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力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满足“新市民”期待

日前,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和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召开。

文 | 财联社 罗克关

日前,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和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韩正强调,各地要把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作为“十四五”住房建设的重点任务来抓,解决好大城市的住房突出问题。

7月初,国务院办公厅正式下发《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意见》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解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在产品上,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且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准入和退出的具体条件、小户型的具体面积由城市人民政府按照保基本的原则合理确定。

值得注意的是,国家发改委在同一天也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工作的通知》,明确将保障性租赁住房纳入基础设施REITs项目。两大部委同时将目光聚焦保障性租赁住房,且国务院不久之后就召开专题工作会议进行部署,足见这一问题的重要性和迫切性。

保障性租赁住房之所以成为政策焦点,与我国流动人口规模的快速增长密不可分。不久前公布的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显示,2020年全国流动人口已达3.76亿人,较2010年增长了近70%。城镇化进程的快速推进使得流动人口规模迅速增长,在一些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目前适合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租住的房源仍然较少。此外在过往很长一段时间里,各地对解决户籍居民住房问题重视程度较高,但对常住人口则重视不足也是导致房源不足的原因之一。本次《意见》的出台,有助于在制度上打破政策瓶颈,推动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笔者看到,《意见》基本上涵盖了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过程中所面临的土地、审批、财税、金融等多领域的政策瓶颈。在土地供应上,《意见》提出了可以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非居住存量房屋和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等方式解决问题。在资金筹措上,《意见》也明确了多路径支持的格局,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向保障性租赁住房自持主体提供长期贷款、发行金融债券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贷款投放、企业也可发行信用类债券,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等多项举措。

《意见》的下发,不仅能够调动各方积极性解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在房地产市场和宏观经济调控的大框架下也有其积极的意义。首先,解决好新市民进城第一站的住房需求问题,能有效缓释这部分人群的购房需求,进而缓解中大型城市当下的房价上涨压力,为长周期内解决高房价问题赢得时间和空间;其次,较低的租金有助于调整收入结构,进一步释放内需增长和消费增长的潜力;再次,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铺开,在宏观上也能起到一定的“稳增长”作用,这也可以避免后续动用全局性的政策工具,用加杠杆的方式去稳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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