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督察方案》发布 重点督察包括海洋污染、围填海等问题

此次出台的《海洋督察方案》是全面开展海洋督察的纲领性文件,旨在推动地方政府落实海域海岛资源监管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法定责任,加快解决海洋资源环境突出问题。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1月22日,国家海洋局网站发布《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洋督察方案的通知》(国海发〔2016〕27号)。《海洋督察方案》授权国家海洋局代表国务院对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海洋主管部门和海洋执法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可下沉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

近年来,随着沿海地区海洋开发密度、强度加大,行业用海需求不断增加,海洋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的矛盾日益凸显,因海洋行政管理行为引发的行政争议和矛盾纠纷时有发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沿海地区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现有分散的行政监督制度也难以满足实际工作的需要。

因此,在全国海洋系统内建立起层级监督制度就显得尤为必要。2011年, 国家海洋局审议并原则同意建立实施全国海洋督察制度。这是海洋系统首次以督察的形式建立实施的一项层级监督制度。

此次出台的《海洋督察方案》是全面开展海洋督察的纲领性文件,旨在推动地方政府落实海域海岛资源监管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法定责任,加快解决海洋资源环境突出问题。

《方案》明确,国家海洋局负责组织实施国家海洋督察制度,建立海洋督察工作机制。督察内容包括重点督察地方人民政府对党中央、国务院海洋资源环境重大决策部署、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海洋资源环境计划、规划、重要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突出问题及处理情况,主要包括海洋环境持续恶化情况,严重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严重退化等区域性突出问题,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围填海、海岸线破坏等问题,以及突发环境灾害和重大海洋灾害处理情况。

督察方式包括对海洋行政管理和执法工作开展例行督察;对工作中的苗头性、倾向性或者重大的违法违规问题等特定事项进行专项督察;对已批准的海洋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审核督察。督察程序包括督察准备、督察进驻、督察报告、督察反馈、整改落实和移交移送六个环节。

《方案》指出,被督察对象要根据国家海洋局督察意见书落实整改要求,并将落实情况向媒体向社会公开。对于没有在规定期限内落实整改要求的,国家海洋局可以依法采取实施区域限批、扣减围填海计划指标等措施予以处置;对于督察中发现的违纪违法行为,按情形移交纪检监察、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于督察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国家海洋局要及时向国务院请示报告。

来源:界面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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