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长银:9月工资的个税申报,别再误导零申报了

“9月份的工资在10月份发放只能按照3500元的免征额标准扣除”,但在这一事实面前,权威部门不仅没能出来澄清问题,还任各路“大侠”自圆其说地解读,进一步误导纳税人,实在不应该。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作者系中国农业大学会计系副教授,文章仅代表个人观点。)

“9月份工资在10月份发放可以享受个税新政执行5000元免征额”的税法解读,让众多网民欣喜不已。但个税申报期开始后,有纳税人发现:9月份的工资在10月份发放只能按照3500元的免征额标准扣除。

在这一事实面前,权威部门不仅没能出来澄清问题,还任各路“大侠”自圆其说地解读,进一步误导纳税人,比如一些地方税局竟然让纳税人“在10月份零申报”,推到11月份再申报9月份的工资,说得严肃点,这是公然引导纳税人造假;再比如12366纳税服务热线解释:“10月份发放的工资可以按照3500元(标准)纳税,也可以按照5000元纳税,需要自己手动选择月份;如果选择10月份,则相当于公司9月份没有申报个税,但公司并无风险,对个人会产生9月个税断缴的事实,影响个别人购房。”这也是引导纳税人造假,但好在提示了一下造假的后果:“个税断缴会影响个别人买房”。

我相信这肯定不是我们正常的“税收生态”,更像是一些“临时工”所为。但他们的这些言行对纳税人产生了误导,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1)没数清享受个税新政的月数。个税新政的源头是“个税修正案“,个税修正案对优惠时间和内容进行了准确的表述:本修正案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本修正案施行前,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本修正案第十六条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综合所得适用)按月换算后计算缴纳税款,并不再扣除附加减除费用。这界定得非常清楚,2018年享受个税新政的区间就3个月的工资,即10月、11月、12月的工资,9月份工资若介入优惠范围,那就是第四个月了,肯定超范围了。

(2)不了解企业工资的实际发放和申报是合二为一的。一般企业的规律是:9月份的工资要计入企业9月份的成本,并在10月份发放并同时申报,即发放和申报是同时进行的。税法“次月15日内申报”的规定,实指两层意思:一是当月发放当月工资,次月申报,比如9月份发当月工资就在10月份申报;二是次月发放上月工资,次月申报,比如10月份发9月份工资也在10月份申报。”次月15日“针对的是工资所属月份,不是指工资发放月份。”如果是指工资发放月份,那9月的工资12月发下年度1月申报,工资就没法统计了。我们的上位法不会出现这样不严谨的问题。对“次月申报”的误读是导致个税新政被误解的一个主要原因。

(3)不了解企业会计核算的严谨性和规律性。别说中央企业了,就是正常的民营企业,其财税核算模式也不会因一个月的个税扣除问题而改变,关键是财务人员没有理由去承担那个责任。所以,零申报或推迟申报,财务人员一般都不会干,会一切照旧。

但也会有一些迷糊的纳税人,在所谓“权威”解读下,不知所措,说不定已经出现零申报的情况了(问问当地税局能不能改),因此提醒广大纳税人,不要因此打乱了自己企业的工资申报节奏,更不要贪图一个月的扣除便宜去造假零申报,这与诚信社会建设的价值观不符,也会给自己带来麻烦,比如以后如果遇到孩子念书、户口落户等大事,需要提供“连续纳税6年”的纳税证明的时候,这样做可能会导致纳税断档。

同时也提醒那些“税法解读者”:错了就改,光明磊落,尤其是不能“知其一不知其二”地自圆其说,一错再错,让纳税人避开一个坑,再跳进另一个坑。我们正在进行社会诚信建设,误导纳税人零申报,对执法部门来说,实在不应该。

南京微友濮的这段话说得很好:税务总局要权威地做解读,底下误解误读要及时引导。大家不要如厕所革命那样跟风,这个红利不能提前享受,更不要画蛇添足,文过饰非。葛老师,给你点赞!

这是民声,我附录于此。 

来源:界面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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