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剧税改”消息引发行业恐慌 探寻幕后真相与策略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影视行业税收征管。

范冰冰一事仍然影响深远

文丨刘江平 编丨马天舒

一个月前,人民日报发布消息称,为治理影视行业天价片酬、“阴阳合同”、偷逃税等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印发《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影视行业税收征管。此后,一系列消息随之而来,波及到了编剧行业。

近几日,有关影视行业税务改革的消息在业界一石激起千层浪,其中征税模式变更带来的税率大幅增长以及需补缴前半年税款这两条信息,引发编剧群体强烈关注。此外还有各种真真假假的传言不断涌现,担忧和恐慌情绪在业内蔓延,甚至影响到了合同的签订以及编剧工作室的正常运营。近两日,编剧帮(bianjubang)多方采访,探寻“编剧税改”事件真相以及各方看法。

现状:多地编剧接到园区通知

8月3日,位于北京、上海、江苏等地的部分编剧工作室、编剧公司表示接到所在园区通知,称税收模式由原来的核定征收①改为查账征收②,并需按照查账征收的规定补缴前半年的个人所得税。

一家位于上海崇明区的编剧工作室负责人接受采访时说,园区工作人员微信通知他变更征税模式,由核定变为查账。随后二人语音沟通,得知工作室需按综合收入补缴2018年1月-6月的个人所得税③,“45万的票要补15万左右的个税”,园区通知他年底补缴这笔税款。

此前有消息称只有一般纳税人改为查账征收模式,但该负责人表示自己工作室属于小规模纳税人④,记者了解到,还有多家小规模纳税人也收到了征税方式变更通知。

也有编剧工作室负责人表示,园区工作人员安抚她,说目前只是有这个说法,还没有具体的细则,让她先不要着急。大多数编剧则表示自己尚未接到通知。

记者随后致电几家位于北京、上海、杭州的园区,得到的回复是:经营范围属于金融投资类、房产经纪类、影视文化类的公司、工作室,无论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一律改为查账模式征税。其中针对影视文化类公司的规定,是最近一个月内接到的通知,需要补缴上半年税款。具体谁发给园区的通知,园区工作人员表示是与他们对接的税务专管员。代办注册公司业务的人员也给出了同样的答复。

求证:税务总局称暂未实行

3日下午,针对影视文化类企业征税模式统一改为查账征收的消息,编剧帮(bianjubang)记者致电税务总局求证,1872号咨询员回复称:“税务上目前没有通知,是有一些舆论报道,或是政府可能要实施的规定,但在正式文件通知之前,咱们都不实行,您说的这个,税务上还没有任何文件政策,所以目前暂时不实施,只是某种动向,或是某种舆论,目前税务上没有接收到任何的消息,暂时咱们不去关注它。”对于编剧个人所得税一律按照35%征税这个传闻,1872号咨询员明确回复:“这个没有。”

记者拨通下发通知的园区所在的地税部门电话,得到的回复是,“我们目前没有通知要统一修改影视文化类公司的征税模式,如果某家公司的征税模式从核定变为查账,需要联系税务专管员,他们有权限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变更征税模式,但我们没有下发过修改的通知。”对于多家园区统一变更征税模式的行为,地税局工作人员表示不知情。

反馈:热心编剧收集意见 编剧集体发声

税收方式的变更消息如同平地惊雷,在编剧行业内引发强烈反响,许多从业者表示,增加税费,且需补交前半年税款的规定,让本就处于弱势的编剧行业雪上加霜,将会打击人们入行、创作的积极性。这些消息给许多编剧带来了极大困扰,有人表示已经签订的税前合同不知如何处理,急等确切消息,有些影视公司在观望,项目暂时搁置。补缴前半年税款的消息更是让工作室表示承受不起。

