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把脉金融体系稳定性,化解风险政策建议十大看点

央行就稳妥处置和化解各类风险隐患提出一系列政策建议,包括加强股债汇市场实时监测,尽快出台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探索培育中国特色集团诉讼制度,将互联网科技企业控股形成的互联网金融控股集团纳入监管范围等等。

2019年9月25日,北京复兴门内,中国人民银行。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记者 陈鹏

11月25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9)》(以下简称“报告”),对2018年以来我国金融体系的稳健性状况进行了全面评估,并就稳妥处置和化解各类风险隐患提出政策建议。

报告指出,总体来看,经过一年多的集中整治,我国金融风险由前几年的快速积累逐渐转向高位缓释,已经暴露的金融风险正得到有序处置,金融风险总体收敛,金融市场平稳运行,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保持基本稳定,金融监管制度进一步完善,守住了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根据2018年四季度的央行金融机构评级, 总体看,我国中小金融机构整体经营稳健,且近年来通过早期纠正措施,已有164家机构评级结果改善,退出高风险机构名单。部分中小金融机构评级结果较差,客观上一方面是由于当前我国经济增速总体上有所放缓;另一方面可能部分体现了银行风险管理要求的强化,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分类更加审慎,拨备计提力度加大,从而可能导致一些监管指标有所下降,进而影响评级得分。

央行金融机构评级对象包括开发性银行、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村镇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 等银行金融机构及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 金融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评级等级划分为11级,分别为1-10级和D级,级别越高表示机构的风险越大,已倒闭、被接管或撤销的机构为D级,其中评级结果为8-10级和D级的 金融机构被列为高风险机构。

评级结果显示,24家大型银行中,评级结果为1级的1家,2级的11家,3级的7家,4级的3家, 6级的1家,7级的1家。4355家中小机构中,评级结果为1-3级的370家,占比8.5%;4-7级的3398家,占比78%;8-10级的586家,D级的1家,占比13.5%,主要集中在农村中小金融机构。

央行还就稳妥处置和化解各类风险隐患提出政策建议,以下为界面新闻梳理的十大要点:

1、加强股债汇市场实时监测

防范金融市场异常波动风险。加强对股市、债市、汇市的实时监测,阻断跨市场、跨区域、跨境风险传染,防范金融市场异常波动和共振。同时,主动做好预期管理。建立金融委办公室新闻发言人制度。加大正面 宣传解读力度,及时、主动发布解读重大经济金融政策和重要经济金融数据, 加强与市场沟通,快速回应舆论关切。做好金融市场舆情监测,健全重大舆情快速响应机制。

2、尽快出台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

进一步完善监管制度。尽快出台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制定出台《关于完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着力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处置 非法集资条例》《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 《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非银行支付机构条例》等金融领域重点立法修法工作,完善金融基础设施监管制度。积极探索以存款保险为平台,建立市场化法治化的金融机构退出机制。

3、关注部分地区住户部门和低收入家庭债务风险

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住户部门债务风险并不突出,住房信贷政策也更为审慎,但债务分布不均衡,部分地区住户部门和一些低收入家庭杠杆率相对较高。下一步,应坚持从宏观审慎视角密切关注住户部门债务风险变化,防范住户部门债务水平的过快上涨。

根据北京大学开展的2016年中国家庭追踪调查,低收入家庭的债务负担整体重于高收入家庭:有负债家庭中,年收入低于6万元的平均债务收入比为 285.9%,而年收入高于36万元的平均债务收入比为89.0%。分地区看,2018年,住户部门杠杆率超过全国水平的省份(直辖市)有:浙江(83.7%)、上海(83.3%)、 北京(72.4%)、广东(70.6%)、甘肃(70.1%)、重庆(68.6%)、福建 (65.8%)和江西(63.1%),其中,杠杆率水平最高的浙江和最低的山西之间相差50个百分点。上述地区中,浙江、上海、北京、广东、福建和重庆的债务收入比也超过全国水平,居民债务负担较重。

4、大幅提升证券市场违法违规成本

科创板多项创新制度已经与成熟市场接轨,但应看到,其在制度设计上仍然存在有待完善之处。就下一步措施,报告提到应尽快修订相关法律规定,大幅提升证券市场违法违规成本。尽快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涉及欺诈发行、虚假信息披露等证券市场违 法违规行为的处罚条款,加大对证券市场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同时推动《证 券法》《公司法》《刑法》的联动修订,加快构建权利与义务相匹配的资本市场法律规则体系。

5、探索培育中国特色集团诉讼制度

切实加强投资者保护。进一步完善民事诉讼渠道,可考虑利用上海已成立 全国首家金融法院的有利契机,探索培育中国特色的集团诉讼制度,让中小投资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切实维护投资者利益,提高对证券违法行为的威慑力。在举证责任方面,鉴于证券市场违法犯罪具有专业性、复杂性、隐蔽性等特征,难以举证、查处困难,可考虑借鉴成熟市场经验,实行举证责任倒 置,通过辩方举证解决举证困难问题。

6、建立科创板动态评估机制

在科创板试点注册制过程中,定期对相关制度安排进行动态评估。试点成熟一项推广一项;需要进一步改进的,尽快根据试 点相关情况进行完善,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7、将互联网科技企业控股形成的互联网金融控股集团纳入监管范围

制定完善金融科技公司、互联网金融等新型金融业态的法律法规,明确经营范围、准入标准、监管规则、法律责任等。将互联网科技企业控股形成的互联网金融控股集团以及金融市场基础设施、金融机构第三方技术服务商纳入监管范围,适用相关监管标准,确保金融市场安全。研究现有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适用于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有关问题,明确风险补偿机制和风险处置机制。

8、省级政府要牵头对辖内高风险农合机构逐家制订风险处置方案

落实风险处置责任,及时化解存量风险。压实高风险农合机构自救主体责任,牢固树立合规经营理念,积极开展自救。省级人民政府要落实风险处置属地责任,牵头对辖内高风险农合机构逐家制订风险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存款保险基金要充分发挥风险化解和处置平台作用,通过早期纠正、改革重组、 收购承接和市场化退出等方式有序化解风险。

9、建立金融机构风险预警及处置机制

探索建立金融机构主体依法自主退出机制和多层次退出路径,完善金融机构资产、负债、业务的概括转移制度,建立金融机构风险预警及处置机制,尤其是明确风险处置的触发条件、制定退出风险处置预案、丰富风险处置工具箱。在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中,要积极发挥存款保险基金和各行业保障基金的作用。存款保险基金应及时通过收购承接、过桥银行、经营中救助和存款偿付等方式处置风险,以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金融和社会稳定。各行业保障基金应积极参与处置方案设计、方案实 施等工作。

10、推动总损失吸收能力规则早日出台

经初步测算,四家G-SIBs(全球系统重要银行,工农中建)的资本缺口较大,满足TLAC要求存在较大压力。 我国G-SIBs执行TLAC(总损失吸收能力)框架的时间已较为紧迫,有关部门应密切协作, 推动TLAC规则早日出台,并采取综合措施,进行系统性研究设计,为我国G-SIBs按时达标创造有利条件。

来源:界面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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