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控监管办法绸缪:规范产融混同运作或成方向

据多家媒体报道,酝酿中的金控监管办法或考虑将一家公司持有多张金融牌照的情形纳入金控监管序列,而金控公司旗下的非金融资产规模则不得超过总资产的20%。

21世纪经济报道 李维 北京报道

有关监管层起草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办法(下称金控监管办法)的传闻不胫而走,并引发机构市场关注。

据多家媒体报道,酝酿中的金控监管办法或考虑将一家公司持有多张金融牌照的情形纳入金控监管序列,而金控公司旗下的非金融资产规模则不得超过总资产的20%。

12月11日,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从接近监管层的投行人士处获悉,传闻中的上述监管指标和比例并未确定,但金控监管办法可能会就金控公司、金融机构的股权治理、风险隔离、关联关系等事项建立多维度的约束机制。

业内人士指出,这一监管方向或对部分旗下拥有金融机构的产业集团带来股权结构调整上的合规挑战;而据记者发现,今年以来已有不少金控平台正在对旗下金融资产进行出售或股权调整。

金控监管呼之欲出

央行等多部门对金控监管办法的起草并非秘密。

早在今年5月,有关金控公司即将持牌经营的消息就已流出,而在11月,央行公开对外表示,力争让金融监管办法在2019年上半年落地,而央行今年已经对包括招商局集团、北京金融控股集团、蚂蚁金服、苏宁集团、上海国际集团五家机构启动了模拟监管试点。

日前,亦有消息称金控监管办法正考虑将一家公司持有多张金融牌照的情形纳入金控监管序列,同时规定金控公司旗下不得持有超过总资产20%的非金融企业资产。

12月11日,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从接近监管层的投行人士处获悉,上述传闻中指标及比例尚未确定,但监管方向的确将在金控公司、金融机构的股权安排、风险隔离、关联方行为上提出更多的约束。

“传闻的指标有一些粗,还要思考的是金控监管办法是否要对金融牌照进行分类监管。”上述接近监管层的投行人士指出,“金控的组织类型也有很多种,有的是作为持股平台的集团公司,有的本身就以金融机构作为持股平台,不同的组织类型所适用的监管方式可能也会不一样。”

“再比如要求金控企业不得持有非金融业务,但这些业务也可能转而由关联方持有,同样无法实现产融混同下的风险隔离目标。”上述投行人士指出,“不过大的方向仍然将要求金控企业及旗下的金融机构有清晰、明确、稳定的股权结构,同时针对可能存在的关联方行为也将提出约束措施。”

有分析人士认为,金控监管办法所针对的更多是银行、保险、券商等资本经营型机构。

“银行、保险等具有较强的资金募集能力,容易带来较大的外部性和关联方风险。在安邦、宝能等案例中,能看到实控人利用旗下金融机构来为自身运作募资,存在‘公器私用’的嫌疑。”12月11日,北京一家中型券商非银金融分析师表示,“相比之下,第三方支付、基金销售等功能性牌照的外部性则相对可控。”

但从此前监管人士针对当下金控监管试点的表态看来,金控监管办法涵盖传统的资本经营型机构外,还将对类金融、新金融业务形成覆盖。

“(试点)既有央企控股的金控公司、地方国企控股的金控公司,也有互联网企业向金融业拓展后形成的综合性金融平台。通过选取不同类型的机构进行模拟监管。” 央行办公厅主任、金融稳定局局长周学东在11月2日表示,“为的是未来制定出来的监管办法能更有操作性,既适用于传统金控,也适用于新金融。”

规范产融混同

在前述接近监管层的投行人士看来,在股权治理、风险隔离、关联关系等环节加强对金控企业监管,既是对不同类型金融业务之间风险传递的防范,也是对一些产业资本利用旗下金融机构满足自身需求的关联方活动的约束。

“一是防范金控模式下的风险易传递性,多家持牌机构、特别是资本消耗型机构集中在同一平台下控股,容易存在风险传递。二是规范关联方融资,不少产业资本拿金融牌照很多时候都是为了产融混同运作,这类现象以房地产为代表的重资产行业居多。”前述接近监管层的投行人士表示。

事实上,产融混同运作给金融机构带来的关联方风险并不鲜见。

例如记者获悉,一家大型民营上市房企成为某地方城商行第一大股东后,其内部曾向该行负责人口头提出大规模的融资要求,并作为该行负责人的考核指标,一度成为该行经营人士的困扰。

“(大股东)就提出这么一个数,然后不告诉你怎么办,买债也好,贷款也好,反正让你自己去想办法,但是行里的额度、集中度等指标又是做不来这么多的。”一位接近上述被持股的城商行人士10月份曾对记者表示。

“仅仅让金控公司出清非金融业务是不够的,还要从金控公司的实控人身份来进行监管。”该人士同时表示,“比较理想的状态是金控企业要么归属国有控股,要么采取呈分散持股状态的无实际控制人结构,防止单一股东对金融机构资源的违规占用。”

对于上述监管方向是否影响产融结合的质疑,上述投行人士则认为,厘清金控公司、金融机构的股权关系与资产结构,是为了更好地规范产融结合。

“这个监管方向并不是限制产融融合,而是更好地规范产融融合,让产融融合在监管框架内以阳光化的方式运行。”上述接近监管层的投行人士表示。

事实上,一些大型金控集团也在期待金控监管办法的尽快落地,以保证其合规展业。

“要尽快出台相关制度,尽快出台‘金控公司监管办法’,”11月24日,中国光大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李晓鹏曾公开表示,“使金控集团发展‘有法可依’;而且要为金控集团‘正名’,通过引导金控集团规范发展,发挥金控集团在服务实体经济、完善现代化金融体系和公司治理,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方面的重要作用。”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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