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火锅店使用地沟油被判赔400万元,该上缴国库吗?

近年来我国公益诉讼实践中,对于检察机关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主张惩罚性赔偿金的处理,一直争议未止。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记者 | 曾金秋

检察机关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赔偿金该如何处置?四川犍为县一家火锅店因为使用地沟油被判决支付赔偿金447万余元,在没有消费者提告的情况下,法院判决将这笔钱上缴国库。

据四川乐山犍为县人民法院消息,4月22日下午,犍为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犍为县古今天下火锅店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一案。该案由犍为县人民检察院向犍为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提起附事民事公益诉讼。

法院经审理查明,为了攫取爆利,业主雷某指使李某甲、李某乙收集客人食用后的地沟油,加工后销售给客人食用。2019年1月,该店被市场监管部门查获,经审查,2018年5月至2019年1月期间,该店生产、销售含有地沟油锅底总计14142锅,销售金额为447824元。

最后,被告人雷某、李某甲和李某乙分别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获刑。法院还判决,业主雷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犍为县人民检察院赔偿金4478240元(销售金额10倍),上缴国库。

在公开报道中,该案属于近年来赔偿金额最高的食品安全公益诉讼案之一,判决下达后,关于赔偿金的处置也引发外界关注。

福建秉坚律师事务所潘文耀律师认为,本案犍为县古今天下火锅店的行为,除了触犯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之外,在民事上,也属于对消费者的侵权和违约行为,因此,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被告雷某应当赔偿其销售金额十倍的赔偿金。

不过,“本案中法院判决赔偿金上缴至国库,我认为这种做法不尽合理。”潘文耀认为,该笔款项发生的基础,是众多消费者的消费权益受到损害,所以该笔款项的赔偿对象应该是消费者,“法院既然能查明多人进店消费的金额,应当有证据支持,而证据中应当有部分被侵害人的信息。法院可以通过公告的方式,让消费者前来申报领取赔偿金。”

值得注意的是,《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原文是“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而由检察机关提起的食品安全公益诉讼中,往往没有消费者作为原告提出附带民事诉讼。在此背景下,由检察机关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获得赔偿后,赔偿金使用和分配便成为一个法律空白点。

根据2018年3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对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对界面新闻表示,检察院代表广大消费者提起的公益诉讼属于民事诉讼范畴,民事诉讼是因为私权而存在的,这就决定了在公益诉讼中,如果检察机关胜诉,赔偿款不能上缴国库。

“检察机关虽然作为起诉主体,但是没有权利去分配赔偿款,这不是罚金,而是作为消费权益受损害的补偿,所以无论法院是否知悉消费者情况,赔偿款都不应该归国库所有,它属于消费者。“刘俊海表示。

实际上,近年来我国公益诉讼实践中,对于检察机关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主张惩罚性赔偿金的处理,一直争议未止。

对于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的必要性,长期关注公益诉讼领域的山东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加良对界面新闻介绍,惩罚性赔偿涉及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以及民法总则,实行惩罚性赔偿的好处在于,可以增加违法成本,给相关主体一个明确的行为责任指引,减少甚至消除其违法行为。

不过,检察日报于2019年5月曾发表署名王一平的评论文章指出,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及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具有发起公益诉讼的权利,但对于其提起惩罚性赔偿金的权利,相关法律法规均并未做明确规定。

该文表示,食品药品民事公益诉讼相关法律均规定,惩罚性赔偿金的请求权主体为消费者,并未将公益诉讼起诉人与其并列为请求权主体之一。惩罚性赔偿金是消费者的私权力,是否行使、何时行使、如何行使均由消费者自行决定。所以评论认为,当公益诉讼权利主张方胜诉时,赔偿金应该判给谁也是一个亟待明确的问题。

据新京报报道,2019年10月25日,最高检副检察长张雪樵在全国人大常委会联组会议上曾表示,最高检正与最高法沟通,探索建立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

“有的观点认为,普通消费者做原告的,可以主张惩罚性赔偿金,检察机关就不能主张。我们也在思考,为什么检察机关起诉的案子就不能让黑心的售假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呢?”张雪樵说。

除了检察机关提起惩罚性赔偿的法律正当性尚未明确,另一方面,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汤维建曾在全国两会上表示,公益诉讼实践中出现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如何管理和使用公益损害赔偿金,对该问题的妥适解决,是公益诉讼制度完善过程中的一个重大任务。

界面新闻注意到,检察机关提起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赔偿金被判决上缴国库,在各地判例中已不少见,但是也有其他处理方式。2018年5月,由广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提起的三宗生产销售假盐公益诉讼进行一审判决,法院判令8名被告共须支付赔偿金167480元。这笔赔偿金由法院暂时托管,以等待受损消费者提出诉讼。

2019年9月6日下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集中宣判苏州首批食品类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5名被告人分别获刑。同时,法院判令被告按销售金额十倍支付6千至2.4万不等的惩罚性赔偿金,赔偿款由检察院纳入公益基金依法管理。

目前,在部分被侵权人未能申报损失数额的情况下,关于惩罚性赔偿金的使用目前主要存在三种模式,即上缴国库、由法院托管或者设立基金。

潘文耀认为,合理的做法就是使用赔偿金设立公益基金。刘俊海则对界面新闻指出,法院可以设立一个专门的基金,由执行局托管,也可以由消费者协会代管,还可以设立独立的第三方基金,在民政部门登记为非盈利机构,并委托公益组织进行管理。后续消费者也可以提交权益受损的证据和相关证件,前去领取赔偿款。

事实上,一些地方法院已经针对公益诉讼赔偿金的使用问题进行探索。就在四川省乐山市,2019年5月多部门联合印发的《乐山市市中区公益诉讼损害赔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明确提出,公益诉讼专项资金主要来源于人民法院判决并执行到位的公益损害赔偿金及相关费用等。资金将缴入市级财政专户(代管资金账户),并由市审计部门负责对公益诉讼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进行监督。

2019年9月,佛山市出台《佛山市公益诉讼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提出设立全省首个市级公益诉讼专项资金账户,资金主要用于提起环境保护、食药安全等领域公益诉讼所需支出的调查取证、鉴定评估等费用。

早在2015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副庭长王旭光已公开表示,最高法正在协调财政部等部门探讨是否能设立一个专门的账户或是基金,用于公益诉讼赔偿金的监管,“现在各地还处于探索当中,但总的原则是不能支付给原告。”

来源:界面新闻

广告等商务合作,请点击这里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

打开界面新闻APP,查看原文
界面新闻
打开界面新闻,查看更多专业报道

热门评论

打开APP,查看全部评论,抢神评席位

热门推荐

    下载界面APP 订阅更多品牌栏目
      界面新闻
      界面新闻
      只服务于独立思考的人群
      打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