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发布:提前备案,实行年检,违规追责

2018年10月19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关于《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拟对区块链信息服务进行管理。值得注意的是,《规定》要求,区块链信息服务的提供者需提前备案,实行年检,开发上线的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需安全评估,对违规的服务提供者进行追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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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19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关于《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拟对区块链信息服务进行管理。

《规定》共23条,详细规定了区块链信息服务的使用范围、提供者与使用者的行为准则,以及有关部门的监管规定与处罚措施。值得注意的是,《规定》要求,区块链信息服务的提供者需提前备案,实行年检,开发上线的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需安全评估,对违规的服务提供者进行追责等。

在提前备案方面,《规定》指出,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提供服务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管理系统填报《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备案登记表》),主要包括服务提供者、服务类别、服务形式、应用领域、服务器地址等信息,履行备案手续。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对《备案登记表》进行调整,并按规定进行公示。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变更、注销服务项目、平台网址等事项的,应当在变更、注销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注销手续。

《规定》还要求对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进行年审。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法对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实行年度审核,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每年规定时间登录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管理系统,履行年度审核手续。

在提供服务内容方面,《规定》指出,基于区块链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规定》要求,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不得利用区块链信息服务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社会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等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不得利用区块链信息服务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

针对新上线的产品,《规定》要求,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开发上线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报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

值得一提的是,《规定》中有四条涉及责任追究。例如,第十八条,区块链信息服务使用者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的,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置。

第二十条规定,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未按本规定履行备案手续的,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未在其网络平台上标明其备案编号的,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规定,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的区块链信息服务存在信息安全隐患的,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责令限期整改、暂停服务,直至整改后符合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相关要求方可继续提供信息服务。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二款、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的,由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责令暂停服务,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的,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规定予以处理。

 

目前《规定》开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http://www.chinalaw.gov.cn)、发送电子邮件(jishu10@cac.gov.cn),以及邮寄信件三种方式提供意见,意见征求的截至日期为2018年11月2日。

来源:界面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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