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的深入发展,我国企业国际化步伐加快,跨境破产已成为跨国经济活动中的新常态,跨境破产案件也增加。如何完善我国现行的跨境破产制度也引发了业界思考。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企业破产重整信息查询结果显示,2020年上半年全国法院现有破产审查案件15867件,破产案件26191件,与2019年同期相比,破产审查案件同比增长82.5%,破产案件同比增长58.2%。
日前,在举办的“跨境破产重整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讲座上,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院副院长谷岩表示,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国际贸易的迅速发展,跨境破产问题应引起关注。
“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境内企业参与全球经营活动日益频繁,但由于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国际产业链遭受巨大影响,很多企业遭遇生存困难,跨境破产案件持续增多,跨境破产重整也成为跨国经济活动中的新常态。“谷岩称,跨境破产重整要维护市场优胜劣汰规律,保护债权人利益最大化,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全球经贸环境健康有序发展。
对于具体的实施方案方法,谷岩称,跨境破产纠纷的处理需要考虑到时间、保密性、可执行性和成本四个因素。在他看来,调解的目的是为了高效低成本地解决纠纷。与普通的商事调解不同,破产程序是一个概括性的执行程序,往往涉及多个债权人。因此,跨境破产重组需要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特别是债权人的公平受偿,同时使债务人财产价值最大化。
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滕云从两个跨境破产案例出发,分享了一个涉及到跨境平行破产程序中失败案例的经验总结。该案例中的格菱控股有限公司(1318. HK)是一家主要从事生产和销售热交换产品的中国香港投资控股公司。公司通过七大分部运营。但因在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牵连某地方政府开发区承担担保责任,地方政府开发区公司以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名将公司全部高管、财务人员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公司经营瞬间支离破碎、土崩瓦解。此后,债券持有人就格菱控股未偿还债务向境外法院(开曼法院、香港高等法院)呈交清盘呈请。最终境外程序由开曼法院管辖。自此,格菱控股开始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江苏泰州中院于2018年12月20日,裁定宣告格菱动力设备(中国)有限公司破产。
但该案件的境外破产管理人因为不充分了解中国法律,没有对境内资产妥善接管或履行股东职责,导致对境内资产造成了很大的浪费。例如:厂房损毁、机器设备被未经认可的债权人侵占并随意变卖等。
滕云律师还特别强调了,在涉及跨境平行破产程序的案例时,应当处理好境内破产管理人与境外破产管理人的关系,形成良好的接洽。若因境外破产管理人不了解中国法律和中国法律实践而没有对境内资产妥善接管或履行管理人和股东职责,实际上也使得境内债权人的权益没有得到充分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