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存量基础设施规模超100万亿,若证券化可解地方债风险

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指出,发展基础设施REITs的重要意义在于:一方面可以盘活存量资产,降低宏观杠杆率,化解地方债务风险;另一方面,可为社会资本提供多种可供选择的退出方式。

2018年5月19日,港珠澳大桥珠海往香港方向入口。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光华思想力”REITs课题组指出,中国存量基础设施存量规模超过100万亿,若仅将1%进行证券化,即可撑起一个万亿规模的基础设施REITs市场。

课题组认为,发展基础设施REITs的重要意义在于:一方面可以盘活存量资产,降低宏观杠杆率,化解地方债务风险;另一方面,可为社会资本提供多种可供选择的退出方式,起到基础设施项目定价的锚的作用,普通投资者也能够共享基础设施投资的收益。

课题组表示,中国基础设施REITs的市场建设应充分考虑监管规则、资产类别、估值定价以及法律等重要因素,以试点的方式探索推进符合中国国情的基础设施REITs或类似产品。

潜在市场规模超万亿

课题组从多个角度测算了中国基础设施REITs的潜在市场规模。

从基础设施存量占比角度看,至2017年末,中国城镇基础设施累计投资额达到113.68万亿元,而基础设施累计投资额可视为以成本计量的基础设施存量规模;中国基础设施投资的资金来源以财政支出和银行债务为主,资本市场提供的资金极为有限,证券化率很低。REITs作为相对合适的资产证券化产品,若能在中国鼓励和推广,按百分之一的证券化率计,即可以达到万亿级的REITs市场规模。其中,收费公路作为较为合适的REITs基础资产,以REITs为方向的证券化率可较高,若能达10%,则仅该类资产便可达到8000亿元以上的市场规模。

从经济总量占比角度看,2017年中国GDP总值为82.7万亿元人民币,折约12.3万亿美元,同年美国GDP总值为19.4万亿美元。截至目前,美国基础设施REITs与MLPs的资产总市值将近5000亿美元,占美国GDP比例为2.58%。以此比例计算,未来中国基础设施REITs市场规模将达2.1万亿元;而考虑到“中国的基础设施占经济的比重大约为9%,而美国和欧洲国家的这一比重大约为2.5%”,中国基础设施REITs占GDP的比重可能更高。

无论从哪个角度观察,基础设施REITs都将是一个万亿体量的市场。 更重要的是,基础设施REITs的引入,有望改变中国基础设施传统投融资模式。

课题组认为,中国基础设施传统投融资模式下,存在投资效益不一、融资渠道狭窄、资本退出困难等问题,导致地方政府债务负担重;而基础设施REITs拥有其他融资方式所不具备的优势和特点,与基础设施领域资金需求非常匹配,无论在宏观经济层面的降杠杆、补短板,还是在基础设施行业的投融资模式改革,以及微观层面的企业竞争力提升等方面,均具有积极的意义。

市场建设需考虑四大因素

课题组表示,由于基础设施资产不同于房地产,加上中国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情况也与国外有很大差别,因此在推出REITs或类似产品时,要做周详的考虑。其中,有四大需要主要考虑的因素。

一是监管规则。中国的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和盈利模式等方面与西方国家有较大区别,比如存在大量的经营性资产、投融资模式不同、收费模式多样、PPP发展程度不同等等,因此,需在制定监管规则时充分考虑国情和基础设施的特点,在实现公众投资者分享基础设施收益的同时,保持投资、建设、运营等单位所应承担的社会责任,既考虑资产收益的持续稳定增长,又确保收费合理及社会民生负担不增加。印度在制定规则时采用的对项目管理人进行监管的相关措施,便体现了这些考虑因素。

二是基础资产类别。从美国的操作经验来看,基础资产较严格的准入条件设置为市场成功发展的重要环节,多选择现金流稳定增长的优质存量基础设施。海外合适的资产类型包括能源(电力和油气输送)、交通(收费公路机场港口)、无线通讯等。中国从资产付费模式、风险收益水平、市场规模等方面考虑,可重点考虑燃气、供电、供水、供热、污水及垃圾处理等市政设施,公路、铁路(含高铁、地铁等)、机场、港口码头等交通设施,教育、健康、养老、保障房等公共服务设施以及物流和环保类资产。可优先以保障房、物流、高铁、收费公路和环保类资产为主开展试点工作,进行研究和探索。

三是合理的估值定价体系。在估值过程中,需要重点考虑营运收费价格、收益的波动、特许经营权期限等重要因素。营运收费价格方面,“在基础设施运营收费定价时,需要具备合理有效的价格调整机制,该机制应适当考虑通胀因素,允许价格在合理的范围内逐年调整”;收益波动方面,“如收费公路,虽然里程单价因受政府管制而保持稳定,但未来交通量预测的难度较高,并且政策风险、替代品风险等难以预计,因此未来收益存在波动较大的风险,从而使得以收益法为基础的资产定价存在难度,需要结合各方面因素综合考虑”;特许经营权期限上,“需参考特许经营权期限内的内部收益率,作为REITs的定价基准”。

四是法律与行政事项。在基础设施领域,核心事项是特许经营权的转让,而“REITs在设立过程中,会涉及到资产或特许经营权的流转,需要地方政府进行批准”;另外,地方政府的公权力要合理使用,在项目合同中,政府方往往享有在特定情形下(例如,项目所提供的公共产品或服务已经不适合或者不再需要,或者会影响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等)单方面决定终止项目的权利。实践中政府方的此项权利应当予以明确限定,以免被滥用。

综合以上分析,课题组提出以下三条建议:

一、尽快出台REITs规则,并推出试点产品。建立REITs发行、上市、信息披露和监管规则,并充分考虑基础设施资产的自身特点,以体现与一般持有型不动产的区别。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基础设施资产、PPP项目发行REITs产品,应考虑以试点的方式,优先考虑风险小、收益稳定、主体经营稳健的项目与监管规则的制定与细化同步推进。

二、给予税收支持政策。建议监管部门根据基础设施REITs“公众拥有、公众使用、公众受益”的特性,在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印花税等方面给予配套支持。

 三、培育投资机构和市场专业机构。一方面,为了有效吸引合格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参与REITs投资、保持二级市场活跃度,建议适当降低REITs产品投资和转让门槛;另一方面,也要高度重视中国资本市场的投资者教育工作。同时,要加强基础设施REITs的发展,基金管理人、律师、会计师、审计师、资产评估师等专业型人才的队伍建设工作不可或缺。

来源:界面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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