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市制度再改革 让交易所“唱好主角”

“上市公司构成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证券交易所应当严格依法作出暂停、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的决定。证券交易所应当制定上市公司因重大违法行为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实施规则”。

文/王都鹏、刘慧

随着证监会近日就退市制度改革公开征求意见,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改革已提上日程。业界注意到,这次改革意见强化了证券交易所对重大违法公司实施强制退市的决策主体责任,意在让交易所在退市制度实施中“唱好主角”。

历史上退市制度经历过多次改革,执行一直是难题。证监会表示,此次修改是在总结2014年该意见发布以来执行情况的基础上,对上市公司退市制度进一步完善。

值得关注的是,此次修改调整了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内容,强调证券交易所的退市工作主体责任,加大退市执行力度。

证监会拟明确规定“上市公司构成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证券交易所应当严格依法作出暂停、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的决定。证券交易所应当制定上市公司因重大违法行为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实施规则”。

“从发达国家证券市场的监管来看,普遍是交易所优先落实主体责任,其次才是证监会的介入。”中阅资本总经理孙建波说,此次的改革将推动监管的权责归属更加清晰。

证监会表示,后续工作中,证券交易所将制定具体实施规则,明确上市公司因重大违法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的标准、程序等事项,严格执行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制度。

此次修改还明确将对新老划断作出安排。孙建波说,可以看出,交易所的一线监管主体责任会明显增强。不过,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改革也并非一蹴而就,未来还需看具体落实。

证监会也提到,在完善重大违法行为退市制度的同时,证监会将进一步加大对财务状况严重不良、长期亏损、“僵尸企业”等符合退市财务指标企业的退市执行力度,促进上市公司不断改善经营管理、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来源:新华网 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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