梯若尔:互联网时代的规制难题与竞争政策

竞争政策最值得重视。而规制以及拆分政策,都不值得在新经济中鼓励。

图片为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让·梯若尔在发表演讲,由会议主办方提供

文 | 周静

编辑 |黄锫坚

从中国的BAT到美国的FANG,今天的人们已离不开互联网巨头的服务和深刻影响。

3月发酵的Facebook 5000万用户隐私信息泄露事件引发全球关注。各国也相继立法,维护消费者的利益。5月25日,被称为“史上最严”的GDPR数据保护法案在欧盟开始全面执行。而在中国,6月的“头腾大战”(头条与腾讯相互诉讼)让人联想起当年的“3Q大战”(360与腾讯之间诉讼)。团购领域从“千团大战”到“新美大”独存,打车软件从“群雄争霸”到滴滴独大,大部分新兴产业似乎都在走向日趋集中的市场格局。这种赢家通吃的局面会不会抑制创新和活力,甚至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呢?诸多问题引发了人们持续关注,平台竞争、跨界竞争、注意力竞争等名词不断涌现。传统的竞争政策和监管模式遭遇挑战,如何重新理解竞争、什么是更合适的竞争政策和监管模式,学界和执法部门都没有定论。

“目前全球前十大企业中有七家是属于双边市场平台的企业。”在16日召开的“互联网时代的竞争与治理”研讨会上,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让·梯若尔(Jean Tirole)说,他在主旨发言中简单概括了互联网巨头的共性,并提出许多监管难题和解决思路。这次会议由清华大学经管学院、《比较》编辑室、互联网经济学研究联盟等单位共同举办。从学术“产量”上来说,梯若尔一人可抵二十人的团队。过去数十年他的研究涉及微观理论、产业组织、公共经济学、金融学等多个领域,2014年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的原因是“他对市场势力和自然垄断监管的分析”。此次北京之行,梯若尔与中国监管机构的部分负责人、反垄断学者和平台经济学专家一道,多次讨论国际国内的监管难题。

梯若尔指出,政府对企业的监管主要包括四方面:一是针对水电煤气这样的公用事业的规制,二是拆分,比如美国的AT&T被拆分,三是实施竞争政策,四是产业政策。在互联网领域,这些政策应该包含什么内容,会带来什么影响,都需要深入思考。四方面的监管中,梯若尔认为,竞争政策最值得重视。而规制以及拆分政策,都不值得在新经济中鼓励。比如,政府如果直接去规制Facebook或Google公司,就得跟踪公司的生命周期,考虑失败的因素、成本以及预期的回报,这些都很难做到。如果要拆分Google,就要识别出Google的关键设施是什么,或者是说自然垄断的瓶颈。这些问题都相当复杂。与会的中国专家学者,就中国互联网实践的许多特色和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平台企业的兼容和开放

在演讲中,梯若尔描述了目前的竞争格局:世界上十大企业中有七家都是属于双边市场平台的企业,所谓双边市场平台,即买家和卖家都要在一个平台上才能撮合生意。比如说中国的滴滴撮合了司机和乘客。比如VISA等支付卡,一方面商户要接入,另一方面血拼一族也要乐于使用。这很容易就出现赢家通吃的局面,一家或几家企业主导了某个特定行业。对于这种企业该如何监管?梯若尔认为,关键要看市场力量是否存在可兼容性,监管者一定要促成兼容性。

梯若尔说,企业有权选择开放或封闭的架构,比如1980年代,微软和苹果之间激烈竞争,微软最终决定开放自己的平台,此后Windows上诞生了很多应用。而乔布斯在2007年推出iPhone时,所有应用程序都是苹果自己开发的,后来才改变想法允许第三方提供App。所以,平台是否允许兼容,是平台企业所作的一个商业决策,绝大多数情况下不需要监管者干预。此外,平台的开放越来越成为一个商业上的趋势。

