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消息,2017年10月19日,纪某在某小贷公司旗下app上借款2万元,合同金额21978.02元,分18期还款,每期还款1704.51元,每期还款时间为19日。2018年9月19日,纪某第11期未能按时还款。
此后,纪某接到了匿名短信,短信大致内容为:纪某不还钱要将其上征信,并明确其为某小贷公司旗下app,同时向纪某发送了“我纪某欠钱了,谁能借我点钱,我给你们做牛做马,不借给我钱,我就是你们爸爸”等污言秽语,并复制了纪某手机里的通讯录,告知纪某“我现在只发给你,再不还钱,不接电话,发给你200个亲朋好友”。随后,纪某即收到朋友、合作伙伴、母亲等短信、微信,内容大概为收到被告的催债短信,称纪某恶意拖欠、涉嫌骗贷,其朋友与其反目、合作伙伴明确停止合作、父母要与其断绝关系等。之后,饱受困扰的纪某认为某小贷公司侵害其名誉权,向建邺法院提起诉讼。
建邺法院另查明,至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止,纪某仍有两期到期贷款未能按时归还。庭审中,某小贷公司表示其将催债事务外包,催债短信并非其发送。纪某则认为,虽然发短信的号码不能证明是该小贷公司的,但该小贷公司将催债事务外包,而向其亲戚、朋友发短信的内容明确是该小贷公司,且讨要欠款金额与其欠某小贷公司金额相一致。某小贷公司作为外包公司的雇主,应对雇员的行为负责。
建邺法院一审审理认为: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故一审判决:某小贷公司在新浪微博上登载对纪某的道歉声明(内容须经法院审核),如某小贷公司不能按期履行,则由法院将判决书登载于新浪微博,费用由某小贷公司负担。后纪某、某小贷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南京中院提出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