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OCs污染防治方案发布:京津冀等16省市为重点地区

挥发性有机物(以下简称VOCs)是指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包括非甲烷烃类(烷烃、烯烃、炔烃、芳香烃等)、含氧有机物(醛、酮、醇、醚等)、含氯有机物、含氮有机物、含硫有机物等,是形成臭氧(以下简称O3)和细颗粒物(PM2.5)污染的重要前体物。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臭氧(O3)在一些重点地区已经成为夏秋季的首要污染物,为此,环保部、发改委、财政部、交通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能源局在联合发布的《“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中(以下简称《工作方案》)中明确提出,京津冀及周边的北京等16 个省(市)为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的重点地区。

环保部今天发布的《工作方案》透露,“大气十条”实施以来,全国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但京津冀及周边地区PM2.5 浓度远超过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

《工作方案》要求,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即“2+26”城市要在今年9 月底前完成“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工作;将建立VOCs企业环境信息强制公开制度。

京津冀及周边区域PM2.5 浓度远超国标

挥发性有机物(以下简称VOCs)是指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包括非甲烷烃类(烷烃、烯烃、炔烃、芳香烃等)、含氧有机物(醛、酮、醇、醚等)、含氯有机物、含氮有机物、含硫有机物等,是形成臭氧(以下简称O3)和细颗粒物(PM2.5)污染的重要前体物。

《工作方案》说,《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即“大气十条”实施以来,全国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PM2.5 浓度下降30%以上,但PM2.5 浓度仍处于高位,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远超过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以下简称国家二级标准);同时,重点区域O3浓度呈现上升趋势,尤其是在夏秋季已成为部分城市的首要污染物。

据《工作方案》介绍,2013-2016 年,第一批实施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74 个城市O3 浓度(日最大8 小时平均浓度第90 百分位数)上升10.8%;2016 年338个地级及以上城市中,59 个城市O3 浓度超过国家二级标准;京津冀、长三角区域O3浓度超过或接近国家二级标准。

同时,从PM2.5 和O3 的前体物控制来看,近年来,全国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以下简称NOx)、烟粉尘控制取得明显进展,但VOCs 排放量仍呈增长趋势,对大气环境影响日益突出。《工作方案》说,VOCs 排放还会导致大气氧化性增强,且部分VOCs 会产生恶臭。

2020年建立VOCs 污染防治管理体系

《工作方案》提出了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目标,即到2020 年,建立健全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核心的VOCs 污染防治管理体系,实施重点地区、重点行业VOCs 污染减排,排放总量下降10%以上。通过与NOx 等污染物的协同控制,实现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京津冀及周边、长三角、珠三角、成渝、武汉及其周边、辽宁中部、陕西关中、长株潭等区域,涉及北京、天津、河北、辽宁、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山东、河南、广东、湖北、湖南、重庆、四川、陕西等16 个省(市)被确定为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的重点地区。

在确定重点地区的同时,《工作方案》说,将重点推进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重点行业以及机动车、油品储运销等交通源VOCs 污染防治,并将实施一批重点工程。

28城市“散乱污”企业整治有时间表

《工作方案》提出,加快推进“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而涉VOCs 排放的“散乱污”企业主要为涂料、油墨、合成革、橡胶制品、塑料制品、化纤生产等化工企业,使用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和其他有机溶剂的印刷、家具、钢结构、人造板、注塑等制造加工企业,以及露天喷涂汽车维修作业等。

“各地要全面开展涉VOCs排放的‘散乱污’企业排查工作,建立管理台账,实施分类处置。”《工作方案》说,列入淘汰类的“散乱污”,要依法依规予以取缔,做到“两断三清”,即断水、断电,清除原料、清除产品、清除设备;列入搬迁改造、升级改造类的,按照发展规模化、现代化产业的原则,制定改造提升方案,落实时间表和责任人;对“散乱污”企业集群,要制定总体整改方案,统一标准要求,并向社会公开

根据《工作方案》,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即“2+26”城市要在2017 年9 月底前完成“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工作。重点地区其他城市于2017 年底前基本完成涉VOCs“散乱污”企业排查工作,建立管理台账,2018 年底前依法依规完成清理整顿工作。

《工作方案》提出,实行网格化管理,建立由乡、镇、街道党政主要领导为“网格长”的监管制度,明确网格督查员,落实排查和整改责任。

涉VOCs 排放企业环保准入门槛提高

《工作方案》表示,要提高VOCs 排放重点行业环保准入门槛,严格控制新增污染物排放量。其中,重点地区要严格限制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高VOCs 排放建设项目;新建涉VOCs 排放的工业企业要入园区;未纳入《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的新建炼化项目一律不得建设;严格涉VOCs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区域内VOCs 排放等量或倍量削减替代,并将替代方案落实到企业排污许可证中,纳入环境执法管理。

同时,实施工业企业错峰生产。根据《工作方案》,O3 污染严重的地区,夏秋季可重点对产生烯烃、炔烃、芳香烃的行业研究制定生产调控方案;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对涉及原料药生产的医药企业VOCs 排放工序、生产过程中使用有机溶剂的农药企业VOCs 排放工序,在采暖季实施错峰生产;石油炼制、石油化工、合成树脂等行业应严格按照排放标准要求,全面加强精细化管理,确保稳定达标排放。

《工作方案》要求,加大制药、农药、煤化工(含现代煤化工、炼焦、合成氨等)、橡胶制品、涂料、油墨、胶粘剂、染料、化学助剂(塑料助剂和橡胶助剂)、日用化工等化工行业VOCs 治理力度。在今年年底前,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要基本完成工业涂装VOCs 等的治理。

建立VOCs企业环境信息强制公开制度

就VOCs 自动监测工作以及执法能力建设,《工作方案》提出,重点地区O3 超标城市至少建成一套VOCs 组分自动监测系统。将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VOCs 排放重点源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主要排污口要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其他企业逐步配备自动监测设备或便携式VOCs 检测仪。推进VOCs 重点排放源厂界VOCs 监测。工业园区应结合园区排放特征,配置VOCs 连续自动采样体系或符合园区排放特征的VOCs 监测监控体系。

《工作方案》还要求,2017 年底前,完成京津冀鲁、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地区石化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到2018 年底前,完成制药、农药等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到2020 年底前,在电子、包装印刷、汽车制造等VOCs 排放重点行业全面推行排污许可制度。

环保部会同有关部门针对重点地区VOCs 治理情况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同时,加强对第三方运维机构监管,探索实施“黑名单”制度,将技术服务能力差、运营管理水平低、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综合信用差的运维机构列入“黑名单”,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研究将VOCs 排放适时纳入环境保护税征收范畴。

《工作方案》要求,督促各地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向社会公开VOCs 排放重点企业名单及VOCs 排放情况。建立企业环境信息强制公开制度。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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