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鹦鹉案”二审:人工驯养是否属于野生动物成争议焦点

2017年11月6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了王鹏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上诉案,辩护律师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人工驯养的绿颊錐尾鹦鹉是否属于濒危、野生动物成为控辩双方最大的争议焦点。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该案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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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6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了王鹏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上诉案,辩护律师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人工驯养的绿颊錐尾鹦鹉是否属于濒危、野生动物成为控辩双方最大的争议焦点。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该案将择期宣判。

2016年4月初,被告人王鹏将自己刚孵出的6只小鹦鹉卖给了他的朋友谢田福,其中有2只为小太阳鹦鹉(经鉴定学名为绿颊锥尾鹦鹉,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从而引发了该案。

同年5月17日,王鹏被公安机关带走调查,后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罪”被刑事拘留。6月15日,王鹏被批准逮捕。其后,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王鹏自2014年4月开始非法收购、饲养、繁殖珍贵、濒危鹦鹉,并将之出手牟利。

今年4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书显示,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初,被告人王鹏将自己孵化的2只小太阳鹦鹉(经鉴定学名为绿颊锥尾鹦鹉,被列入《公约》附录Ⅱ)以每只500元人民币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谢田福。另还查获45只列入《公约》附录Ⅱ的被保护鹦鹉待售,属犯罪未遂。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王鹏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一审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王鹏提起上诉。

11月6日上午10时,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法庭依法进行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程序,控辩双方进行了激烈的辩论,庭审直到晚上8时30分才结束。

斯伟江和徐昕两名律师作为二审辩护律师出庭,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斯伟江告诉界面新闻记者,在今天的二审法庭上,人工驯养的绿颊錐尾鹦鹉能否视为濒危、野生动物成为控辩双方最大的争议点。此外,控辩双方对王鹏的45只鹦鹉是否构成“待售”也存在较大争议。

人工驯养与野生动物的区别

在该案的一审判决中,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认为,该案中所涉的鹦鹉虽然为人工驯养,亦属于法律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二审中,检方也坚持这一观点。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检方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下称《公约》)附录Ⅰ、附录Ⅱ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因此,该案中所涉的鹦鹉属于法律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王鹏的辩护律师在二审中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动物案件解释》)将驯养繁殖的动物解释为野生动物,与《刑法》相抵触,这是一审判决违反常识的关键。

“鹦鹉案”开庭通知书。

“《刑法》规定本案的犯罪对象为‘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含义是确定的,必须是珍贵、濒危、野生的动物,不能任意扩大此概念的内涵。”徐昕告诉界面新闻记者,《动物案件解释》将野生动物解释为包括驯养繁殖在内,此种扩大解释远远超出了刑法文本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概念内涵,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

徐昕认为,野生动物指非经人工饲养而生活于自然环境下的动物,驯养繁殖的动物从生活环境、生存方式、繁育方式、与自然生态的关系等方面,都完全不同于野生动物。因此,绝不是所有的“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皆应成为《刑法》的保护对象。

《公约》第七条第四项规定,附录一所列的某一动物物种的标本,系为了商业目的而由人工饲养繁殖的,或附录一所列的某一植物物种的标本,系为了商业目的,而由人工培植的,均应视为附录二内所列的物种标本。

徐昕表示,附录二所列动物的驯养繁殖物种不具有保护的紧迫性,不在保护之列,涉案鹦鹉正是人工驯养繁殖的附录二动物,不具备可保护性。因此,即使依照《公约》,涉案鹦鹉也不属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据悉,控辩双方还对该案所涉的鹦鹉是否属于人工变异种进行了辩论。二审中,检方邀请了南京森林警察学院的专家出庭发表专家意见,并展示了另外几位专家的观点,认为涉案的鹦鹉不存在基因变异。

45只鹦鹉是否构成“待售”?

