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长银:9月工资在10月发放时能否按个税新政抵扣5000元?

政府机关、事业单位10月发放的通常是当月工资,也是属于10月份的所得,可以享受5000元的扣除;但企业大都是10月份发放9月份的工资,因而只能执行3500元的扣除标准。

来源:视觉中国

(作者系中国农业大学会计系副教授,文章仅代表个人观点。)

个税新政临近,大家最关心的是,9月份的工资在10月份发放时能否按5000元的免征额,享受新政优惠。再看各种言论(包括官方解读),观点截然对立:一方解释为能扣,一方解释为不能扣。这就叫纳税人无所适从了。

笔者在各地讲座时所持的观点是:隶属9月份的工资在10月份发放时不能扣5000元,还是按老规定扣3500元。理由如下:

(1)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规定:对纳税人在2018年10月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统一按照5000/月执行,并按照本通知所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计算应纳税额。对纳税人在2018930日(含)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按照税法修改前规定执行。

这个政策的核心点在于“实际取得”这四个字,由于表述不是很清晰,容易产生误解:是隶属的工资,还是到手的工资?

但针对纳税人的所得,税法的确认原则历来是“权责发生制”,即9月份的工资属于9月份的所得,10月份的工资才属于10月份的所得,所以这里的“实际所得”是指纳税人在10月份的工资所得,而非10月份到手的隶属9月份的工资。

(2)再据《税务总局部署三大任务确保过渡期政策有效落地》的通知:要求各地税务机关聚焦政策宣传、纳税服务、信息化建设三大核心任务,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9月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确保2018101日至20181231日工资、薪金所得先行执行每月5000的减除费用标准并适用新税率表,以及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适用新税率表的新税法过渡期政策(以下简称“过渡期政策”)切实有效落地。

这里的工资、薪金所得再次明确是“2018101日至20181231日”之间的所得,而非9月份的工资所得。

同一政策之所以出现不同的解读,一因纳税人急切想分享个税新政红利,二是政策条款确实存在“语焉不详”的问题,很难让纳税人看懂,这跟我国语文教育弱化有关,也说明政策制定者亟需提高水平,若加上“9月份的工资在10月份发放不能扣除5000元”,或“9月份工资在10月份发放可以扣除5000元”,就一目了然了。

总体来说,我国各单位的工资发放分两种情况:一是当月初发放当月工资,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大都采取这种发放方式;二是当月发放上月工资。前者沿袭计划经济时代的工资发放方法,比如笔者在农大领取工资,就是10月初领取10月份的工资,也是属于10月份的所得,可以享受5000元的扣除。后者则是企业的惯例,即10月份发放9月份的工资,不属于10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因而只能执行3500元的扣除标准。

因基层税务机关在执行个税新政时确实要考虑这两种工资发放情况,建议纳税人在申报个税时,在扣除项里先填上5000元,若通不过,再改为3500元。

来源:界面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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