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航MH370失联案召开首次庭前会议 家属提出10项诉讼请求

在失联3年多之后,马航MH370事件有了新进展。2017年11月20日下午2点半,马航MH370航班部分乘客家属起诉马航等5家公司航空运输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在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召开首次庭前会议。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在失联3年多之后,马航MH370事件有了新进展。2017年11月20日下午2点半,马航MH370航班部分乘客家属起诉马航等5家公司航空运输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在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召开首次庭前会议。

目前,马航失联乘客家属起诉的五个被告分别是:马来西亚航空公司、马来西亚国际航空有限公司、波音公司、罗尔斯—罗伊斯有限公司和安联保险集团。

失联乘客家属的代理人、北京蓝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起淮告诉界面新闻,他从马航失联事件发生的最初就已经开始接受乘客家属的咨询,为他们提供法律服务,目前已经接受了14名乘客的30多名家属的委托。20号当天参加庭前会议的是其中一个案件的原告李秀芝,她女儿李洁是马航MH370上的乘客之一。

据悉,原告一共提出了10项诉讼请求,最主要的两项是,一请求法院依法判令马来西亚航空公司、马来西亚国际航空有限公司和波音公司向原告书面说明2014年3月8日马来西亚航空公司MH370航班失联事件中执飞飞机的现状;二要求马航等前4名被告按责任与相关部门(或组织、机构等)查明并公布MH370航班事件原因、明确事件责任人。

张起淮还向界面新闻介绍了当天5名被告的答辩情况。其中,马来西亚航空公司在答辩中称,根据相关国际公约的规定任何有关MH370的搜寻、救援以及打捞工作以及相关的事故调查工作均应根据《芝加哥公约》及其附件的规定由有关国家政府和独立调查机构负责。因此,马来西亚航空公司无法、无义务、也无权限向原告书面说明MH370的搜寻与调查情况。

此外,对于原告提出的依法判令马来西亚航空公司、马来西亚国际航空有限公司两名被告承担怠于履行搜寻与援救义务的法律责任的诉讼请求,马来西亚航空公司答辩时指出,根据《芝加哥公约》及其附件的规定,搜寻与救援义务的责任主体为有关的国家政府,而非马来西亚航空公司,所谓怠于履行义务无从谈起,马航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张起淮介绍,20号的庭前会议主要内容为核实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原告陈述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被告答辩,以及交换初步证据。

2014年3月8日凌晨2点40分,马来西亚航空公司MH370航班失联,飞机上一共有239人,其中中国大陆乘客153人。2015年1月29日,马来西亚民航局宣布马航MH370航班失事,并推定机上所有239名乘客和机组人员已遇难。

2016年2月,北京高级人民法院正式指定北京铁路运输法院集中受理涉马航MH370航班失联旅客家属提起的民事索赔案。当月26日,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发布消息称已受理一起马航MH370失事旅客家属诉马来西亚航空公司航空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

原告起诉称:王姓旅客于2014年3月8日凌晨搭乘马航MH370返回中国途中,遭遇航班失联。2015年3月8日,马航通知家属为空难事故。依据蒙特利尔公约及相关法规,要求马来西亚航空公司承担与空难事故有关赔偿共470万元。

截至2016年3月8日,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已立案受理马航MH370航班失事乘客民事索赔诉讼36件。

张起淮表示,该案经过一年多的准备,历经涉外送达、延期举证等程序,北京市蓝鹏律师事务所在11月13日已将十四箱相关证据送至法院。此次庭前会议将持续5天时间,每位乘客家属按照不同时段参加,一直到11月24日结束。

来源:界面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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