8月2日,一直热心于影视行业发展和编剧权益维护的编剧余飞,发布“查账征收”征集意见的通知,号召编剧同行说出自己遇到的困难或困扰,以及意见和建议。一日之内,余飞收到超过五百位编剧的留言,此外还有少量制片人、导演、演员、摄影、美术的留言。他表示已经在3日将意见汇总成文,呈送相关部门。

这一次,编剧群体几乎集体发声,纷纷表达了自己的态度。

《甄嬛传》编剧王小平表示:一夜骤变,掀起影视圈的巨浪。税收是国家大法之一,不能朝立夕改,更不能拍脑袋做决策;

《远大前程》编剧陈奕霏认为,税收优惠政策合理合法合规,不该说变就变,补交已产生的劳动所得不合理;

《那年花开月正圆》编剧苏晓苑也表示能理解将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但对用今天的政策,补收昨天的税的做法十分之不解。

最终,余飞收集整理出了四个主要的意见:

一:不应按照新规补缴过去的税款。在新规未公布之前,编剧已按旧规完成了自己的纳税义务,新规实施应遵守“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不应“用新法算旧账”。

二:补缴税款应按照“有利追溯”原则,如果必须追溯既往对工作室补税,不应按6%+35%的税率来补税,而是应按照现行的稿酬所得⑤纳税(剧本创作的费用最适用于稿酬算法),按照约14%的税率来补税。

三:编剧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其成本难以统计,应考虑核定征收模式。编剧很可能是十年磨一剑,作品问世在某一天变成一次性收益,并不意味着这份收益是瞬间完成的,不能与稳定收入者一样进行年审纳税。应该考虑到编剧创作的特殊性,把收益摊薄,或是协商核定征收的比例,对这个特殊行业给予理解和扶持。

四:编剧总体收入不高,不适用于“高收入行业”征税标准。且不应采用“一刀切”的征税方式。一个5千一集的编剧,不应该与40万一集的编剧适用同一稿酬标准。对于不同收入的工作室,应该适用不同的税率。

律师:勿信谣言 寻求应对之策

对于行业里传言的42%或者35%“一刀切”的税率,有法律人士指正,这种说法是危言耸听。

查账征收的应纳税所得额,是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支出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对应纳税所得额,采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5000元的部分5%,超过15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10%,超过3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20%,超过6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30%,超过100000元的部分35%。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邵培勋给编剧们算了一笔账,假如某工作室一年的收入是60万,扣除各项支出、费用后,净利润是20万元,则依法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5.525万元,与最近谣传的以收入的35%纳个人所得税21万相去甚远。

同时他也表示,个人所得税的税制改革目的是让各个行业税负更加公平,不会只针对影视行业从业人员以35%甚至42%税率一刀切的计算方法破坏整体税制平衡。

税收方式变更并非直接提高税费,但对于编剧行业来说最大的困境,是脑力劳动成本难以统计,因此利润率会变高,还是会变相导致税率大幅提高。

采访中得知,目前编剧公司、编剧工作室90%以上采用的都是核定征收模式,如果统一变更为查账征收,有些编剧工作室工作人员表示,会考虑转为公司运作,组建更健全的法务、财务团队,希望可以在合法范围内尽量降低税率。但更多编剧表示,“可能会考虑找份工作去公司打工了吧,毕竟势单力薄,如果擅长经营管理,当初又何必入编剧这行,苦哈哈地点灯熬油跟自己较劲呢?”

