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DR发行管理办法今起公开征求意见 为期一个月

《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将于今日起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为期一个月。

5月4日,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常德鹏表示,《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下称《CDR办法》)将于今日起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相应程序,《CDR办法》征求意见期为一个月,意见收集完成后,将在进行必要修改且完成相应工作程序后发布实施。

据常德鹏介绍,《CDR办法》主要包括了下述六方面内容:

第一,明确了法律适用和基本监管原则。

第二,对CDR的发行上市交易作出制度安排,规定了发行的基本条件和程序,对发行CDR再融资作出原则性规定。

第三,明确了CDR的信息披露要求,规定发行人是信息披露责任主体。

第四,建立了CDR存托管制度,明确了存托人的资质要求等。

第五,明确了投资者保护的相关要求,规定了投资者同等保护原则以及投资者特别保护原则,以及CDR暂停、终止、退市的保护制度等。

第六,强化了监管执法,明确了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

据悉,《CDR办法》共八章61条,包括总则、存托凭证的发行、存托凭证的上市和交易、存托凭证的信息披露、存托凭证的存托和托管、投资者保护、法律责任、附则等。其中涉及试点企业的选择标准与此前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中一致。

具体来说,试点企业应当是符合国家战略、掌握核心技术、市场认可度高,属于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软件和集成电路、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且达到相当规模的创新企业等要求。

其中,已在境外上市的大型红筹企业,市值不低于2000亿元人民币;尚未在境外上市的创新企业(包括红筹企业和境内注册企业),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0亿元人民币且估值不低于200亿元人民币,或者营业收入快速增长,拥有自主研发、国际领先技术,同行业竞争中处于相对优势地位。

此外,据上证报报道,除《CDR办法》以外,与此相关的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也正在制定过程当中,这些规范性文件作为《CDR办法》的配套细则,将在履行行业内部征求意见后同步或者稍晚于《CDR办法》发布实施。

常德鹏还表示,按照政策安排,正在推进的沪伦通机制,也拟采取存托凭证互挂的方式实现两地市场的互联互通。《CDR办法》除了确定境内资本市场服务红筹企业发行CDR的要求之外,也为下一步的沪伦通机制预留了制度空间,做好了准备。

附:证监会(关于就《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全文

来源:界面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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