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追赶逃逸者致死”案一审宣判 法院认定追赶者不构成侵权

备受关注的河北唐山“追赶逃逸者致死案”2月12日在河北滦南县人民法院宣判,法院一审驳回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2018年2月12日,备受关注的河北唐山“追赶逃逸者致死案”在河北滦南县人民法院开庭并于当天宣判,法院一审驳回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源于一年多前的一场交通事故。判决书显示,2017年1月9日上午,本案死者张永焕驾驶摩托车与张雨来无证驾驶同方向行驶的摩托车追尾相撞,张永焕跌倒,张雨来倒地受伤,摩托车受损,后张永焕起身驾驶摩托车驶离现场。

事发当时,被告朱振彪驾车经过肇事现场,发现肇事逃逸行为即驾车追赶。追赶过程中,多次向公安部门电话报警。

张永焕驾驶摩托车行至滦南县胡各庄镇西梁各庄村内时,弃车进入村民家中拿走菜刀一把。朱振彪见张永焕拿刀,即从该村民家中拿起一个木凳,继续追赶。后该村民赶上朱振彪,将木凳讨回,朱振彪则拿一木棍继续追赶。

追赶过程中,双方还有“你怼死人了往哪跑!警察马上就来了”,“一会我就把自己砍了”,“你把刀扔了我就不追你了”等对话。

张永焕后来又跑上滦海公路,向过往车辆冲撞。在被一辆面包车撞倒后,又站起来,行走了一段后向铁路方向跑去。在此过程中,曹妃甸区交通局路政执法大队副大队长也加入一同追赶。

张永焕走到迁曹铁路时,翻过互栏,沿路堑而行。朱振彪也翻过护栏继续跟随。此时,与朱振彪一起追赶张永焕的人离开。

追赶过程中,朱振彪劝阻张永焕说:被撞倒的那个人没事儿,你也有家人,知道了会惦记你的,你自首就中了。

但不久后,张永焕自行走向两铁轨中间。朱振彪挥动上衣,向驶来的列车示警。但仅6分钟后,张永焕被驶来的火车撞倒,后经检查确认死亡。

据新京报此前报道,2017年10月30日,张永焕的家属向滦南县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认为朱振彪的追击行为导致了张永焕的死亡,应该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抚养费等共计609803.5元。

张永焕之子张殿凯还曾对新京报表示,父亲虽然是被火车撞死,但朱振彪的追赶是导致父亲走上铁轨并最终被撞死的主要原因,另外他也查看了当时现场的监控录像,发现自己的父亲提出“你再过来,我就上铁道了”,但朱振彪并没有停止追击,而且还有言语上的刺激,所以在这个过程中,朱振彪是有责任的。而朱振彪则认为自己是见义勇为,不同意赔偿。

法院查明,朱振彪跟随张永焕的整个过程中,双方始终保持一定的距离,未曾有过身体接触。朱振彪有劝张永焕投案的语言,也有责骂张永焕的言辞。

法院认为,案涉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张雨来受伤倒地昏迷,张永焕驾驶摩托车逃离。被告朱振彪作为现场目击人,及时向公安机关电话报警,并驱车、徒步追赶张永焕,敦促其投案,行为本身不具有违法性。而张永焕肇事逃逸行为构成违法,朱振彪作为普通公民,挺身而出,属于见义勇为,应予支持和鼓励。

其次,从朱振彪的行为过程看,并没有侵害张永焕生命权的故意和过失。追赶过程中,双方始终未发生身体接触,朱振彪拿木凳、木棍属于自我保护行为。在张永焕声称撞车自杀,意图阻止他人追赶的情况下,朱振彪和路政人员进行了劝阻,并提醒来往车辆。

判决书中写道,在追赶过程中,有时喊话传递的信息不准确或语言不文明,但不构成民事侵权责任过错,也不影响追赶行为的性质。

张永焕跨越铁路围栏、进入火车运行区间后,朱振彪及时予以高声劝阻提醒,同时向火车司机示警,仍未能阻止张永焕死亡结果的发生。故该结果与朱振彪的追赶行为之间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综上,河北滦南县人民法庭一审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原告张永焕之子张殿凯表示对判决不服,要上诉。

而对于这一判决结果,朱振彪的代理律师周存鹏说,“这个判决还是公正客观的,对朱振彪的行为也给予了正面的评价,也解决了他心中的烦恼,同时对于关心这个案子的群众来说,也具有一定的教育和指引意义。”

来源:界面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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