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频发扣押名人字画不还事件 政府为何变成老赖?

界面新闻   2015-10-15 06:30
作者:梁宙 ·

近日,黄骅市检察院扣押“名画”一案有了新的进展,经过河北省沧州市检察院裁决,认为黄骅市检方将扣押张家瑞的5幅“名画”按普通字画的价格赔偿人民币4万元的决定不当,变更为赔偿当事人张家瑞165万元。

从今年7月份黄骅市检察院作出4万元赔偿的决定,到如今沧州市检察院变更为165万元赔偿,张家瑞面对情况的“好转”虽然心里有一丝安慰,但是更多的是心有不甘。

22年前,6幅署名范曾的画作和2幅署名黄绮的书法作品随着张家瑞涉嫌挪用公款而被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扣押,后来证实这些画作与案件无关,但只是归还了2幅黄绮书法以及1幅范曾画作。2003年张家瑞出狱,直至今天也追讨不回剩下的5幅范曾画作。在出狱后的12年间,张家瑞多次向黄骅市检察院要求归还5幅画作,但都无果。

今年6月3日,张家瑞向黄骅市检察院提交国家赔偿申请书,认为被扣押的画作与其贪污、挪用公款一案无关,属于私有财产,要求物归原主。

7月31日,黄骅市检察院对此案出具了刑事赔偿决定书。黄骅市检察院表示,这5幅画作被检方归还黄骅港务局后遭抵债,无法认定画作真伪,酌情赔款4万元。张家瑞由于不服此赔偿决定,向沧州人民检察院提出了赔偿复议的申请。

从沧州市人民检察院出具的《刑事赔偿决定书》中可以得知,这5幅画作之前被黄骅港务局抵债给两家公司,抵债价格总共为165万。10月9日,沧州市检察院作出裁决,把4万元的赔偿变更为165万元,按抵债的价款进行赔偿。

但张家瑞对此结果并不满意,“那5幅作品是真迹,价值远远不止165万。”张家瑞坚信,自己收藏的5幅作品是来自国内当代著名画家、书法家范曾的真迹。

张家瑞告诉界面新闻记者,这几幅画作是他在1991年花30万从他的老师、书画家黄琦手上购得,由于当时师徒两人的关系较好,所以收购价远远低于市场价。此外,1995年春天,这些画曾被当地某政府部门拿去评估,评估结果为价值300多万元。

据古玩行业一名人士介绍,近几年来中国艺术品市场的价格涨幅较大,范曾等著名书画家的画作每年的涨幅都在两三倍,目前范曾一些作品的价格已高达90万元到120万元一平尺。

张家瑞的5幅范曾画作到底是不是真迹,黄骅市检察院与张家瑞本人意见各异,但由于目前接受抵债的两家公司拒绝归还画作,导致这几幅作品真伪无法确认。

界面新闻记者查阅资料发现,张家瑞的“名画”被政府扣押后难以追讨回来一事并非个案,在此之前,国内一些地方政府部门扣押或借用收藏者的名画后难以追讨的事件也频频发生。

1989年,北京人孙建龙携带吴昌硕、李苦禅的名画《梅花》、《鹰》南下广东,计划趁办事之际,鉴定画作价值,但却被珠海警方以涉嫌走私文物扣押。后来,警方将孙建龙释放,并认定其携带画作系赝品,至今已时隔26年,这两幅画作仍未归还。

虽然,孙建龙坚信这两幅画作是真迹,但同样由于鉴定材料和两幅画作都已缺失,评估机构对画作真伪难以下定论。此外,对于孙建龙的赔偿请求,珠海市公安局以《国家赔偿法》1995年开始施行,不溯及既往,而且孙建龙申请赔偿的事件已经超过两年的法律规定时限为由拒绝。

现70岁的西安画家张武成也同样遇到类似的事情。1984年,张武成因“涉嫌盗窃”著名画家石鲁等人画作,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收容审查。张武成收藏的900多幅画作被警方查扣。后来由于证据不足,张武成被释放,但警方只是退还张武成一百余幅画作,其余的至今未归还。

1986年,陕西省咸阳市民卓登则遇到一件更离谱的事情,其将自己收藏的120件于右任的书法作品捐赠给了的咸阳市政协,但后来他发现捐赠的这批文物下落不明,当他要求相关部门对此事进行调查,却频频接到人身安全的威胁。

中国《文物保护法》已对文物行政单位工作人员的行为进行了规范,但为何地方政府部门扣押民众名画不归还的事件频发?

从这些案例中,可以发现很多是发生在1980年代,由于机构变迁、主要负责人过世、未和政府部门签订合同以及当时管理制度不健全等历史原因所致。而事后,涉事政府部门多以被扣押或者借用的艺术品为赝品为由,不愿意归还或者予以低价赔偿。

“在中国约束行政行为的法律当中,扣押个人财物只能依据两部法律,一部是《行政强制法》,另一部是《行政处罚法》。”北京德翔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安翔告诉界面新闻记者,行政机关在扣押公民财物时需要依法进行,还要有相应的证据以及充分的法律依据。

“在行政强制过程中,扣押物所有权并未发生变化,所以需要保护扣押物完好,如果扣押物在过程中丢失了、损坏了,要按照评估鉴定机构评估的价格进行赔偿。 一些案子中,政府部门说扣押品是赝品,如果没有证据证实,也是要按真品的价格赔偿。”安翔说。

安翔表示,这些案子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对行政机关提起诉讼解决。不过他也指出,部分地区可能出现程序不够顺畅的情况,存在行政机关给司法机关施加压力的现象,导致当事人在行政诉讼过程中的难度增加,使得公民的权利和律师在民告官案件中的权利不能顺利地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