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上海总部支持民企和科创20条:力争每年办理再贴现超过150亿元

通过发挥中央银行货币信贷工具导向支撑作用,增强民营企业信心;通过拓宽融资渠道、创新融资模式,缓解民营企业和科技创新企业融资难并努力降低融资成本;通过健全完善考核激励机制,为民营企业和科技创新企业营造更加公平便利的融资环境。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11月22日,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民营企业和科技创新企业金融服务的实施意见》(下称《实施意见》),通过四大方面共20条意见,重点聚焦进一步提升对民营企业、科技创新企业的金融服务水平,旨在引导更多金融资源“精准滴灌”支持上海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和科创中心建设。

央行上海总部称,《实施意见》坚持问题导向,重点解决民营企业和科技创新企业面临的几个突出问题:一是解决信心问题,通过发挥中央银行货币信贷工具导向支撑作用,增强民营企业信心;二是解决融资难、融资贵问题,通过拓宽融资渠道、创新融资模式,缓解民营企业和科技创新企业融资难并努力降低融资成本;三是解决公平便利的问题,通过健全完善考核激励机制,为民营企业和科技创新企业营造更加公平便利的融资环境。

为了切实发挥中央银行货币信贷工具导向支撑作用,增强民营企业信心,《实施意见》运用了多种货币信贷工具“多管齐下”切实传导优惠政策:

一是要求充分发挥再贷款定向调控、精准滴灌功能,将不少于100亿元的再贷款额度聚焦于科技创新、先进制造业等重点领域民营、小微企业,同时努力撬动金融机构运用自有资金进一步加大信贷投放。金融机构要切实将再贷款优惠利率传导至企业,运用再贷款资金发放的民营、小微企业贷款加权平均利率,要低于运用其他资金发放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加权平均利率。

二是加大对民营企业票据融资支持力度,要求对民营企业票据再贴现不设单张和总额的限制,对有一定规模和行业知名度的民营企业票据再贴现重点倾斜。开通科技创新企业票据再贴现绿色通道,对科技型小微企业小额票据(票面金额500万元及以下)优先办理再贴现。力争每年办理民营企业和科技型小微企业再贴现超过150亿元,把央行再贴现优惠政策切实传导至民营企业和科技型小微企业。

三是落实“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政策,要求发挥金融管理部门、政府部门、金融机构、债券市场专业机构等多方合力,通过创设信用风险缓释工具、担保增信等多种方式,重点支持暂时遇到困难,但有市场、有前景、技术有竞争力的民营企业债券融资。金融机构要积极参与相关工作,推动债券融资支持工具在上海有效实施。

四是发挥好抵押补充贷款资金的引导作用,要求辖内开发性和政策性金融机构积极运用抵押补充贷款资金加大对科创和外贸领域重点民营、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有效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针对上海的科技企业中民营企业数量占比超过九成的特点,《实施意见》要求拓宽融资渠道、创新融资模式,“精准滴灌”民营企业和科技创新企业,缓解民营和科创企业融资难并努力降低融资成本。具体创新措施包括:积极推动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应用;利用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服务创业群体;支持科技创新企业发债融资;探索发行“双创”金融债券;便利民营企业和科技创新企业使用商业汇票融资;支持民营企业和科技创新企业跨境融资和跨境担保;支持创业投资机构开展投资业务。

值得关注的是,根据《实施意见》,在利用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方面,对金额50万元以下创业担保贷款,无需借款人提供质押担保;企业借款人的贷款最高金额由原100万元提升至200万元。

为支持科技创新企业发债融资,《实施意见》要求金融机构积极发展定向可转票据、信用联结票据等适合定向发行方式的创新产品,推动开展融资工具含权化和结构化试点,为不同类型、不同规模科技创新企业在不同发展阶段提供差异化的融资产品。

为提升民营企业、科技创新企业贸易投资兴业便利化水平,《实施意见》还就优化金融营商环境提出具体要求:支持民营企业和科技创新企业跨境股权投资;支持民营企业和科技创新企业跨境技术资产交易;提升经常项目外汇业务办理便利性;为民营企业和科技创新企业、引进的优秀人才提供全方位跨境金融服务;引导民营企业和科技创新企业完善汇率风险管理;提升支付结算服务能力;优化各类人才涉外金融服务政策。

