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有道德义务援助哪怕一只受苦的动物:从饥饿的北极熊谈起

假如我们有能力避免某些坏事发生,同时无需牺牲任何具有相近之道德重要性的东西,那我们在道德上就应当去如此做。

北极圈里忍饥挨饿的北极熊。图片来源:Photo courtesy of Wikimedia Commons

去年冬天,网上曾曝出一个饥饿的北极熊难觅猎物的视频,令人难以忘怀。由于全球变暖的缘故,冰层逐步变薄,食物供应随之短缺起来。视频里处境悲惨的北极熊引发了一波同情浪潮,在全球范围内激起了要加大力度对抗气候变暖的呼声——当然也本该如此。

这种为野生动物发出的呼吁,通常聚焦于种群以及因人为气候变迁而引发的生态系统剧变对动物生存及福祉的影响。以此观之,我们应该采取行动来保护北极熊赖以维生的自然生态系统,以拯救作为一整个种群的北极熊。我当然完全支持这种倡议。任何关心我们地球及其居民的未来的人都应该对此表示支持。

但我还有一个提议,它既牵涉到一般而论的北极熊种群,同时也是为特定的这一只北极熊、也就是视频里的这只而提出的。

哲学家彼得·辛格(Peter Singer)在1975年的《动物解放》一书中提出,以某些非人手段对待非人类的动物是道德上错误的。更准确地说,不应对动物采取那些能够导致它们痛苦的手段。作为一种有感知的存在(sentient being)——也就是具有体验快乐和痛苦的能力——它们在免于不必要的伤痛和苦难上具有一种可辩护的、初确性的(prima facie)利益。在探讨谁以及何物应被纳入我们的道德关切范围时,辛格援引了19世纪哲学家杰里米·边沁(Jeremy Bentham)的提问方式:“关键不在于:它们能否讲理?也不在于:它们能否说话?而在于:它们能否感觉到痛苦?”与他所称的“种群主义”(speciesist)相对立,辛格主张,认为动物所感受到的痛苦不如人类的同等痛苦重要的观点,在道德上是得不到辩护的。他承认,也许有一些别的理由来将人类生命置于比动物生命更优先的位置。但如果我们对是否应当如此还缺乏深思熟虑、富有条理的考量的话,那就必须避免对一切有苦乐感知能力的动物造成伤害。

《动物解放》
[澳]彼得·辛格 著 祖述宪 译
中信出版集团 2018-8

在我看来,考虑到全球变暖这个大背景,辛格的论证显然有必要修正一番。他将功利主义的信条运用于考量非人类动物的福祉上,并据此而认为在权衡各种行动和实践的功利价值时,动物的痛苦应当列入考虑。但气候变迁的一系列后果意味着,基于对动物痛苦的考量而予以禁止或要求——尤其是后者——的行为之范围应当有所拓宽。如果遵循辛格所诉诸的那些信条,那接下来的问题就不只是我们不应正面地以特定手段对待非人类动物,我们还负有在力所能及且一方损失有限的情况下减轻动物痛苦的道德责任。据我所知,辛格没有明确地将此一扩展运用于非人类动物,但他提出的原则已经暗示了这一点。他在1972年的《饥荒、富裕与道德》(Famine, Affluence, and Morality)一文中提出,在不会导致自身蒙受过大损失的前提下(譬如,你并不负有把自己弄得一贫如洗来纾解他人贫困的义务),我们负有援助生活于贫困中的人以及自然和人为灾害受害者的道德义务,无论其在地理距离上的远近:

假如我们有能力避免某些坏事发生,同时无需牺牲任何具有相近之道德重要性的东西,那我们在道德上就应当去如此做。“无需牺牲任何具有相近之道德重要性的东西”这句话的意思是,与我们所能避免的那件坏事的分量相权衡,不会导致任何同样坏的事情发生,不会让我们做出一些内在地错误的事情,不至于让我们无法促进某些道德上的善。

