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因为部分案件,关于未成年人被性侵案件的追责时效问题一直被广泛讨论。据新京报报道,今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民法总则草案,草案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这意味着,如果受害人在未成年时遭遇了性侵害,那么即便当时没有主张自己的权利、追究侵害方的责任,年满18周岁后仍可以追责,要求侵害方给予民事赔偿。
今年6月,有媒体报道称,多年前,重庆市巫山县双龙镇的马泮艳三姐妹被监护人卖作“童养媳”。其间,她多次出逃未果。今年,年仅28岁却已有一个14岁女儿的马泮艳起诉要求离婚,并希望追究“丈夫”在自己还是幼女时强奸自己的法律责任,却被派出所民警告知案件已过追诉期。
该事件一度引起法律界人士的热议,许多专家认为,该案并未过追诉期。有专家指出,马泮艳受侵害时属于未成年人,人身自由长期受剥夺,无法自己行使诉讼权利,计算诉讼时效时应当合理扣除无法行权的期间。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时效制度涉及两个方面,刑事追诉时效和民事求偿时效。据介绍,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5年;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10年;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15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20年。如果20年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后,仍然可以追诉。
而民事诉讼的时效通常为2年,即民事权利受到损害后,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2年内起诉或申请仲裁。今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一审民法总则草案时,一审稿调整了诉讼时效,现行二年的一般诉讼时效期间延长为三年。未成年性侵害案件也适用于该诉讼时效。
此外,除了民事诉讼时效的问题外,未成年人遭性侵案件仍面临许多问题。
今年6月,北京市二中院对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相关情况进行了发布。市二中院院长崔杨介绍时指出,性侵害案件本身具有隐秘性,且因未成年人或受到被告人恐吓、或出于害羞心理,不敢或不愿将遭到侵害的情况告知家长,导致侵害长时间未被发现。
同时,崔杨还称,有些家长在得知侵害发生后,出于“顾及面子”“保全名节”等考虑,在一两个月甚至半年后才向公安机关报案,贻误了案件侦查和证据固定的最好时机。由于时间间隔长、受害人多无证据留存意识,造成此类案件普遍存在客观证物少、言词证据多,直接证据少、间接证据多的特点,增加了案件侦破、定罪量刑的难度。
此外,今日的二审稿中,还增加了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年龄下限从10周岁改为6周岁等内容。
据称,鉴于一段时间来,非法获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泛滥,社会危害严重。因此,在民法总则草案二审稿中增加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即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收集、利用、加工、传输个人信息,不得非法提供、公开或出售个人信息。
此外,今年4月前,全国人大常委会一审民法总则草案时,一审稿调整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下限,从现行的10周岁改为6周岁。今日的二审稿维持了一审稿的规定,6岁儿童仍可获一定民事行为能力。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适时今日称,一审后,专门听取了部分教育学、心理学、社会学等方面专家的意见,并进一步研究了国外相关立法情况。在此基础上,法律委员会经反复研究,二审稿暂不作修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下限,仍为6周岁),继续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