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动真格:国都、国海、中信建投等多家券商遭罚

监管动真格的,已对银行券商开出多张“适当性”罚单!

监管动真格的,已对银行券商开出多张“适当性”罚单!这些都是不可触红线

因“客户适当性管理工作”失职,代销金融产品业务违规,国都证券遭罚!

券商中国记者获悉,北京证监局近日发布最新罚单,责令国都证券北京朝阳路营业部限期改正。国都证券该营业部在销售某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中,具体存在以下两个问题:

一是对客户填列的投资经历与在国都证券北京朝阳路营业部的实际投资经历不一致的情况,未收集客户的相关资料,予以进一步核实,没有做到真正了解客户的情况。

二是在客户回访时,对向风险承受能力较低的保守型客户销售高风险金融产品的情况,未核实销售人员是否存在不适当的推介行为。

事实上,被监管开出“适当性”罚单的机构,还包括:中信银行(7.000,0.03, 0.43%)南宁分行、国海证券(4.910, 0.08, 1.66%)、中信建投证券南京龙园西路营业部等。

这些机构触及的红线主要有:

1. 未尽到充分了解客户的义务,投资者背景调查流于形式;

2. 未根据对客户风险状况的基本判断,为客户推荐与其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金融产品;

3. 对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体系不够完善;

4. 部分基金客户购买的基金产品风险等级与其投资者风险承担能力评级不匹配;

5. 营销人员在向一些客户宣传推介时,风险揭示不到位、宣传保本保收益;

6. 未充分了解劣后级份额委托人的真实身份、资产与收入以及风险承受能力。

国都证券遭罚

新年伊始,北京证监局下发2018年的第一道“罚单”:责令国都证券北京朝阳路证券营业部限期改正。这一罚单将成为国都证券分类评价的最新扣分项。

国都证券北京朝阳路营业部之所以被罚,主要原因是代销金融产品过程中,未予以核实客户投资经历信息,且在客户回访时,对销售人员向风险承受能力较低的保守型客户销售高风险金融产品的这一“不适当的推介行为”,未予以核实。

上述问题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29条、《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第12条和第18条的相关规定,国都证券营业部存在内部控制不完善。

北京证监局要求,国都证券营业部健全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切实加强客户适当性管理工作。该营业部应对存在问题予以整改,并于2018年1月31日前就整改落实情况向北京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

接近国都证券的知情人士接受券商中国记者采访时透露:“(国都证券)总部已经落实了监管的各项法规及流程,目前营业部会按照公司的制度逐条梳理完善,监管对适当性的要求也越来越具体,公司也会逐步细化要求。”

2017年证券公司分类结果显示,国都证券被评为B类BBB级券商。

因“适当性不匹配”被罚机构增加

券商中国记者了解到,监管部门颇为重视金融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落实情况,对此,多地证监局已经陆续进驻机构,开展现场检查。

今日晚间,广西证监局公布最新罚单,中信银行南宁分行由于“安排部分未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员工从事宣传推介等基金销售业务;部分基金客户购买的基金产品风险等级与其投资者风险承担能力评级不匹配”等违规行为,被责令改正。

同样被广西证监局采取责令改正的,还有国海证券。

2017年12月29日,国海证券由于在“国海明利股份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募集过程中,“未充分了解劣后级份额委托人的真实身份、资产与收入以及风险承受能力;国海证券营销人员在向一些客户宣传推介时,风险揭示不到位、宣传保本保收益”等违规行为被采取责令改正措施。

还有券商营业部因“未尽到充分了解客户的义务、为客户推荐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金融产品、对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体系不够完善”等违规行为,被暂停开展代销金融产品业务。

2016年11月,国信证券(11.160, 0.21, 1.92%)无锡梁溪路证券营业部因“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方面存在严重不足”,被江苏证监局暂停开展代销金融产品业务半年,期限自2016年11月4日至2017年5月4日止。

券商中国记者了解到,监管人士此前在一次券商的内部培训会上曾表示,券商新设网点、轻型网点、异地网点管控难度大;代销金融产品适当性管理纠纷、兑付违约时有发生。

上述权威人士在会上透露,监管要求包括:合理确定网点设立计划与业务授权管理制度;各类型营业部监管要求保持一致;加强对分支机构管控有效性;降低个人道德风险;券商严格执行适当性管理;重视违约风险管控;加强关联交易管理。

Tips: 相关重要条款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融资融券业务,销售证券类金融产品,应当按照规定程序,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并以书面和电子方式予以记载、保存。证券公司应当根据所了解的客户情况推荐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具体规则由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

《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证券公司向客户推介金融产品,应当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和收入状况、金融知识和投资经验、投资目标、风险偏好等基本情况,评估其购买金融产品的适当性。

证券公司认为客户购买金融产品不适当或者无法判断适当性的,不得向其推介;客户主动要求购买的,证券公司应当将判断结论书面告知客户,提示其审慎决策,并由客户签字确认。

委托人明确约定购买人范围的,证券公司不得超出委托人确定的购买人范围销售金融产品。

《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证券公司应当健全客户回访制度,明确代销金融产品的回访要求,及时发现并妥善处理不当销售金融产品及其他违法违规问题。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经营管理混乱、设立账外账或者进行账外经营、拒不执行监督管理决定、违法违规的证券公司,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的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

(二)对证券公司及其有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境内分支机构负责人给予谴责;

(三)责令处分有关责任人员,并报告结果;

(四)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五)对证券公司进行临时接管,并进行全面核查;

(六)责令暂停证券公司或者其境内分支机构的部分或者全部业务、限期撤销境内分支机构。

证券公司被暂停业务、限期撤销境内分支机构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置客户、处理未了结的业务。

对证券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合规负责人已经依法履行制止和报告职责的,免除责任。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未经基金销售机构聘任,任何人员不得从事基金销售活动,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宣传推介基金的人员、基金销售信息管理平台系统运营维护人员等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的人员应当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基金销售人员的持续培训制度,加强对基金销售人员行为规范的检查和监督。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基金销售机构在销售基金和相关产品的过程中,应当坚持投资人利益优先原则,注重根据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产品,把合适的产品销售给合适的基金投资人。

来源:券商中国 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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