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晚,歌手张靓颖发布了一条微博表示,自己在一年前曾因《北京青年周刊》发表的一篇《我们为什么要嫌弃张靓颖》,将本文作者张某及所在的北京青年报社告上法庭,要求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同时索赔100余万元。然而4月5日,张靓颖所在的经纪公司少城时代却收到了驳回诉讼的通知。对此,北京朝阳法院在今天下午回复称:由于被告主体不适格,驳回张靓颖对三个被告中北京青年报社、张某两个被告的诉讼。
张靓颖方面诉称:2015年2月5日,《北京青年周刊》在其杂志及官方微博平台、微信平台等网络信息平台刊发题为《我们为什么要嫌弃张靓颖》、署名为张纳的文章,并被其他媒体多次转载。
文中宣称:“她们这些女孩子刚开始参加超女比赛的时候,当时所有人都乖乖的签了天娱,惟有她一个人单飞,听到的传闻是,当时天娱搞黑幕找她谈,签约便许她一个名次,而她反间谍对谈话现场录了音,说你们要不让我进前三我就向媒体曝光”、“时装编辑掩面长叹,十年过去了,怎么还那么土啊!”、“‘不知道为什么,就是那么讨厌张靓颖,希望她早点离开’,社交平台上有这么一句评价,其实道出了很多人的心声,人们是不会因为‘土’而嫌弃一个人的,于是一个好友即时评价‘无聊又做作!’这其实是作为公众人物的致命伤,听不了她开口讲话”、“甚至有线人汇报,她是小三,现男友是大款”。
张靓颖方面认为,该文章虚构和歪曲事实,采用侮辱性、诽谤性的言辞发表明显带有倾向性的评论意见,极大地损害了艺人张靓颖的公众形象与声誉,虽然北京少城时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多次要求,但《北京青年周刊》及张纳本人均拒绝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因而将张娜(笔名张纳)、北京青年报社、《北京青年》杂志社一并告上法庭。
案件受理后,法院传唤北京青年报社,该报社即就被告主体身份提出异议,称《北京青年周刊》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北京青年》杂志社出版,该报社并非本案适格被告。法院电话传唤张纳,张纳亦表示此事应由《北京青年》杂志社处理,且未到庭领取诉讼材料,法院根据张靓颖提供的张纳联系地址向其邮寄诉讼材料,亦因电话不通地址欠详被退回。
2015年10月,朝阳法院决定依法追加《北京青年》杂志社为共同被告,并传唤该杂志社和张纳到庭。11月11日,该案首次召开庭前会议,北京青年报社、《北京青年》杂志社均到庭,“张纳”亦委托了“代理人”到庭,但因该“代理人”不能提交符合法律规定的授权委托手续,法院未认可其代理人身份。同时,根据该“代理人”提交的身份证,法院查明张纳真实姓名为张某,依法予以变更。此次庭前会议张靓颖将索赔金额调整至110余万元,因双方当事人均同意和解,此后的4个月,法官一方面给予双方庭外和解时间,另一方面多次通过电话方式沟通,主持双方调解工作。
今年3月16日,法官组织各方当事人到庭,再次主持调解,但最终双方仍就部分事项未能达成一致。此次庭审,张靓颖就部分诉讼请求进一步予以明确,法院主持双方对证据进行了质证。
庭审中,《北京青年》杂志社认可《北京青年周刊》由其出版,该杂志社及张某均向法庭主张,张某作为杂志社员工,撰写涉案文章系履行职务行为,相应责任应由杂志社承担。
日前,朝阳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一审裁定驳回了张靓颖对北京青年报社和张某两个被告的起诉。朝阳法院认为,《北京青年周刊》系由具有法人资格的《北京青年》杂志社出版,该杂志社应就出版内容对他人合法权益的侵害承担民事责任,北京青年报社并非《北京青年周刊》的直接出版单位,对杂志内容不负有具体的审核责任,故北京青年报社作为本案被告主体不适格;张某撰写并发表涉案文章系其作为杂志社工作人员履行职务之行为,涉案文章如构成侵权,侵权责任应由《北京青年》杂志社承担,张某亦非本案适格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