针对如何应对征税模式变更的问题,编剧帮(bianjubang)采访了对影视行业状况颇为了解的律师郑明礼以及资深律师董媛媛,请他们对其中的法律问题和未来应对之道进行探讨。

对于变更征税模式,律师郑明礼表示,地方税务部门采取核定征收是有法律法规授权的,由核定征收变更为查账征收,属于税务部门的权限范围,“且核定征收只是一种便于征税的征收方式,其本身也存在公平性的问题,因为对利润高的企业来说核定征收省税,但是对于利润低或者亏损的企业来说会多交冤枉税,如今税务部门征税人力、技术及能力都有大幅提高,取消核定征收也将是大势所趋,只是影视行业者因为大量涉及工作室,所以问题比较突出。”

但他表示要求补缴前半年的税款不太合理,首先是政策稳定性问题,其次是税务部门应当考虑行业自身的特点,尤其是编剧们,表面上看单个项目收入可能较高,但是这只是短期的收入,编剧的汗水及付出很难核算成为工作室的成本,然而这些收入是保障编剧们长期个人创作及家庭支出根本收入,因此他建议呼吁税务部门给编剧及相关影视行业者更加合理的税负政策。他表示,目前各地的政策部分还是传言,所以还有待政策的进一步明确再做应对。

关于补缴,我国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但如果企业按照税收法规文件的规定按期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税务机关不会因为政策调整追溯之前按照税法规定缴纳的税款。

律师董媛媛透露:现行的关于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的征管文件大多出于2000年前后,早在2011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中就有“重点加强规模较大的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查账征收管理”的要求。

但如何界定“高收入行业”?编剧几年写成的剧本,一次性获得收入,是否属于高收入?律师董媛媛表示,编剧行业是按年缴纳税款,至于如何界定“高收入行业”目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对于棘手的成本问题,她表示,编剧的医疗、教育、体验生活等支出如能开票也都可以计入成本,只是不同成本可抵税额不同。她也认为,编剧群体的成本核算的确很难,脑力劳动的成本无法量化,这是查账征收给编剧群体带来的最大的难题。

律师郑明礼表示,面对政策变化编剧还是应积极应对,“变更并不能全部等同于增加税负,例如一些成本支出较大,开票较多的编剧公司或工作室,可能查账征收方式缴纳税款会更少。税收方式变更,需要运营者建立完善的会计核算制度。例如工作室100万的收入,按照过去核定征收的话,先缴纳税款,随后编剧个人支付各类人员、办公等成本及费用;但查账征收之后,编剧工作室的聘用人员工资、办公物品费用、房屋租金等各项费用都可以作为工作室成本,假设成本支出了30万,那么剩余70万才是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他还建议入驻园区时,除了增值税扶持政策,还要了解一下是否有所得税的扶持政策,有些地区对所得税也有扶持政策,也能合规的降低一部分税负。

对于此前某些报道中所提及的注销通道关闭等问题,两位律师明确表示其中有误导,注销工作室与是否需要补缴税款并无联系。

采访中许多编剧提出了共同的看法:编剧工作难度大周期长,编剧付出的脑力劳动和时间成本无法量化、不能抵税,还是建议延续核定征收。此外,有人认为,剧本是影视行业的基石,在征税的同时,也应进一步完善对作家和编剧的保护机制,在知识产权等相关方面予以更多法律保护,才能真正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附相关法规:

①核定征收

核定征收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帐簿但未设置的;

(三)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核定征税,即当地税务部门按照工作室申报的收入情况,给出一个核定税额或税率,在此基础上按照个税的5%-35%来征收,考虑附加税,以及当地返税点,最后的综合税率为个人工作室收入的3%-7%左右;查账征收一般为会计制度健全的公司所采用,即收入减去成本,在利润区间按照个税税率征收。

②查账征收

查账征收顾名思义即根据会计核算的各项数据据实申报,现行政策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支出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对应纳税所得额,按照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

在采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的情形下,当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5000元的部分5%,超过15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10%,超过3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20%,超过6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30%,超过100000元的部分35%。

③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三、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并按应纳税额减征百分之三十。

四、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

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1 不超过15000元的 5

2 超过15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10

3 超过3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20

4 超过6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30

5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35

(注: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④小规模纳税人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

为完善增值税制度,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现将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三、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⑤稿酬所得

1、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2、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3、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编剧帮王晓琪、随芳芳、王妍虹、王婉容对本文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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