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行拿下首家债转股私募股权牌照 已签约企业多为国企

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数据显示,工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成功拿下私募股权牌照。大型国有商业银行的债转股实施机构已经成为市场化债转股的主要力量。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8月3日,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数据显示,工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成功拿下私募股权牌照,这是银行业首家市场化债转股实施机构成立的私募基金公司。8月8日,据媒体报道,中国农业银行债转股专营机构农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投资设立了农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其私募基金管理人资格尚未在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官网公示。

资料来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官网

商业银行债权转股权早在2016年10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中便作为附件《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有所体现。《意见》提出,在推进企业降杠杆过程中,要遵循市场运作政策引导、遵循法制防范风险、重在改革协同推进原则。鼓励银行充分利用现有符合条件的所属机构,或允许申请设立符合规定的新机构,面向发展前景良好但遇到暂时困难的优质企业开展市场化债转股。同时,支持银行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打包转让不良资产,推动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多渠道补充银行核心和非核心资本,提高损失吸收能力。《意见》对市场化债转股的对象、债权范围、实现形式、资金来源和退出方式作出了规定,严格禁止“僵尸企业”市场化债转股。

这一政策打破了自1999年开始的由国有商业银行组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银行不良信贷资产的现状。《意见》实施后,2016年12月8日,中国工商银行发布公告称,拟以120亿元人民币投资设立工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专营债转股。此前,农业银行率先在11月22日宣布成立资产管理公司,拟以自有资金出资人民币100亿元,设立全资子公司农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主要经营债转股相关业务。12月20日,建设银行公告,拟设立市场化债转股专门实施机构“建信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注资120亿元;中行也于12月21日公告,决议设立中国银行资产管理公司,注册资本100亿元人民币。

2017年4月11日、14日,原银监会批复同意筹建建信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农银金融资产投资公司,随后工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和中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也分别在5月和11月由银监会批准。

为保障商业银行债转股有效进行,各部委先后多次出台文件,明确债转股方式和实施细则。作为落实《意见》的重要举措,2018年6月29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对债转股实施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业务行为进行规范。

《办法》进一步细化了债转股的对象限制,框定了转股企业范围,重申禁止“僵尸企业”通过债转股续命。同时,《办法》指出,债转股资金来源、选择、定价和退出都强调市场化,银行须自己判断风险,政府绝不兜底。在管理方面,《办法》提到,“支持金融资产投资公司推动企业改组改制,切实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提高企业公司治理水平。”

本次市场化银行债转股,实际上是一项风险投资,银行须自行选择转股企业,由收取固定收益的债权人转换为企业股东,与企业共担风险。而本次债转股对转股企业的负债和盈利情况会有多少改善,招商证券研究员对界面新闻记者表示,一般要跟当地政府一起整合资源,光靠银行是不够的。

依据《办法》这一政策,转股企业应当符合:发展前景较好但遇到暂时困难,包括:因行业周期性波动导致困难但仍有望逆转的企业;因高负债而财务负担过重的成长型企业,特别是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成长型企业;高负债居于产能过剩行业前列的关键性企业,以及关系国家安全的战略性企业。

但是,《办法》禁止将下列情形的企业作为市场化债转股对象:扭亏无望、已失去生存发展前景的“僵尸企业”;有恶意逃废债行为的企业;债权债务关系复杂且不明晰的企业;有可能助长过剩产能扩张和增加库存的企业。

资料来源: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官网

值得注意的是,今年7月5日央行曾定向降准释放5000亿表内资金,配套政策支持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项目。7月1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政研室主任、新闻发言人严鹏程也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截至今年六月底,市场化债转股签约金额1.7万亿,而落地金额只有3469亿元。

据有关分析,已签约的债转股企业多数是大型企业,企业性质以国企为主,其中省属国企居多,央企其次。

资料来源:公司官网

对此现状,前述招商证券研究员向界面新闻记者表示,转股企业多为大型国企,盈利不是首要,化解风险才是主要目的,债转股针对的是央企国企,不会是民企。

目前,大型国有商业银行的债转股实施机构已经成为市场化债转股的主要力量。建信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农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工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中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交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中,建信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与工银金融资产投资公司注册资本为120亿元,其余3家皆为100亿元。而6月29日发布的《办法》在表述中删除了“主出资人是指拟设实施机构的最大股东,其出资比例不低于拟设实施机构全部股本的50%”,即允许多家银行共同设立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大幅减轻了中型银行需缴付的资本金负担。

依据《办法》对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设立条件的规定,集团母公司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9%,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10%,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12.5%。

记者梳理了五大国有银行及另20家上市银行今年第一季度的数据,目前只有工行、建行、招行等不到半数的上市银行能够达到《办法》这一设立条件要求。

资料来源:各银行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

针对后续符合规定的中小型银行是否会设立机构加入这轮市场化债转股浪潮,一位国泰君安投行人士向记者表示,在资管新规的大前提下很有必要,目的在于合规进行理财资金投资,民企的债转股主要靠向新资金发股还银行的债,央企债转定增的模式效果并不好,再做都是子公司股权承诺回购的方式了。

来源:界面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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