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监管IT巨头——“平台经济和竞争政策”研讨会之一

巨头们什么时候是市场中介,什么时候是企业?应该以绩效目标来考量,还是以维持竞争状态为目标来考量?监管者必须更谨慎地应对平台问题。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文|《比较》杂志
编辑|黄锫坚

 

接近90高龄的亿万富翁索罗斯,至今不愿闭上他的大嘴。在最近的达沃斯论坛上,他将目标对准了脸书和谷歌,呼吁国际社会严肃对待两家公司带来的“集权控制网络”威胁。

在谈到IT巨头时,索罗斯说,一般评论家认为这两家公司只是利用市场垄断地位干扰了信息传播,“但由于两者近乎垄断分发者,也可以视作公共设施,因此必须置于更加严格的监管之下,才可能达到保护竞争和创新的目的,才能维持公平、开放的普遍接入。”索罗斯还在演讲中提及IT巨头如何利用自己控制的数据,捆绑自己的服务,用歧视性的定价来让自己获得本应分享给消费者的利益。

索罗斯对全球大势嗅觉敏锐,他提到的话题无比重要,但细究起来却浮光掠影、蜻蜓点水。恰好《比较》杂志于1月中旬召开了一次“平台经济和竞争政策”研讨会,会上许多专家、政府官员和企业代表讨论了平台公司的监管和竞争问题,其中有相当多的观点值得给大家分享。

以下文字来自这次研讨会的记录。成文没有经过各位专家的再次审核,有任何疏漏和误解,由编者负责。

吴敬琏:需要监管,但不能管死

刚刚度过88岁生日的经济学家吴敬琏,首先指出监管IT巨头是相当难的事情。信联是近期的热门话题(信联由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牵头,联合多家营征信公司设立的全国性征信平台),吴老说,“关于信联,我记得有一场争论,央行说第一支持创新,第二我们要监管。然后有人评论,创新?一纸公文就把我们毙了。所以问题是,互联网金融到底要不要监管?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信息垄断问题怎么办?”

吴老记得,清华的钱颖一教授曾在一个论坛上问腾讯的马化腾等人,怎么看待“信息垄断”?马化腾的态度吴老比较欣赏,腾讯这样的公司大了以后,别人很难进来,需要想办法保持网络领域的竞争力。吴老比较好奇后来腾讯做得怎么样。

吴老的态度是,在市场失灵即信息不对称的领域,需要有公共政策,但目标是以保持竞争,而不是用产业政策反对谁,支持谁。信息垄断需要监管,但如果把这个行业管死了,完全由政府来,那更糟糕。他认为,第三方支付领域比如网联,也可以分成多个网联来竞争。银联这种垄断就很有问题。

陈清泰:垂直一体化VS平台经济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原副主任陈清泰主要比较了传统产业和新型平台公司的差异。

他首先提到一组数据,据新华社报道,2017年中国互联网平台企业的总收入突破了一万亿,达到一万零七百亿,比上一年增长了46%。这个增长速度是疯狂的。平台经济发展最繁荣的一个是美国,一个是中国。到2017年7月,市值最高的上市公司,十个平台公司中,中国有七家,十个平台公司的市值全面超过十个实体企业的市值,发展速度非常惊人。

对汽车产业有多年研究的陈清泰指出,新的平台公司和传统行业的巨头有很多区别:它是一种全新形态,原来的一些制度、法规包括《反垄断法》对它如何适用,存在很多新问题。

比如,传统工业体系是垂直一体化的,一个汽车生产厂,下面有零部件供应商。垂直一体化的体系,规模达到一定程度的时候,它的配置效率就会降低。但是新型平台的规模已经非常大,但效益仍然是增加的。这是两种工业体系,垂直一体化VS平台经济。从规模化的角度来说,它有完全不同的结果,所以从监管来看怎么评价垄断,也是一些全新的课题。

陈永伟:既是交易中介又是企业,双重属性带来的难题

陈永伟是北京大学市场与网络经济研究中心的研究员,也是北大法学院互联网研究中心的研究员,他跨越经济学和法学,对平台公司有许多深刻洞见。在研讨会上,他集中分析了平台公司的双重属性。

在他看来,平台公司首先是一家企业,比如腾讯、阿里以及蚂蚁金服。但另一方面,谈到平台时人们经常联系到双边市场或多边市场。所以平台既有企业的性质,又有市场的性质。在讨论竞争或治理问题时,平台的两重性导致了很多冲突的观点。

