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农民工工资70%发生在建筑领域,发包方有3种情形或将承担清偿责任

《征求意见稿》此次明确提出,用人单位应当每月至少向农民工足额支付一次工资。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28836万人的农民工群体,常常因被欠薪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尽管近年来中国政府多次聚焦于此,欠薪问题依然难解。

据人社部此前数据,仅2018年11月1日到2019年1月18日,各地共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2.8万件,所涉工资金额达57亿元。

在此背景之下,人社部2019年8月13日在官网发布《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见稿》),规定农民工提供劳动后有权依法按时足额获得工资报酬。任何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无故拖欠或者克扣。

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此次明确提出,用人单位应当每月至少向农民工足额支付一次工资。同时,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时,应当向农民工提供其本人的工资清单。

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以分别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用人单位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工资计算和支付周期由双方约定,但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院张彤认为,“长期以来,农民工在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如此庞大的群体的富足和发展成为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因素,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是劳动力市场完善的一种标志。”

“随着我国宏观经济不断发展变化,劳动力市场城乡身份差异日趋淡化。但只有农民工真正实现同工同酬同权利,农民工的经济权利才能得到保障。”张彤称。

事实上,自2003年起,全国各地政府每年均会在春节前集中开展为农民工追讨工资的“清欠”运动,人社部、公安部和住建部等多部门也相继制定了一系列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措施,此后各地纷纷探索建立相关制度,其中包括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制度和农民工工资支付诚信制度等。

2017年,人社部发布《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并印发《治欠保支三年行动计划(2017—2019)》,明确了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明确时间表和路线图,力争到2020年实现农民工工资基本无拖欠。

距离“无拖欠”目标仅剩一年,《征求意见稿》再度明确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清偿责任主体,并对工程建设领域提出特别保障措施。

在此之前,2018年7月2日,住建部发布《关于加快推进实施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2019年7月16日,住建部等六部门发布《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两份重要文件在内容中持续推动“保函代替各类保证金”的制度办法,并对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的全面推广与实践应用提出具体指导意见。

上述两份文件出台背后一个重要原因是,拖欠工资的现象主要发生在建筑施工企业和餐饮服务等企业,全国总工会的数据显示,建筑施工企业占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70%。

江苏省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邹新树认分析,在建设领域的资金链条上,和农民工工资直接相连的是一条由“发包单位—总承包商—分包商—施工企业—工头—农民工”等主体构成的资金流。

“当前,在我国建设领域,发包单位拖欠工程款,导致资金链一开始就处于断裂状态,是这个领域内由来已久而且愈演愈烈的顽症之一。”邹新树调研发现,“综合各地情况来看,房地产开发商和地方政府拖欠工程款普遍占拖欠总数的70%,无疑是拖欠大户。”

针对建筑领域普遍存在的工程分包情况,此次的《征求意见稿》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现拖欠为完成相关工作任务或施工任务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的,由发包单位依法承担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责任:(一)用人单位将工作任务发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的;(二)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的;(三)承包单位将其所承包的建设工程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的。

企业允许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或者承揽建设工程,出现拖欠为该经营或施工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的,由该企业依法承担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责任。

《征求意见稿》强调,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建设项目开工之日起三十日内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并报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书面备案。

“完善并严格执行建设工程的立项审批,规划许可和工程款支付等管理制度,加强政府对投资工程的监管,有利于从源头上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行为发生。”邹新树称。

邹新树还建议,为了从整体上转变农民工的弱势地位,应加强农民工的组织性,在具体操作上,应设立专业的劳务公司,便于劳务公司与建筑施工企业签订用工合同,明确约定劳务费支付办法,比如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进度同步支付劳务费等。

而四川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四川省法学会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王蓓则认为,“尽管建筑业是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典型领域,但实践中其他行业也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有的还比较严重。因此,现阶段我国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的发展是不均衡的,对其他领域的规定较少。”

此外,王蓓曾撰文指出,“我国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方面的惯常做法是采用行政措施,但通过法律手段来构建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才是长远之计。”

来源:界面新闻

广告等商务合作,请点击这里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

打开界面新闻APP,查看原文
界面新闻
打开界面新闻,查看更多专业报道

热门评论

打开APP,查看全部评论,抢神评席位

热门推荐

    下载界面APP 订阅更多品牌栏目
      界面新闻
      界面新闻
      只服务于独立思考的人群
      打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