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点评会员因点赞过多被平台处罚,二审法院改判平台撤销处罚

上海一中院认为,大众点评的处罚行为缺乏依据,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图片来源:上海一中院

记者 黄景源 通讯员 姚卫华

2021年4月27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上海一中院)对顶级会员诉“大众点评”刷赞之争的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依法作出改判,判决大众点评平台撤销毕先生账号的“三级处罚”记录;恢复其账号贡献值43143点;补发“PASS”卡一张;赔偿毕先生律师费及公证费共计5000元,驳回毕先生其余诉请。

2015年,毕先生用手机号注册为大众点评用户。毕先生自称因为疾病,常年在家休息,日常有充足的时间活跃在大众点评平台。其在平台发布了大量文字、图片、视频等,成为Lv8的顶级会员。

2019年9月25日至10月9日期间,大众点评平台监测到毕先生账户每日点赞量在11000-25000,其中连续多个小时每小时点赞量在1000-2000个。又过了半个多月,平台又监测到毕先生账户点赞量出现相似情况,其中连续10个小时以上每小时点赞量1600-4000个,一个赞用时不到一秒钟。

大众点评结合系统监测数据与人工经验判断,认为毕先生现在账户的点赞数据是异常的,非其本人所为。

于是,大众点评对其作出“三级处罚”决定,处罚措施包括倒扣除现有贡献值50%、撤销VIP、取消会员年会权益、禁止申请平台组织的霸王餐等免费活动90天等。

毕先生认为大众点评对其作出的处罚是无事实依据的,侵犯了其财产权和名誉权,于是将大众点评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对其账号的三级处罚记录;增加其账号贡献值56643点,其中包含处罚时扣除的43143点,以及处罚期间因点评无法进入损失的13500点;同时要求补发其账号“PASS”卡一张;在平台公示大众点评诚信处罚相关明细规则和依据;给予其“大V年会”名额一个;并对自己进行赔礼道歉、经济赔偿等。

一审中,毕先生当庭进行了点赞演示,1分钟点赞91个。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毕先生的点赞行为不符合一般点赞行为的行为特点,也无法实现真实的点赞功能,其行为确属会扰乱平台的正常秩序。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毕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毕先生不服,向上海一中院提出上诉。

二审中,毕先生表示,点赞功能对用户而言只要喜欢就可以对某条内容进行点赞,且其常常是对首页推荐的精华内容进行点赞,是其本人所为。

大众点评表示,这种长时间、高频率极端异常的点赞行为不符合自然人的行为特征,且平台设置点赞的目的是为了让用户在浏览阅读和思考后,对他人发表的内容表达认可,并通过这种公开的认可,为其他用户提供更加客观真实有效的消费参考依据。

如果任由没有意义甚至虚假的评价行为发生,会使其他用户消费选择做出错误判断,势必会对平台数据的真实性、公平性产生不良影响。因此其处罚合法有据,不构成侵权。

如果难以认定毕先生行为非本人所为,那么毕先生的点赞行为是否仍属大众点评可处罚的情形?

上海一中院认为,管理有多种方式,处罚宜为最后手段。大众点评主张毕先生的行为扰乱了平台秩序,但并没有举证证明异常点赞量对平台秩序所直接造成的实质影响或重大威胁,亦没有证据证明在采取“取消异常点赞数据”等管理措施外,仍须对其作出“三级处罚”的必要性与合理性。

此外,因处罚扣除的贡献值是毕先生通过发布点评等行为获得的奖励,是可以用来兑换“霸王餐”、优惠券等现实权益的,是属于毕先生的合法财产性权益。而因处罚过期失效的“PASS”卡虽然是网络虚拟卡,但可免费接受现实商家的服务,同样具有财产属性。上海一中院认为,大众点评的处罚行为缺乏依据,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上海一中院遂作出上述改判。

本案主审法官兼审判长叶佳指出,司法实践应对行为的多元、个体的差异予以体察。

毕先生的点赞方式值得商榷,不应被鼓励或被效仿;大众点评也应注意,平台规则除了具有对用户行为的事后评价作用,亦有对用户行为的事先指引作用;大众点评理应平衡好商业秘密保护与规则公开透明两者之间的关系,优化申诉机制与处罚程序,与用户消弭争议。

来源:界面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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