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仿真枪案”开庭:两名被告人均不认罪

2018年5月25日,“深圳仿真枪案”开庭。因为出租屋里被搜出的50多支仿真枪,两名涉案退伍军人被公诉。法庭上,其中一人不认罪,另一人当庭翻供。两名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均作无罪辩护,认为该案证据严重不足,言词证据均出自利害关系人,物证不具同一性。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我没做过的事情,我不认罪。”

2018年5月25日,翟俊武坐在被告人席上,否认检方指控的“涉嫌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他身陷囹圄一年零两个多月,期间坚称无罪。

该案另一名被告人林锦泽曾是翟俊武的战友,以“涉嫌非法运输枪支、弹药罪”被检方提起公诉,此前已认罪的林锦泽当庭翻供。

两名辩护律师均作无罪辩护,认为该案中的涉案枪支是致伤力很小的仿真枪,证人证言也提及是“玩具枪”。

被告人翟俊武的辩护律师、北京理工大学法学教授徐昕表示,该案言词证据均出自利害关系人,物证不具同一性,检方指控逻辑存在严重问题,指控翟俊武伙同、幕后指挥林锦泽买卖、邮寄枪支的证据严重不足。

始料未及的“枪案”

坐在旁听席上的翟俊祥是翟俊武年长两岁的哥哥。他难以忘记刚听到弟弟被警方抓捕时的情形。

翟俊武性格外向,2008年曾参加北京奥运会、残奥会开闭幕式演出,2011年开始在武警广东省总队湛江市支队服役,由于表现优异,仅入伍半年的翟俊武就担任了副班长职务。2014年,翟俊武在一次训练中,不小心从10米高台掉了下来,腰椎严重错位,因公致残。

2015年,翟俊武以残疾军人的身份退伍。退伍后,他曾在南京做过快递员,后来在网上做军用品小生意。

2017年过完农历新年,翟俊祥和翟俊武便从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的老家回到南京。后来,翟俊武从南京前往广州,过了20多天,突然一个陌生的电话拨通了翟俊祥的手机。他才得知弟弟已被警方刑拘。

2017年2月17日,一名快递员在验货的时候,发现包裹里的货物疑似枪支,单据上没有寄件人的联系方式以及地址,于是向警方报案。这个案子牵出了翟俊武。

翟俊武的《残疾军人证》。图片来源:梁宙 摄

2017年3月6日,翟俊武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弹药,在广州南站的高铁上被警方抓捕;后因涉嫌犯有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3月28日被逮捕。

无论在庭前供述,还是当庭陈述,翟俊武均否认买卖枪支。不过,他承认自己去香港玩的时候,认识了一位开仿真枪玩具店的香港人,然后帮他租了一个仓库——民乐山庄C栋509房。

正是因为这个仓库,让翟俊武和林锦泽涉罪。

一人不认罪 另一人当庭翻供

该案中,检方指控翟俊武伙同林锦泽非法买卖、邮寄枪支的事实主要有四起。检方称,2016年9月开始,被告人翟俊武伙同被告人林锦泽通过快递形式向买家邮寄枪支、弹药。

被告人翟俊武联系深圳市亚飞物流有限公司(下称物流公司)负责人刘某飞(已作不起诉处理)转运包裹,并指使林锦泽将打包好的枪支配件等物品按照相应的地址交付物流公司发出。

检方指控,2016年9月5日,被告人林锦泽将一包裹交物流公司邮寄后,被查获该包裹内有疑似枪支1把(经鉴定,该疑似枪支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的境外产气枪)。

2016年10月,被告人翟俊武租下深圳市民治街道民乐山庄C栋509房,专门用以存放枪支配件、弹药等。此后,被告人林锦泽就负责到民乐山庄C栋509房内拿货予以寄出。

同年10月20日,被告人林锦泽向物流公司交付一件装有疑似枪支配件的包裹寄至本市宝安区航程大道中心领航花园13栋307房,公安机关后在该地址内查获疑似子弹89枚和疑似枪支1把(经鉴定,该疑似枪支是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制式气枪)。

2017年2月17日,被告人林锦泽将22个包裹交付物流公司邮寄时,被再次查出有疑似枪支配件(经鉴定,50个疑似枪支零部件均不能确定为枪支零部件)。

公安机关后在民乐山庄C栋509房内查获疑似枪支、配件一批。经鉴定,上述房间内查获的疑似枪支、配件中,有50把疑似枪支为非制式气枪,2300枚子弹型物品为制式气枪铅弹。

检方认为,被告人翟俊武、林锦泽无视国家法律,非法买卖、邮寄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邮寄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庭上,翟俊武多次表示,“我没做过的事情,我不认罪。”翟俊武还称,自己当过五年武警官兵,对于枪支很熟悉,不会明知是枪支还故意犯罪,检方指控需要拿出证据。

林锦泽当庭翻供,也令该案变得扑朔迷离。在此前接受警方讯问时,他曾表示认罪,但在法庭上,林锦泽则表示,“我认罪,但我不知认什么罪”、“以前没有看笔录就签名,因为听说认罪能从轻处理。”

