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毒地公益诉讼案环保组织一审败诉 称已着手上诉事宜

根据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两环保公益组织自然之友和中国绿发会败诉,并承担189.18万元的案件受理费。

图片来源:东方IC

1月25日,“常州毒地事件”发生后第一起环境公益诉讼——常隆三企业环境污染案在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根据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两环保公益组织自然之友和中国绿发会败诉,并承担189.18万元的案件受理费。

界面新闻获得的判决书显示,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在涉案地块的环境污染修复工作已经由常州市新北区政府组织开展,环境污染风险得到了有效控制,后续的环境污染监测、环球修复工作仍然正在实施的情况下,两原告提起本案公益诉讼维护社会环境公共利益的诉讼目的已在逐步实现。因此,对两原告提出的判令三被告消除危险或赔偿环境修复费用、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两原告主张由三被告承担律师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亦不予支持。

界面新闻此前报道,江苏常隆化工有限公司、常州市常宇化工有限公司、江苏华达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原常州市华达化工厂)三被告原厂址位于江苏省常州市通江中路与辽河路交叉路口西北角,占地面积约26万平方米。

上述被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严重污染了原厂址常隆地块后搬离,但却均未对该污染场地进行妥善修复。

2015年9月,常州外国语学校搬入距离常隆地块仅一条马路之隔的新校址(常州市通江中路与辽河路交叉路口西南角)后,该校多名学生身体均出现环境异常反应。

2016年4月29日,自然之友和中国绿发会就常州常隆地块污染正式向江苏常隆化工有限公司、常州市常宇化工有限公司、江苏华达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原常州市华达化工厂)提起环境公益诉讼。5月20日中午,自然之友表示收到了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寄来的《立案通知书》,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该案。

自然之友环保法律项目负责人葛枫告诉界面新闻,自然之友认为判决依据是不充足的,已开始着手上诉事宜。

本案于争议最大的焦点是,土地已经被国家收储后,污染者是否还要承担修复责任。

根据判决书,常隆公司、常宇公司、华达公司共同辩称,三被告不是案涉地块土壤污染治理、修复的责任主体。根据国务院《土壤污染防止行动规划》等相关规定,土壤使用权依法转让的,受让人是环境治理、修复的责任主体,案涉地块已多次依法转让,故三被告不再是土壤治理、修复的责任主体。

自然之友和中国绿发会认为,土地已经被国家收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污染场地修复的责任主体并没有转移,仍然应该由污染者即三化工企业承担修复的责任。

“依据《环保法》等相关法律、土十条、以及环保部刚出的《污染地块的管理办法》,责任主体都是造成污染的这三个企业,所以这三个企业应该承担责任是没有任何疑异的,我们要上诉。”葛枫说。

她认为,土十条里明确规定,由政府来承担责任的情况只有责任主体灭失,即在责任主体不明确的情况下才由政府来承担责任。而在这个案例里责任主体就是这三家企业,这是很明确的。所以在责任主体明确的情况下,哪怕土地已经被政府收回去了,污染地块修复的责任他们还要承担的。如果政府已经在修复了,那承担修复责任的方式不一定是他们自己去修复,而是承担修复的费用。

对于一审判决环保组织需要承担的189.18万元案件受理费,葛枫认为,这对环保组织来说很明显超出了他们的承受能力。

“环保组织提起诉讼的目的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所以不应该让环保组织来承担这么高的成本。应该有相应的机制来保障,比如建立一个基金,如果是败诉了,败诉的成本由基金来出。不然的话,这会严重打击其他社会公益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积极性。”葛枫说。

来源:界面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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