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创板投价报告约束新规出炉,强制采用至少两种估值方法

近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向各券商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明确科创板投资价值研究报告要求的通知》。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记者 | 满乐

科创板企业投价报告迎来新约束。

界面新闻获悉,近日,针对科创板项目发行过程中投资价值研究报告质量控制不严格,内容不规范的问题,中国证券业协会向各券商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明确科创板投资价值研究报告要求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旨在通过规范投价报告,强化证券公司履职担责,促进新股发行合理定价。

按照《通知》的要求,投价报告整体上应满足独立、审慎、客观的原则,资料来源应具有权威性,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主承销商的证券分析师应当独立撰写投价报告并署名。

除此以外,投价报告还应将科创板发行人与主要竞争者进行比较,评估行业地位。投价报告中的可比公司原则上应与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可比公司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增减。且在“可比上市公司分析”中,应同时列举两个口径的可比上市公司市盈率。

对于较难评估的发行人盈利能力预测问题,《通知》中也要求盈利预测模型,应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以及现金流量表三张报表的完整预测以及其他为完成预测而需要制作的辅助报表,从而预测公司未来的资产负债、利润和现金流量的相对完整的财务状况。

具体到核心的估值方法上,《通知》要求投价报告应给出本次公开发行股奡后整体市值区间、假设不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的情况下的每股估值区间、对应的发行市盈率、计算方式等。

值得注意的是,新规还特别提出“估值方法客观专业,至少两种”,“估值方法可参照《私募投资基金非上市股权投资估值指引(试行)》”。

“新规要求参照《私募投资基金非上市股权投资估值指引(试行)》,这和现在科创板偏向二级市场估值定价的主思路有所不同”。有从事科创板研究的券商分析师表示,这一转变不会对现有科创板估值带来较大影响,“从偏二级思路转向偏一级思路,大家还是用市场认可的最近融资价格法、市场乘数法、行业指标法进行估值,最终结果不会相差很大”。

但另一位北京地区券商分析师指出,《通知》通过规范估值方法,强制平滑了市场上差异较大的估值结论。“比如强制要求采用两种估值方法,以前只用一种就可以了。估计未来对科创板企业估值要用一套普适的估值方法和一套针对行业的估值方法,估值结果更为客观”。

除强制要求投价报告采用两种估值方法外,《通知》中还明确,投价报告估值结论,应针对发行人给出三种口径的发行市盈率。发行人为盈利的,其发行市销率和发行市净率也需主承销券商分析师在投价报告中给出两种口径的结论。

目前,市场对科创板企业的估值方法一般会采用绝对估值法、相对估值法、资产价值法三种普适性的估值方法,进而掺杂针对不同生命周期和行业的特定估值方法。

比如天风证券就在研报中表示,创新药企业适用DCF 估值、CRO/CMO企业适用DCF估值、医疗器械企业适用 EV/EBITDA 倍数估值。

“但即便采用同种估值方法,最后的估值结果也可能千差万别。企业未来现金流等指标无法准确预测,每个分析师都有自己的方法”。上述北京地区券商分析师表示,监管设置多口径估值方法得出估值结论的初衷即是在规避估值不客观、不准确的风险。“几种估值方法得出的结论不能互相矛盾,最少数值不能相差太多”。

来源:界面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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