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永伟:贩卖人口就死刑?初衷虽好,却需慎行

重罪或者死刑虽然让惩罚的总量大大加强了,但它其实是取消了边际上的惩罚,这导致犯罪者不会根据它来调整自己的行为。很多研究已经表明,刑罚过重可能导致犯罪率不降反升。    

2005年2月22日,在新乡拍摄的五名被解救出来的婴儿。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作者陈永伟,系《比较》研究部主管。文章仅代表个人观点。)

这几天,人大代表张宝艳关于提高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起刑点议案引发了各界的争议。

作为公益组织“宝贝回家”的创始人,张宝艳常年接触形形色色的拐卖、失踪事件,深知妇女儿童失踪对家庭、对社会造成的影响。出于遏制相关类型犯罪的影响,她建议“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起刑点应该从5年以上10年以下,提高到10年以上乃至死刑,拐卖分子的量刑必须重于绑架罪”。这一议案一在网上发布,就引来了截然不同的两种反应。很多网友同意张代表的议案,并发帖表示了支持,但也有不少网友对此表示了反对,认为对贩卖人口罪加重处罚违反了“罪刑相适应”,因而是不可取的。

关于和“人贩子是不是应该判死刑”相关的法学问题,已经有很多法学家讨论过了,作为一名经济学工作者,就不再在这儿班门弄斧,只想花一些时间谈谈相关的经济问题。

事实上,关于一些性质比较恶劣的犯罪应不应该判重刑,在法律经济学上一直有争论。和纯粹的法学更关注“应不应该”的规范性问题不同,经济学侧重的是实证问题,也就是一个政策、一个法律“能不能”达到这个目的。

那么,死刑等重刑对犯罪会产生什么作用呢?一些学者认为,它会通过“吓阻”作用来遏制犯罪。逻辑很简单,如果知道犯了罪一被抓住就要死,那么罪犯在犯案之前就要好好掂量一下。这一点似乎很对,但经验证据对其却不太支持。有不少法律经济学家研究过刑罚加重对犯罪率的影响,结果发现两者之间并没有清晰的关系。

一个例子是美国的“三振出局”法案(Three-strikes laws)。上世纪90年代,面对日益恶化的犯罪形势,美国联邦和几个州出台了这个法案,要求对犯第三次(含以上)重罪的累犯,采用强制性量刑准则,大幅延长他/她的监禁时间,将所有累犯的刑罚下限定为25年有期徒刑,最高是无期徒刑,而且后者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不得假释。

这个法案的后果怎么样呢?根据学者Marvell 和 Moody的研究,它不仅没有像预想的那样遏制犯罪,反而让犯罪率提升了30%!类似的例子还有很多,很多学者对包括中国在内的各国刑罚加重案例做过研究,都得出了类似的结论。

那么,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呢?经济学家不是经常说,人会对激励做反应,怎么在这儿,这一条基本原则就错了呢?其中的奥秘就在所谓的边际上。

是的,根据经济学,人会对激励做反应,但这种反应通常是边际上的。也就是说,面对某个激励,他会决定多做一点什么,或者少做一点什么。针对这一情况,我们在设计激励时,也应该在边际上下文章。例如,要鼓励一个人多劳动,就要根据他的劳动量来计酬,多劳动一点,就多给一些钱,而不能一下子给一笔钱,让他去多劳动。同样的,要阻止人做某些事,也要从边际上设计遏制策略,如果他多做一些,就多一些惩罚。法律上的“罪刑相适应”原则,其经济学原理其实正在于此(这里补充一句,提出这一原则的是意大利学者贝卡利亚。一般人们都认为他是一个法理学家,但实际上他的本职工作是一名经济学家)。

明白了这点,我们就知道重罪或者死刑的问题在哪里了——虽然它让惩罚的总量大大加强了,但它其实是取消了边际上的惩罚,这导致犯罪者不会根据它来调整自己的行为。很多时候,包括人贩子在内的一些犯罪者在初犯时,其动机或许并不恶劣。他们犯罪可能是因为无知,可能是因为激情,也可能是因为侥幸,因此如果设计比较合理的惩罚,允许他们有改过自新的机会,就可能让他们以后不再犯罪。而如果一旦犯罪就给予极为严厉的惩罚,他们就会出现“犯一次也是犯,一万次也是犯,多犯多赚”的思想。其结果是,犯罪率可能不降反升。

从这个角度上看,尽管我们非常讨厌人贩子,但从实践的角度看,究竟应不应该对他们一律采取重刑恐怕还需要费一些思量。个人认为,即使真要加重对类似犯罪的惩罚,也可以在一些地区先铺开,看一看效果,好的话再全国铺开。此外,对于贩卖人口这样的案件,除了对贩卖者进行处刑外,还应该考虑同时处罚购买者,毕竟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

(文章仅代表作者观点。责编邮箱yanguihua@jiemian.com)

来源:界面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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