2016年5月17日,公安机关将王鹏带走调查的同时,也在王鹏租住的房屋里查获各类珍贵、濒危鹦鹉45只。经鉴定,其中有绿颊锥尾鹦鹉(人工变异种)35只,和尚鹦鹉9只,非洲灰鹦鹉1只。

一审法院认定,查获被告人的45只列入《公约》附录二的被保护鹦鹉待售,属于犯罪未遂。

二审中,检方举证了王鹏此前在QQ、微信等网络社交平台上发布出售鹦鹉的广告、与别人交换鹦鹉的记录,以及和网友讨论鹦鹉价格的聊天记录。

徐昕表示,王鹏曾在QQ群中与网友交流过鹦鹉价格,但交流并未指向特定鹦鹉物种,种类不确定、数量不确定、交易地点亦未说明,仅谈论价钱,其余出售行为的基本特征均不具备。QQ聊天也无法得出王鹏是在为出售属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鹦鹉实施准备这一唯一结论。

“王鹏始终供述自己是出于爱好才饲养鹦鹉,并没有出售剩余鹦鹉的目的和想法。”斯伟江认为,王鹏的饲养行为本身不会对野生动物资源造成侵害,反而增加了鹦鹉数量,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王鹏有着手出售鹦鹉的行为。

《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动物案件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售是指出卖和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本案犯罪对象为鹦鹉,出售即出卖之意。

斯伟江指出,谢田福于2016年5月10日被抓后,曾以其手机打电话问王鹏,是否还出售鹦鹉,王鹏明确回答“不卖”。只有王鹏着手实施出卖45只鹦鹉的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因素而未能得逞,才能成立犯罪未遂。而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王鹏实施了出卖行为。

社会危害性有多大?

据王鹏的妻子任盼盼回忆,王鹏最早的一只鹦鹉是他于2014年在工作单位捡到的,当时鹦鹉爪子上还套着脚环,应该是别人家的宠物鹦鹉。王鹏很喜欢这只鹦鹉,便带回家饲养,还专门为其买了一只鹦鹉配对。

王鹏的妻子任盼盼。摄影:梁宙

“那对鹦鹉的繁殖力很强,一窝可以下五六个蛋,南方的天气比较暖和,基本能孵化出来。”任盼盼说,两年多下来,两只鹦鹉孵化了三十多只小鹦鹉。后来,由于孩子身体出了问题,需要做手术,王鹏才决定将手上部分鹦鹉出售。

斯伟江对界面新闻记者说,检方二审补充的证据显示,截止2017年7月3日,深圳市野生动物救护中心有19只鹦鹉死亡,而王鹏在养鹦鹉的两年中死亡的鹦鹉仅有一两只,王鹏饲养、出售自养鹦鹉的行为没有、也不会侵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

斯伟江表示,涉案鹦鹉全系王鹏捡到、他人赠送和自己繁殖养育的,而不是从野外直接抓回来的,并没有损害野生动物资源。如果认为王鹏人工繁殖的鹦鹉与野生鹦鹉有相同的生态意义,那么他繁殖的几十只鹦鹉的行为客观上增加了野生动物的数量,不仅无害,反而有功。

检方则认为,不能因为人工驯养鹦鹉数量的多少来决定该物种是否濒危,而是应以该物种的野生鹦鹉数量来决定,如今人工驯养鹦鹉的数量很大,但野生鹦鹉却越来越少,人工繁殖、买卖鹦鹉会刺激对野生鹦鹉种群的捕猎,从而损害野生鹦鹉资源。

“鹦鹉养殖有数千年的传统,人工繁殖技术非常成熟,人们早已不需要从野外捕猎鹦鹉来驯养了。”徐昕表示,由于人工繁殖鹦鹉的技术成熟,数量越来越大,种类越来越多,成本越来越低,能够充分满足鹦鹉爱好者的需求,反而能降低鹦鹉爱好者对野生鹦鹉的需求。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从事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没有取得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野生动物驯养繁殖活动。

斯伟江认为,本案涉及的是人工繁殖的《公约》附录Ⅱ野生动物,国际社会普遍认可《公约》附录Ⅱ人工驯养的的野生动物子二代是可以进行交易的,对于没有驯养许可证的机构的驯养行为只应处以行政处罚。

该案二审结束后,任盼盼终于有机会和王鹏面对面进行简短的交谈,这是她在王鹏被关押的一年半里双方首次交谈,她还记得一审开庭时,只是在下面远远地看着王鹏,没有说话也没有眼神交流,王鹏曾写信回家表示对家庭的拖欠,心里愧疚。

“他让我照顾好爸妈和孩子,我跟他说,在里面一定不要放弃,要多看书。如果可以,希望他能给法院多写点东西,表达自己的想法。”任盼盼对界面新闻记者说。

来源:界面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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