尤其是对科技创新人才的涉外金融服务政策方面,《实施意见》推出了多项便利举措:便利境内民营企业和科技创新企业的创始人搭建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结构及回购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股权的登记和资金汇兑手续;便利科技创新人才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补办理登记手续;便利科技创新人才从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资金调回手续。支持科技创新人才参与其服务企业在境外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便利股权激励计划的登记手续,衔接非上市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流程;便利拥有境外国籍(或港澳台地区永久身份)的科技创新人才参与其服务企业在境内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的登记及汇兑手续。

《实施意见》还支持金融机构简化跨境金融服务、个人外汇等业务流程,促进民营企业和科技创新企业人才引进。金融机构可以直接为符合条件的引进人才和参与科技创新活动的境外个人依规开立境外个人自由贸易账户,办理境内外合法资金收支、跨境投资以及兑换等配套金融服务等。港澳台专家和外籍专家持合法有效证件,均可直接在金融机构办理结售汇等个人外汇业务。

为了给民营和科技创新企业营造更加公平便利的融资环境,《实施意见》还提出要健全完善考核激励机制:一方面,加强信贷考核监测与正向激励。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将依托宏观审慎评估(MPA)和货币信贷导向效果评估,强化对定向降准、央行资金运用方面的考核,并建立完善民营企业、小微企业、绿色信贷专项评估指标,引导金融机构提升相关领域信贷支持力度,逐步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力争主要商业银行新发放小微企业贷款平均利率比2018年一季度下降1个百分点。对支持成效突出、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央行上海总部将在央行金融机构评级中予以体现,并在200亿元常备借贷便利额度内优先给予流动性支持。

下一步,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将全力推动《实施意见》中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地,尽快使上海的民营企业、科技创新企业享受到政策优惠和便利,促进上海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附: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民营企业和科技创新企业金融服务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上海要加快向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进军的战略部署,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关于进一步深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意见》(银发〔2018〕162号)和上海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提升民营经济活力 大力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委发〔2018〕27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提升对民营企业、科技创新企业的金融服务水平,引导更多金融资源支持上海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和科创中心建设,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发挥中央银行货币信贷工具导向支撑作用,增强民营企业信心

(一)充分发挥再贷款定向调控、精准滴灌功能。将不少于100亿元的再贷款额度聚焦于科技创新、先进制造业等重点领域民营、小微企业,同时努力撬动金融机构运用自有资金进一步加大信贷投放。金融机构要切实将再贷款优惠利率传导至企业,运用再贷款资金发放的民营、小微企业贷款加权平均利率,要低于运用其他资金发放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加权平均利率。

(二)加大对民营企业票据融资支持力度。对民营企业票据再贴现不设单张和总额的限制,对有一定规模和行业知名度的民营企业票据再贴现重点倾斜。开通科技创新企业票据再贴现绿色通道,对科技型小微企业小额票据(票面金额500万元及以下)优先办理再贴现。力争每年办理民营企业和科技型小微企业再贴现超过150亿元,把央行再贴现优惠政策切实传导至民营企业和科技型小微企业。

(三)落实“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政策。发挥金融管理部门、政府部门、金融机构、债券市场专业机构等多方合力,通过创设信用风险缓释工具、担保增信等多种方式,重点支持暂时遇到困难,但有市场、有前景、技术有竞争力的民营企业债券融资。金融机构要积极参与“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的相关工作,推动债券融资支持工具在上海有效实施。

(四)发挥好抵押补充贷款资金的引导作用。辖内开发性和政策性金融机构要积极运用抵押补充贷款资金加大对科创和外贸领域重点民营、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有效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将根据总行授权,扎实做好抵押补充贷款非现场监测、现场核查和效果评估工作。

二、拓宽融资渠道、创新融资模式,缓解民营企业和科技创新企业融资难并努力降低融资成本

(五)积极推动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应用。各金融机构要加大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的应用宣传力度,推动核心企业供应链整体加入平台,强化核心企业与金融机构、平台系统三方对接,开展线上全流程应收账款融资。推动开展政府采购应收账款融资业务和存货融资服务,促进中小微供应商企业融资。