林锦泽的辩护律师表示,林锦泽的供述以在法庭上的陈述为准,邮寄过程中虽然未开箱查看,存在疏忽,但客户不是林锦泽联络的,卖枪的钱也未分给林锦泽,希望判其无罪。

辩护律师:物证不具同一性

根据深公(司)鉴(痕)字[2017]03001号鉴定意见,“深圳仿真枪案”涉案的47支枪形物的枪口比动能最小的为2.79 焦耳/平方厘米,最大的为13.29焦耳/平方厘米,其中42支低于5焦耳/平方厘米。

经鉴定的涉案枪支最大比动能。辩护律师供图

2001年,公安部制定的《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显示,该规定将枪支划分为制式枪支和非制式枪支两类。仿真枪属于非制式枪支,对于非制式枪支该规定采用的是“射击干燥松木板法”得出的技术标准,相当于16焦耳/平方厘米。

而2008年实施的《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第3.2条规定,判断非制式枪支的标准为“未造成人员伤亡的非制式枪支致伤力判据为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公安部2010年实施的《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中重申了上述判据。

这意味着,该案中被鉴定的47支枪形物都达到了非制式枪支的标准。

徐昕则提出,本案勘验检查、搜查、扣押、辨认、送检等程序均存在严重违法,检材已被污染。鉴定枪形物及配件与提取、扣押自509房的枪形物及配件是否同一,已经无法确定。

在程序违法方面,徐昕列举了现场勘验在受理案件之前,《现场勘验笔录》所附枪形物及配件的照片制作不符合规定,提取现场痕迹、物品不符合规定,被提取人未签字等程序性问题。

在检材被污染方面,徐昕指出,作为香港标准,枪口能量不超过2J,换算成枪口比动能为7.07焦耳/平方厘米,检测的47把枪形物中45把在7.07焦耳/平方厘米以下,而编号45的枪形物为13.29焦耳/平方厘米,该枪形物符合典型的左轮手枪特征,极易辨认,但从案卷中的囊括509房间查获所有物品的大图中并没有该枪形物。

另外,被告人一方认为,证据里所提交鉴定的涉案枪形物及配件数量与提取、扣押清单的数量都不一致。据徐昕介绍,扣押清单中的枪支为51支,鉴定送检为50支,扣押清单中的铅弹为3000发,鉴定送检为2300发,扣押清单中的配件161件,鉴定送检为107件。编号48-50枪形物,应当鉴定而没有鉴定,不能认定为枪支。

检方对辩护律师所提的程序违法问题以及检材被污染问题未能回应,表示如需要将进行书面回应。

言词证据均出自利害关系人

该案中,检方提供的证人证言包括林锦泽、陈某、刘某飞等人的证言。

其中,林锦泽称,“翟俊武通过微信、短信的方式告知我收货人地址,我转发给陈某”、“我也不知道翟俊武的枪支是怎么买卖的”。

刘某飞称,“小胖(林锦泽)是五哥(翟俊武)请来做事的,我从他们两个人的对话中听到的”、“房间是小林给我钱,小胖具体管理。”

陈某则称,“我感觉他们(翟俊武和林锦泽)是合伙人,从他们的对话中听出来的,五哥叫小胖接手发货的生意”、“(枪)是小胖和武哥的,我听武哥说枪是他从香港那边进过来的。”

检方提供的林锦泽、陈某、刘某飞的证言均指向了翟俊武伙同林锦泽通过快递形式向买家邮寄枪支、弹药。但该案辩护律师徐昕指出,仅是利害关系人的言词证据,没有其它任何证据与此印证,不能认定翟俊武伙同甚至幕后指挥林锦泽买卖、邮寄枪支。

徐昕称,林锦泽为本案被告人,陈某与刘某飞曾是本案的犯罪嫌疑人,两人与翟俊武在侦查阶段同时被侦查,虽然陈某未被移送审查起诉,刘某飞未被起诉,他们的笔录包括本人涉嫌犯罪的案件事实,是典型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

“陈某、刘某飞与翟俊武有严重的利害关系,都是本案的犯罪嫌疑人,具有脱罪或减罪的重大激励,其言词证据的证明力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徐昕说,且陈某、刘某飞关于关键事实的证言均是猜测性、意见性证据,不能采信。

法庭上,徐昕还称,涉案枪形物不属于刑法上的“枪支”,以1.8焦耳/平方厘米的标准认定枪支并定罪量刑,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该案庭审持续三个多小时,法官宣布该案将择日宣判。

2018年3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下称《批复》)要求,对于非法买卖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的行为,不仅应当考虑涉案枪支的数量,而且应当充分考虑涉案枪支的购买场所和渠道、价格、用途、致伤力大小以及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动机目的、一贯表现、违法所得、是否规避调查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批复》发布以来,我国出现多起枪案被判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的案例。

来源:界面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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