对商户和用户而言,最关心的问题是,他们可不可以选择进入多个平台?比如说是否可以在多个社交软件上都有自己的个人账户?梯若尔提到的这个问题,和被国人关注的“二选一”有很大相关性。

目前,在零售、外卖、出行等多个市场上,都出现了“二选一”的问题,对于这个问题怎么看,一直存在着很大的争议。一位与会专家认为:在平台市场下,反垄断的相关市场如何认定存在着很大的困难,例如平台能不能与传统零售市场划为一个市场就有争议,这给执法者带来了很大的挑战,很难用传统的反垄断理论来进行分析。对于这类问题,应该秉承两个原则,一是看是否增强了社会总体福利。二是看这种行为是否以一种不正当手段损害了竞争对手的利益,损害了正当经营者的利益,或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另一位参会专家则认为,《反垄断法》或者我们的竞争理论、竞争政策同样应该适用互联网企业,但是在执法的时候可能还是要考虑这个行业的特殊性。如果平台“二选一”明显限制了竞争,就应该用《反垄断法》加以纠正,而如果对竞争影响不大,就不应该过度干预。

还有专家认为,中国的“二选一”还有其独特的背景。以网约车为例,某些地方政府发布的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一台网约车、一个司机只能加入一个平台,而这就在客观上造成了“二选一”的结果。

新经济不应鼓励规制以及拆分的政策

目前存在一种呼声,认为政府可以像监管电力、电信等公共事业一样来规制Facebook和Google这样的互联网巨头。在规制、拆分、竞争政策和产业政策这四种政策选择中,梯若尔认为,竞争政策最值得重视。而规制和拆分政策,都不值得在新经济中鼓励。

在他看来,用旧的监管规定对互联网进行监管是很难实现的。1990年代,美国针对天然垄断的电信公司,采取了服务成本、价格上限等绩效规制。如果对Google和Facebook进行类似规制的话,则需要考虑两个问题。

首先,必须跟踪整个公司的生命周期。目前的平台企业都很成功,但在这些成功平台的背后,还有很多平台失败。只有1%的可能成为新的Google,另外99%的情况下企业都会失败。所以,需要考虑到失败的因素和成本,以及预期的回报。如果没有相关数据跟踪整个生命周期,人们很难预测某个公司是否能成为下一个谷歌。药品研发的过程类似,大多数研究项目都会失败,只有个别研究项目会成功并赚很多钱,但是概率很低。另外,这些平台公司的收入往往来自全球各国,在不同国家面对不同的监管者。这种情况下如何确定收入和成本,包括转移定价问题。这些情况很难甄别清楚。

其次,如果想拆分Google,就必须识别出Google的关键设施是什么,是搜索引擎,还是它的数据?对竞争对手来说,这很重要,他们希望关键设施由一个独立的公司来运营。以铁路为例,铁路线是关键设施,铁路运营可以由多家公司竞争。电力也类似,电网是关键设施,发电厂可以多家互相竞争。如果说把Google的搜索引擎当作关键设施拆分出来,这样就和Gmail邮箱、YouTube等分开了,搜索引擎的数据就会少一些。那么拆分之后,搜索引擎可能就不像现在这么好用了。所以,盲目拆分可能会和消费者利益产生冲突。

让并购促进,而非扼杀竞争

在互联网产业中,兼并收购是一种十分常见的现象。尽管多数的并购本身是竞争的结果,有助于资源配置效率的提高,但也有一些并购可能会扼杀创新。梯若尔将这种收购称为“杀手式收购”,即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为了避免竞争,将竞争者直接收购。例如,Facebook对Instagram的收购就是这种类型的收购。尽管并没有足够的数字证据表明这场收购会有损社会福利,但梯若尔认为从直觉上看,这场并购更有可能会产生阻碍竞争的效果,因此是不应该的。