(六)利用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服务创业群体。鼓励上海市创业担保贷款政策经办银行充分利用政策性担保和贷款贴息政策,服务创业人群和初创企业,提高小微科创企业“首贷”可得性。对金额50万元以下创业担保贷款,无需借款人提供质押担保;企业借款人的贷款最高金额由原100万元提升至200万元。各创业担保贷款经办银行要做好业务精准管理、精准统计,健全业务征信数据报送机制,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七)支持科技创新企业发债融资。在上海市政府、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和人民银行上海总部签订的“三方协议”框架下,加大对国家重点支持产业中创新优势企业及符合条件的科技创新企业直接债务融资的支持服务力度。金融机构要优先支持科技创新企业开展债务融资工具和创新产品发行试点;鼓励科技创新企业通过资产证券化方式盘活存量资产,拓宽融资渠道。金融机构要积极发展定向可转票据、信用联结票据等适合定向发行方式的创新产品,推动开展融资工具含权化和结构化试点,为不同类型、不同规模科技创新企业在不同发展阶段提供差异化的融资产品。

(八)探索发行“双创”金融债券。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将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探索发行“双创”金融债券,募集资金用于科技创新企业贷款。金融机构要进一步简化内部流程,提高融资效率,专款专用。

(九)便利民营企业和科技创新企业使用商业汇票融资。鼓励金融机构对民营企业、科技创新企业签发的商业承兑汇票提供保贴服务,加大小额商业汇票的推广。鼓励金融机构运用商业汇票发展供应链金融,促进民营企业、科技创新企业融资便利化。

(十)支持民营企业和科技创新企业跨境融资和跨境担保。支持民营企业、科技创新企业按照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政策等模式举借外债,简化外债登记手续。支持民营企业和科技创新企业境外融资资金调入境内用于合法的投融资活动,支持其合理的债务套期保值交易。简化境外股权、债权融资后的资金调回境内使用手续。支持民营企业和科技创新企业综合运用内保外贷或外保内贷等多种形式的跨境担保开展投融资业务。支持金融机构为开展进出口贸易的民营和小微企业创新贸易融资方式。

(十一)支持创业投资机构开展投资业务。支持专业境外投资者经批准在上海以公司制、合伙制、契约制等多种组织形式设立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和天使投资基金等创业投资机构的资金汇兑;支持创业投资机构以资本项下外汇结汇资金开展对科技创新企业和科技创新人才的投资,包括股权、夹层、可转债、优先股、分级基金、天使投资等多种方式。支持前述外资创业投资机构于境内投资科技创新企业后的本金和收益合法汇出;支持按所投项目分别核算本金和利润金额后即时汇出;适时支持境外投资者对创业投资机构开展循环出资的资金汇兑。

三、优化金融营商环境,提升民营企业和科技创新企业贸易投资兴业便利化水平

(十二)支持民营企业和科技创新企业跨境股权投资。支持民营企业和科技创新企业以获得技术资产、扩展区域市场、自有技术输出等创新技术产能回馈为目的的跨境股权投资资金汇兑,支持合理的境外投资前期费用资金汇出。

(十三)支持民营企业和科技创新企业跨境技术资产交易。支持民营企业和科技创新企业收购境外优质技术、出售自主研发技术的资金汇兑;支持合理的交易保证类资金收支。便利上海市建设科技创新企业资产(或负债)转让市场的交易登记和资金汇兑手续。

(十四)提升经常项目外汇业务办理便利性。针对民营企业和科技创新企业支付境内外关联公司间人员工资、法律、技术服务等项目分摊代垫费用,各外汇指定银行可简化操作流程,放宽分摊代垫时限。针对民营企业和科技创新企业办理与科创项目相关的服务贸易(如差旅、境外培训)等项目支付业务,支持金融机构采用审核电子单证等方式为民营企业和科技创新企业提供创新金融服务,提升相关业务便利性。

(十五)为民营企业和科技创新企业、引进的优秀人才提供全方位跨境金融服务。民营和小微企业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开展的具有真实交易背景的跨境电子商务交易,金融机构和第三方支付机构可依托自由贸易账户,为其提供更加便捷的本外币跨境结算服务,助力民营和小微企业积极开拓国际市场。各金融机构要按照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拓展自贸区跨境金融服务功能的要求,依托自由贸易账户向科技创新活动提供包括技术贸易、研发创新、供应链金融、全功能资金集中管理等在内的全程全方位的跨境金融服务。支持全市科技创新型企业利用自由贸易账户对接国际市场资源,开展针对科技创新的风险投资、股权投资等活动。金融机构可以直接为符合条件的人才和参与科技创新活动的境外个人依规开立境外个人自由贸易账户,办理境内外合法资金收支、跨境投资以及兑换等配套金融服务。

