击

陈国清等四人向最高法提交的申诉状分别就作案动机、证据体系、程序严重违法、另有真凶方面提出无罪观点。

申诉状称,两名被害司机分别被抢走几百元廉价钱物,收入相对不错的陈国清等四人不具备作案动机。

另外,申诉者认为,该案证据体系不堪一击。

在警方提供的证据清单中,该案的关键证据:一枚遗留在现场的香烟烟头,有两份鉴定结果。1994年8月23日第一份鉴定报告称“被害人张明血型为B型,烟头上的唾液为A型。”但令人吃惊的是,这份鉴定中竟然出现了陈国清、何国强、杨士亮三人的血型检验结果。此时,陈国清等人尚未被抓获。

而另一份鉴定结果显示,通过剪取烟头嘴部0.5cm一圈的烟纸,送检烟头上的唾液斑与杨士亮唾液是同一个体的准确率为99.06%。对此,辩护律师提出异议,要求重新检验时,这个仅用了“0.5cm一圈烟纸”的烟嘴被告知全部用完。

申诉状称,陈国清等四人系遭到刑讯逼供,才作出有罪供述。

案件被指“另有真凶”

申诉状亦提及该案“另有真凶”。

“真凶”亦曾使该案一度出现转机。据《中国青年报》此前报道,1997年,与杨士亮同处一监室的刘成金听闻他的“冤情”后,称自己“知道真凶”。

随后,刘成金数次向有关部门揭发检举。在寄给最高法的一份检举信中,刘成金称,1994年农历7月的一天晚上,与他相识的刘福全、王树忠、张玉全来他家,说自己杀了人。过了一段时间,刘福全又说“没事了,大石庙镇(庄头营所属乡镇)抓了不少替罪羊。”

但刘成金的检举最终未能带来实质性突破。1997年8月,承德市公安局作出书面说明,认为他的揭发材料“纯属虚构事实”。

而在2009年10月,河北省高院在驳回陈国清等人申诉的通知书中,就家属关切的真凶另有他人的举报作为回应:经查,所谓“真凶”在另案被讯问时,均对此予以否认,此条申诉理由无确凿证据支持,不能成立。

2009年,河北省高院驳回家属的申诉。

2016年6月29日,陈国清四人案申诉第二次被该院驳回。家属被河北省高院告知,该院不再受理本案,建议到最高检、最高法院申请抗诉或申诉。

来源:界面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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