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省明确高温津贴标准 海南省发放时间为半年最长

界面新闻   2016-06-12 14:28
作者:刘素楠 ·

据中新网报道,目前全国至少有28个省份明确了高温津贴发放标准。

近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做好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要求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该通知强调,依照有关规定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为从事高温作业劳动者提供防暑降温饮料和必需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防暑降温饮料和必需药品,防暑降温饮料和必需药品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根据2012年修订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据中新网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已有28个省份明确了高温津贴发放标准。

其中,山东省2015年起将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的津贴从每人每月由120元涨至20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80元涨至140元。陕西省的高温津贴标准也由原来的每人每天10元提高到25元。

据报道,河北省也在去年制定了夏季高温津贴试行标准:从事室外露天作业的劳动者每人每小时(含加班加点)1.5元;没有防暑降温设备或有防暑降温设备但达不到降低工作场所温度效果的室内劳动者每人每小时(含加班加点)1元。

上海发放高温补贴与当月气温无关。据东方网报道,上海市人社局发布的《关于做好本市夏季高温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沪人社综发〔2016〕23号)》明确:用人单位每年6月至9月安排劳动者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夏季高温津贴。即夏季高温津贴发放的条件,取决于工作场所是否为露天或室内温度是否降低到33℃以下,而与当月的气温高低没有直接关系。6月1日起,上海市夏季高温津贴开始计算发放,每月200元,连发4个月。

去年6月份,由于上海当月的天气温度没有一天达到35℃以上,引发了高温津贴能不能发的问题。一些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对哪些岗位可以享受高温津贴看法不一,各单位的情况也存在着不小的差异。为此,今年上海市明确,对于劳动者工作场所的性质难以确定的特殊情况,用人单位应结合实际,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等民主管理程序,合理制定发放办法。

按照《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事实上,多地高温津贴多年未曾调整。例如广东省目前的高温津贴标准从2007年开始实行,至今仍为每人每月150元;河南省高温津贴标准制定于2008年,每人每个工作日10元,至今未变。

在众多省份中,海南省高温津贴发放的时间最长,为4-10月,其次是重庆,为5-10月。多数省份的高温津贴标准按照固定额数计算,唯有天津实行动态调整——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日平均工资12%发放。

今年6月3日,人社部劳动监察局发布通知,将在6月15日至7月29日对各类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其中一项检查内容便是用人单位遵守高温津贴规定情况。此次检查的重点将是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和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行业企业及钢铁、煤炭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