辛格称,这条利他主义的原则几乎“无可争议”,该原则“仅要求我们避免坏事……并且仅当我们无需牺牲任何从道德的观点看具有相近重要性的事物即可完成任务时,才作此要求。”如此一来,假设其它条件相等,我们就没有道德上的理由,在他人因缺乏食物、住所与医疗保障而濒临绝境的情况下不去做一些力所能及的纾困之举,无论地理距离的远近。譬如,仅仅诉诸他人身处数千英里之外这件事,不能推出我们就不负有从平时买奢侈品的钱里面匀出一部分来捐给某一国际性扶贫机构的义务。

基于辛格有关由非人类动物的痛苦而引发的一系列道德考量的一般观点,将利他主义原则扩展到单只动物而非种群之上,似乎显得有些琐碎(trivial)。再说一次,以苦乐感知能力而论,这里归根结底没有任何道德上相关的区别。换言之,我们有义务援助那只饥饿难耐的北极熊。

在这只动物身上发生了些什么?目击其痛苦的人们有介入吗?视频作者及随行工作人员是否采取了救援措施?通常而言,单单为某一只动物而作出此类努力,人们是有些抵触的,甚至还不鼓励这么做,理由是我们应该让自然“按照其规律运行”。

现在暂且撇开以下事实:自然之所以如此运行,只是因为它被不负责任的人类活动——也许是无可挽回地——所改变了,且因此而对其它种群的成员产生了损害(更不用说人类自己)。就算是这样,这种“顺其自然”(leave nature alone)论证对我们而言,究竟又该有多大的分量?一只蒙受着痛苦的动物就在我们面前。我们(或拍下此类视频的人们)是否应该做些什么来帮助它?

从一种伦理的视角看,我认为答案是一清二楚的:是的,理应施以援手。进一步看,辛格版本的功利主义及其向非人类动物的扩展,本身也要求这个答案。只要接受了辛格的论证,那我们也应该接受以下这几条原则:(a)鉴于动物也具有(与我们相似的)苦乐能力,我们在道德上有义务不以某些手段来对待动物以及(b)在减轻人类痛苦(只要不对我们造成等量的损失)的同时必须承认(c)我们在道德上也有义务去减轻非人类动物的痛苦,只要在力所能及范围内且不对我们造成等量的损失。

当然,我们通常会承认自己有义务援助蒙受痛苦的动物,在这种痛苦与人类活动具有显著关联的时候尤其如此。我们一般会对因原油泄漏而受害的水鸟、因漂浮于海洋中的塑料垃圾而受困的海洋哺乳动物,以及为交通工具所伤的动物施以援手。但这里有一难点:对于其痛苦不甚明显或与人类活动不直接相关——也许毫不相关——的动物,我们所负的责任似乎就不那么一目了然,甚至于根本不用负任何责任,为什么会存在这样的差别?

未能帮助那只北极熊——或处境类似的任何单只动物,无论我们对其痛苦有何种责任(直接或间接的)——是麻木不仁的,也是道德上错误的。以所谓顺其自然(“我们不能干预!”)或物种基因库(“让弱者自生自灭!”)方面的考量来辩护自己的不作为,一样是说不通的。在此不妨考虑以下情形:某人诉诸类似的论证,来为自己对特定的某位饥荒或海啸受害者无动于衷、不采取任何行动来纾解其痛苦的做法作辩护;或某人诉诸此类论证,来主张我们不应该将抗生素给予患有先天性肺炎的儿童。这样的态度不禁令人回想起查尔斯·狄更斯笔下的许多人物形象(其特点是爱抽象的人不爱具体的人,譬如某位夫人热衷慈善但对自家孩子却不上心——译注),我们必须果断地视之为不道德的并予以拒斥。如果道德上唯一相关的因素就是“它们是否具有感知痛苦的能力?”,那么在我们有能力予以减轻的范围内,动物所蒙受的痛苦就不应该有任何相关的道德差别。

(翻译:林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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