陈永伟认为,平台有两条根本性质。第一是跨边的网络外部性(陈建议平台的定义可以更宽泛一些,双边市场只作为其中一种)。平台本身是一个中介,类似婚介所,这边是帅哥,这边是美女。帅哥越多,美女更愿意进去。规模越大越有效率,而具有跨边的网络外部性,则会产生鸡生蛋蛋生鸡的正反馈。一家平台企业,通过正反馈机制会迅速膨胀。洛克菲勒等传统企业,从无到有可能需要几十年的时间,阿里巴巴可能几年,现在某些行业可能是几个月就能催生巨头。最终结果就是赢家通吃。

而平台更根本的性质是——作为一个中介,它掌握了平台用户的接入权,它拥有了控制别人的先天力量。控制接入权会产生很多问题。比如从市场的管理者角度来讲,我去维护一个市场上的秩序是天经地义的,我可以允许谁进来交易,谁不能进来交易。但如果你作为一个企业,是否有这种权利?这就带来很多问题。平台企业的某些行为是对于本身市场的治理,还是它作为企业的行为?比如说涉及到竞争,是拒绝交易,还是反不正当竞争?这就很有争议。所以平台的二重性使得平台有两个特点,继而带来很多争论。

传统的《反垄断法》涉及到四类问题:经营者集中,滥用市场地位,合谋和经济垄断。陈永伟认为平台的兴起至少会涉及到前面三类问题。

第一,由于有正反馈机制,结果就是赢家通吃。比如说网约车,刚起来如过江之鲫,最后只有滴滴一家。从结构上来讲,它更加容易形成高度集中的,或者所谓的“垄断”。(垄断不是个好词,陈希望比较谨慎地使用。)

第二,平台的中介属性使得很多可能的、疑似的滥用行为都成为现实。谈产业组织的价格歧视,人们举不出例子,它只存在于理论中,即对每个人收不同的价。而现在平台企业可以做到,比如个性化推荐,它掌握了用所有的数据,比你本人还要了解你个人,当然可以根据你的偏好为你制定价格。

压低价格,就能把对手挡在外面。现在平台只要压低一定价格,就能一直获得比原来更好的地位。还有关于搭售的争论也很大。在平台经济条件下,搭售更多,因为它要进行交叉补贴。如果说这是一个市场,它可以允许你进来交易或者不进行交易,这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但如果是一个企业,这种权利就会被怀疑。以上这些问题在传统条件下是没有的,它们到底怎样影响了消费者福利,影响了经济效率,争议很大。对于这些问题需要十分谨慎,不能简单套用传统的逻辑。

平台公司什么时候是市场?什么时候是企业?什么的条件下,履行它市场管理者的职能,什么样的条件下它没有这个权利?监管者应该以绩效目标来考虑,还是以维持竞争状态为目标来考虑?

单个平台可能更有效率,如果以绩效为目标的话,就要选择单个平台;如果要维持一个竞争状态,那就该维持多个平台。此外,反垄断到底应该看结构,还是看行为?或者看绩效?

这些问题,陈永伟在现实当中发现了很多例子。

“比如滴滴打车,我们到底看成中介还是企业。当时滴滴和快滴的并购要不要申报?如果把它的营业额算成平台上的交易额,显然已经过线;但是如果看它在交易中间的抽成那就不一样了。而且当时还是补贴,没有抽成。”

“比如,阿里在2017年9月清退了一批企业。如果看作市场管理者,它有没有这个权利?但如果作为一个企业,被清退的企业会说,你是企业,你为什么不让我在上面交易?从阿里看,这些企业可能涉嫌到很多问题,因而从维护秩序的角度看应该清退。但从被清退企业的角度看,这却是限制了竞争。从不同的角度看,结论会很不一样的。”

“另外还有平台的竞争,平台覆盖的问题。我利用一个平台的力量打另外一个平台。比如美团本是卖饭的,现在要做网约车,怎么看?一个观点认为,美团作为一个寡头,垄断了一个市场还不够,还要垄断另外一个市场。但另一种观点认为,滴滴这个家伙终于遇到对手了,现在是外来的降维打击。同样的问题从不同角度看,也会得到不同答案。”

陈永伟认为,专家学者需要更多的学习,用更加谦卑的态度应对平台问题。首先,需要重视平台的行为和绩效的关系;其次,更加平衡好竞争政策与平台治理之间的界限在哪儿;第三,在福利绩效和竞争环境之间要进行一些权衡。最后,要多进行实证研究,讨论问题应该更多用数据、用证据说话,而不能空对空、拍脑袋。

 

本文有点长,请明天继续阅读“平台经济和竞争政策”研讨会的精彩观点第二篇:如何监管互联网金融

来源:界面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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