(十六)引导民营企业和科技创新企业完善汇率风险管理。支持金融机构依法推出更多的汇率风险管理产品和解决方案,加强与企业的沟通交流和业务合作,引导企业健全汇率风险管理。鼓励企业在跨境贸易和投融资活动中更多使用人民币结算,以规避汇率风险。

(十七)提升支付结算服务能力。金融机构要为民营企业和科技创新企业提供开户便利,应通过银行官方网站、银行微信公众号、“一窗通”平台等电子渠道受理民营企业及科技创新企业开户预约。对民营企业和科技创新企业开户申请材料,金融机构要优先通过银行账户服务信息系统传输核准类银行账户开户资料电子影像,提升开户效率。金融机构要按照人民银行有关规定优化对民营小微商户的银行卡收单服务,提供多样化的收款方式。支持具有代收代付业务或集团公司业务(含集团公司资金划拨、代理付款、资金归集、账户余额查询、账户明细查询)等业务需要的民营企业及科技创新企业,通过开户银行以入网企业身份接入上海市支付结算综合业务系统,提高民营企业及科技创新企业的资金使用效率。鼓励民营企业及科技创新企业与金融机构在金融基础设施建设、数据挖掘等方面的合作。

(十八)优化各类人才涉外金融服务政策。便利拥有境外国籍(或港澳台地区永久身份)的科技创新人才将境内合法投资处置后所得的资金汇出。便利境内民营企业和科技创新企业的创始人搭建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结构及回购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股权的登记和资金汇兑手续;便利科技创新人才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补办理登记手续;便利科技创新人才从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资金调回手续。支持科技创新人才参与其服务企业在境外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便利股权激励计划的登记手续,衔接非上市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流程;便利拥有境外国籍(或港澳台地区永久身份)的科技创新人才参与其服务企业在境内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的登记及汇兑手续。支持金融机构简化个人外汇业务流程,促进民营企业和科技创新企业人才引进。港澳台专家除《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还可以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作为合法有效身份证件,直接在金融机构办理结售汇等个人外汇业务。外籍专家除护照外,还可以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作为合法有效身份证件,直接在金融机构办理结售汇等个人外汇业务。支持金融机构采用审核电子单证、系统批量处理等方式,通过电子化渠道为民营企业和科技创新企业相关人员办理结售汇、小额购汇提钞等个人外汇创新业务。

四、健全完善考核激励机制,为民营企业和科技创新企业营造更加公平便利的融资环境

(十九)加强信贷考核监测与正向激励。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将依托宏观审慎评估(MPA)和货币信贷导向效果评估,强化对定向降准、央行资金运用方面的考核,并建立完善民营企业、小微企业、绿色信贷专项评估指标,引导金融机构提升相关领域信贷支持力度,逐步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力争主要商业银行新发放小微企业贷款平均利率比2018年一季度下降1个百分点。对支持成效突出、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将在央行金融机构评级中予以体现,并在200亿元常备借贷便利额度内优先给予流动性支持。

(二十)疏通金融机构内部传导机制。各金融机构要从信贷资源安排、内部资金转移价格、授信审批权限设置、绩效考核机制等方面,针对服务民营企业、小微企业和科技创新企业,完善制度安排。对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要一视同仁。对小微企业和科技创新企业通过政策倾斜充分调动相关部门和基层从业人员积极性。

进一步加大对民营企业和科技创新企业的融资支持,做好金融服务工作,是当前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各金融机构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主动担当作为,创新工作思路,不断提升对民营企业和科技创新企业的金融服务水平,持续推动上海民营经济和科创中心联动发展。

来源:界面新闻

广告等商务合作,请点击这里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

打开界面新闻APP,查看原文
界面新闻
打开界面新闻,查看更多专业报道

热门评论

打开APP,查看全部评论,抢神评席位

热门推荐

    下载界面APP 订阅更多品牌栏目
      界面新闻
      界面新闻
      只服务于独立思考的人群
      打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