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踪】北大教师治疗眼疾致“失明”,鉴定称医疗机构为主要原因

范晓蕾从公安机关获悉,目前的鉴定意见书不足以支持刑事立案,但她仍准备申请再次鉴定,希望为继续控告准备更充分。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界面新闻记者 | 赵孟

界面新闻编辑 | 翟瑞民

遭遇医疗事故导致右眼几乎“失明”,北京大学教师范晓蕾诉北京熙仁医院案医疗损害案有了新的进展。

2023年12月13日,界面新闻获悉,当事人范晓蕾近期收到了北京市海淀区医学会作出的《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显示,经专家组讨论合议一致认为,北京熙仁医院对患者范晓蕾的诊疗行为存在医疗过错,构成医疗损害责任。

鉴定意见书称,医疗机构存在过错,考虑该过错与患者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建议原因力大小为主要原因;参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相关规定,被鉴定人伤残等级评定为七级。

2015年9月,北京大学教师范晓蕾因右眼不适前往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就诊,主治医生推荐她前往私立医院——北京熙仁医院接受气术治疗。随后,她的眼球被注入一种名为八氟丙烷的气体。

在北京熙仁医院术后治疗20天后,范晓蕾右眼疼痛,视力也由0.8逐步下降至0.02。为寻找眼睛“失明”的证据,追究相关责任方,范晓蕾开始了长达8年的维权之路。这一消息被媒体曝光后,引发广泛关注。起初,范晓蕾以为气体质量问题是“元凶”,但进一步了解后她发现,涉事气体生产商只有工业用八氟丙烷生产资质。这意味着,北京熙仁医院医生为其注入的是工业用八氟丙烷。

工业用八氟丙烷主要用于焊接工业,其成分可能包含多种杂质及有害气体。工业用八氟丙烷中的杂质和有毒气体可能导致眼部损伤,甚至失明。相比之下,医用八氟丙烷在临床使用过程中,其毒性成分含量更低,对患者的危害相对较小。

据南方周末报道,涉事气体八氟丙烷的流转路径为:广东佛山市华特气体有限公司(简称:华特公司)向北京市北氧特种气体研究所有限公司(简称:北氧公司)销售前述气体一钢瓶,后者又销售给北京北普飞龙气体有限公司(简称:北普公司),北京熙仁医院从北普公司购进该瓶气体。

2016年8月,范晓蕾以侵权责任为案由,起诉北京熙仁医院及华特公司,要求赔礼道歉,赔偿现有损失5万元,支付惩罚性赔偿15万元,而伤残赔偿金等需在伤残鉴定完成后确定。她回忆,2016年首次开庭后,她追加了北京大学第三医院作为被告,而北京熙仁医院则先后追加了北普公司及北氧公司作为被告。

2019年,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北京熙仁医院使用的八氟丙烷气体为非医用气体、非医疗产品,应承担全部责任。北普公司及北氧公司在未取得八氟丙烷经营许可的情况下销售该气体,同样存在过错,两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华特公司和北京大学第三医院被认定无过错。法院判令北京熙仁医院赔偿范晓蕾营养费4500元、精神抚慰金30000元,北普公司、北氧公司对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判决后,北京熙仁医院提出上诉。范晓蕾对法院未支持追究北京大学第三医院责任,未支持惩罚性赔偿不满,也提起上诉。此外,她对北京熙仁医院提起刑事控告。

2023年7月14日,范晓蕾到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反映,其于2015年9月8日在北京熙仁医院进行右眼视网膜脱离相关手术后,致其现在右眼伤残,要求追究北京熙仁医院的刑事责任。为查清北京熙仁医院对范晓蕾的诊疗行为是否构成医疗损害责任,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委托海淀区医学会组织鉴定,请求查明三方面事实:一是范晓蕾右眼损伤程度;二是北京熙仁医院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如存在过错,与范晓蕾的损害后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三是如存在过错,所致该过错的主体是何人。

2023年11月21日,范晓蕾诉北京熙仁医院案医疗损害鉴定听证会在北京市海淀区卫健委举行。

北京市海淀区医学会最终出具的《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书》认为,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即“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购进医疗器械,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资质和医疗器械的合格证明文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北京市海淀区食药局针对北京熙仁医院给患者使用的八氯丙烷气体,于2016年4月14日出具(京海)食药监械罚([2016]100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该院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未按规定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医方违反了上述条例规定,存在管理不当的过错。

此外,《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书》认为,眼用八氟丙烷气体属于III类医疗器械,为惰性气体,眼球内注入可使色素上皮细胞与视网膜感觉层牢固粘连,支撑视网膜复位,限制增生的细胞和生长因子的活性。眼用八氯丙烷主要用于玻璃体切割、视网膜脱离等眼科手术。质量不达标的八氟丙烷气体,有导致医疗不良事件(视网膜中毒性损害)发生的可能。同理,本例为未经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的八氟丙烷,存在导致视网膜中套性损害发生的可能。本例患者原发疾病为“视网膜脱离视网膜裂孔”,可能导致视力下降。

收到《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书》后,范晓蕾向界面新闻表示,这份鉴定意见虽然给出了“医院过错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结论,但未给出医学文献依据,不够规范。

她说,这份鉴定意见书的结论与多位权威眼科专家此前得出的“气体致中毒性视网膜病变”结论不太一致。因此,医疗鉴定应该给出更可靠医学依据,以解释鉴定意见与此前专家结论不一致的原因。

北大人民医院眼科专家黎晓新此前诊断的结论。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范晓蕾称,双方关于患者损害后果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治疗前只是视网膜轻度脱离,治疗后变成了黄斑病变,黄斑病变的成因是什么?但鉴定意见书完全没有讨论该争议焦点,只模糊地注明了“视力下降”,却不说明视力下降的成因是什么。

她认为,这份医疗鉴定意见谈到“患者源发疾病视网膜脱离存在视力下降的可能”,但是病历显示,她在被查出视网膜脱离时视力是“0.8(矫正)”,此时视力正常,“所以,鉴定意见书里说的‘存在视力下降的可能’显然不适用于我的病情,我的病历已经排除了这种医学可能。”

范晓蕾从公安机关获悉,目前的鉴定意见书不足以支持刑事立案,但她仍准备申请再次鉴定,希望为继续控告准备更充分。

来源:界面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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