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新设基金公司总经理、督察长2年内不得离职

3月1日,证监会进一步推进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行政许可公开工作:一是公开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行政许可反馈意见内容;二是进一步公开基金类的审核标准。

3月1日,证监会表示,为进一步提高行政许可审核工作透明度,切实维护公众和市场的知情权、监督权,将进一步推进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行政许可公开工作:一是公开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行政许可反馈意见内容;二是进一步公开基金类的审核标准。

在进一步公开基金类审核标准方面,证监会制定《基金类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1号》,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第六条的适用问题作出详细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基金类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1号》对新设基金管理公司的总经理、督察长的任职标准提出了多项要求。例如,新设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督察长,需具备一定的公募基金管理经验或证券资产管理经验,且至少1人有公募基金管理从业经历,其中督察长需具备一定的公募基金管理(或证券资产管理)合规风控管理经验;拟任总经理需具备5年以上的公募基金管理经验或证券资产管理经验;拟任督察长需具备5年以上的资产管理合规风控管理经验。

此外,《基金类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1号》规定,新设基金管理公司的拟任总经理和督察长应在基金管理公司设立批复之后30日内从原任职机构离职。拟任总经理、督察长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原则上2年内不得离职,特殊情况经证监会认可的除外。

全文如下:

为进一步提高行政许可审核工作透明度,切实维护公众和市场的知情权、监督权,证监会扎实推进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行政许可公开工作。

一是公开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行政许可反馈意见内容。在“自2010年1月起每周公开证券机构类行政许可审核进程”基础上,自2019年3月1日起,每周在证监会官网“机构部”栏目下,向社会公开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行政许可反馈意见内容。

二是进一步公开基金类审核标准。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等规定,证监会制定《基金类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1号》,在证监会官网“机构部”栏目下予以公开。

《基金类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1号》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第六条的适用问题现作如下规定: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申请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二)通过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授权机构组织的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三)具有3年以上基金、证券、银行等金融相关领域的工作经历及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管理经历,督察长还应当具有法律、会计、监察、稽核等工作经历;(四)没有《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基金从业人员的情形;(五)最近3年没有受到证券、银行、工商和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为进一步强化新设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督察长的胜任能力,新设基金管理公司拟任总经理、督察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新设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督察长,需具备一定的公募基金管理经验或证券资产管理经验,且至少1人有公募基金管理从业经历,其中督察长需具备一定的公募基金管理(或证券资产管理)合规风控管理经验。

二、拟任总经理需具备5年以上的公募基金管理经验或证券资产管理经验,且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担任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副总经理及以上职务满2年;2、担任大中型(资产管理规模行业排名前1/3)公募基金管理公司部门负责人满4年;3、担任证券公司分管资管业务副总经理及以上职务满2年或公募部门负责人满2年;4、担任证券资管子公司副总经理及以上职务满2年;5、担任保险资管公司负责公募业务的副总经理及以上职务满4年或公募部门负责人满4年;6、担任监管部门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监管岗位副处级及以上职务满2年;7、担任自律组织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自律管理部门副职及以上职务满2年。

三、拟任督察长除应当符合《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条件外,需具备5年以上的资产管理合规风控管理经验,且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担任公募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长或公募基金管理人公募业务合规负责人满2年;2、在公募基金管理机构、证券公司、证券资管子公司从事公募基金管理业务或者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相关的监察稽核、风险管理工作,担任部门负责人满2年;3、担任取得资产管理业务牌照的证券公司的合规总监职务满2年;4、担任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合规部门负责人满4年,其从业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须满足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管理良好、最近3年证券资产管理规模合计不低于150亿元;5、担任监管部门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监管岗位主任科员及以上职务满2年;6、担任自律组织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自律管理部门副职及以上职务满2年。

四、拟任总经理和督察长应在基金管理公司设立批复之后30日内从原任职机构离职。拟任总经理、督察长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原则上2年内不得离职,特殊情况经证监会认可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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