更麻烦的是,一些大公司在收购新企业后,还要消灭其原本的业务。比如在医药行业,大公司经常收购小公司开发出来的新药,尤其当这种新药会对已有药品产生竞争威胁时。某些情况下,大的医药企业在收购小企业的在研项目后,不再继续研发,而是放弃这种药。这对于社会福祉来说不是什么好事。针对这种情况,梯若尔建议监管当局发挥作用,仔细衡量是否批准他们的收购。反垄断机构面对这种情况,应该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如果大企业并购的目的就是为了控制新企业,损害竞争,就需要监管者密切关注;如果并购的目的是进行优势互补,特别是大企业不谋求对新企业的控制,而是给后者足够的独立运营空间,那么这种并购反而有利于行业的整体发展和繁荣,值得鼓励。

保护隐私和促进竞争之间可能存在冲突

梯若尔在演讲中提出,用户的隐私保护和促进竞争之间可能存在冲突。

GDPR是欧盟今年出台的有关数据保护的法律,该政策的一个目的就是减少数据转售。梯若尔说,这一举措的初衷是保护用户隐私,但它是否也会导致平台永远把控这些数据,其他人无法跟他们竞争呢?比如Google拥有很多数据,其它竞争者没有这么多数据,只能从Google那里购买。现在不允许这种数据买卖,竞争者也就无法发展了。尽管监管部门是出于好心,希望保护用户隐私权,但意想不到的负面效果是,Google等巨头对数据的垄断更加稳固了。

谈及用户信息,一位参会专家补充了一个观点。“大家都认为,数据是最重要的资产,但最让人头疼的是,数据产权无法确定。无论在中国、美国、欧洲,数据的产权都没有清楚界定。从消费者收集的数据,到底属于消费者,还是属于互联网公司?在市场经济里,如果产权没有清晰界定,其他的交易就很难界定,更不要说反垄断等问题的探讨了。”

另一位专家补充说:大数据在交通管理等公共服务方面用得比较好,但如果数据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归属不明确,就不可能形成一个可交易的数据市场。只有产权界定清晰,个人隐私数据经过清洗,被严格保护,市场才能形成。

最优价格担保(MFN)与价格歧视

梯若尔在演讲中详细介绍了互联网经济中的最优价格担保(MFN,即最惠国待遇条款):一位消费者想订旧金山某酒店的房间,他可以去访问缤客网站(类似中国的携程),缤客网站向他保证,在缤客订的房间一定是最便宜的。因为其网站上展示的酒店已承诺,在缤客平台上的价格是最便宜的,所以消费者在别的平台上找不到更优惠的价格,他如果直接去酒店订房,价格都没有这么优惠。对消费者来说,这似乎是一件好事,但事实并非如此简单。缤客会对酒店说,20%的市场份额都在我这儿,要想获得这20%的客户,就必须同意缤客的最优价格条件,并且必须把房间价格的25%给网站作佣金。因此酒店的费用其实提高了,而且把费用传递给每一个客户。酒店不仅对缤客的客户增收25%,对其他人也加收25%。结果就是,平台可以赚很多钱,消费者的成本却增加了。

一位参会专家对这个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疑问。他说,在交通高峰时期,网约车平台会出现加价,消费者之间相互竞争,价高者获得服务。这和传统经济学上所理解的让消费者有更多选择、更低价格、更高质量是背离的。

让·梯若尔教授回应说,高峰时期的价格歧视做法一直就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平衡市场供需,鼓励大家更合理、更高效地利用交通资源。消费者可以选择走路、骑自行车、坐地铁,也可以选择坐朋友的车,而不仅仅是坐出租车。当然,消费者或许认为这不公平,但就如同坐飞机时经济舱肯定比公务舱价格低一样,这并不能算不公平。

梯若尔认为,值得注意的问题是,平台如果根据掌握的数据,预测消费者的支付意愿,来搞价格歧视的话,那就是不好的行为。

在会议中, 梯若尔教授还详细讲解了专利池、算法共谋等问题,引起与会专家的更多深入讨论。

来源:界面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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